作者:孔令苇 王硕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载《海南金融》2016年第7期
摘要:随着《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两部法律文件的出台,作为新型融资方式的优先股逐渐成了公司竞相采纳的新方法。但优先股因其优先顺序、限制表决权等特点,使得其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以公司利润为核心产生冲突。根据冲突主体地位的差异可划分为两类:股东之间的水平冲突以及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垂直冲突。本文试图对以上两种冲突进行区别分析,探究其产生原因,并讨论如何缓解矛盾以维护优先股股东权益,更好的发挥优先股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水平冲突;垂直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