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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研究员首先就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进行了辨析。王国刚研究员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渠道和技术等)而展开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这个称呼目前是中国对这一概念的称谓,而在美欧等国,普遍使用的概念是“Network Finance” 或“E-Finance”等。这些词语可翻译成“网络金融”、“电子金融”等。而在这细微的称谓差别背后,王国刚研究员认为隐含着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从涵盖的范围上看,“互联网”和“网络”两个词的差别在于互联网属于网络的一种形式;如果从“电子金融”的角度来看,电子金融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所展开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它的范畴大于网络金融范畴。其次,从交易主体角度来看,中国媒体目前所热议的互联网金融,指的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些商品交易以及以此衍生出来的一些金融交易。其实际上并没有包括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参与主体间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包含在内,因此其交易主体的涵盖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最后,从交易内容上看,中国目前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建立在商品交易基础上所发生的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牌照),还有就是如余额宝与天弘基金间的交易合作、P2P交易等,而大量的金融交易内容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将其称作“网商金融”似乎更为妥当。
对于一些人认为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是一种全新的金融运作方式的看法,王国刚研究员认为,要判别其是否颠覆了传统金融的关键,在于互联网金融是否颠覆了传统金融的功能。具体而言,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第一,金融的实质是否发生了颠覆性改变?第二,金融功能是否发生颠覆性改变?第三,金融的精神是否发生了颠覆性改变?对于以上三个方面,王国刚研究员认为,就金融的实质而言,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在于,进入交易的各种产品均为权益性产品(即非实物产品),交易各方的目的在于获得这些权益的未来收益。如果互联网金融颠覆了金融,它首先必须颠覆金融交易的对象(包括制度和机制等)。就金融的功能而言,互联网金融与以往的金融活动相比,它增加了了一个互联网的载体、通道和技术。但不论这种载体、通道和技术怎么改变,它并不直接引致“功能”的改变。就金融的精神而言,目前尚未在国际上尚未有较为公认的结论。而对于一些人所说的“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其是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从而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的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的观点,王国刚研究员认为,首先,所谓的互联网精神——“开放、平等、协作、分享”并非是一种公认的说法;其次,这种互联网精神如果放到其他领域似乎也是可以的,如金融市场本身也具有这种所谓互联网精神的特质。所以该种互联网精神的提法明显缺乏针对性。因此,王国刚研究员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的论断恐怕很难成立。而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介与工具,其对于金融领域的影响,不在于颠覆传统的金融,而在于提升了金融运行的效率。
王国刚研究员在分别介绍了支付宝、余额宝和P2P网贷在中国产生的历史背景与演变过程后指出,不论是支付宝、余额宝或是P2P网贷,其相对国外的相关交易方式而言,并谈不上是新型的金融运作方式。其在中国的产生,主要是建立在中国金融体制机制尚有缺陷的基础之上或建立在相关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协调的基础上。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各种运作方式对中国金融体制机制有着挑战之义,但对中国金融体系却无颠覆之能。
最后,王国刚研究员指出,在进入21世纪之初,中国境内曾掀起过一阵“网络经济”的热潮。在所谓的高科技背景下,一些人花费1万元左右资金注册1家网络公司,租用1条通讯线路、1个服务器和买上1个盗版光盘,就可以开展所谓网络服务了。上市公司一旦触网,股价就直线上行。结果是,好景不长,网络经济泡沫破灭,相当多冲此浪潮的弄潮儿血本无归。这一历史教训,也许值得已成为(或拟成为)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弄潮儿们深思。
我所所长王国刚研究员亲自主持了本次论坛,来自所内外的50余人参加了本期《金融论坛》,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