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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先银副研究员指出,“金融监管负面清单”一词并非是一种严格的学术概念,其中的“负面清单”一词最初源于国际贸易领域,而在金融监管领域,则可描述为:金融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当局部门规章明确禁止或限制金融市场主体、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准入的清单。该“清单”既可以是一个专门设置的清单,也可以是分散在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中的规定。
对于金融监管负面清单所引起的效应,全先银副研究员认为大体可以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积极方面主要表现在:1.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2.明确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边界;3.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1.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2对金融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3.给金融法律适用性及监管能力带来挑战。
全先银副研究员指出,对于我国金融监管负面清单的建设途径,要按照“首先明确要点、之后找出难点、最后应对难点”的思路进行建设。
我所副所长胡滨研究员主持了本次论坛,来自所内外的50余人参加了本期《金融论坛》,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赵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