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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出发点,杨涛研究员选择了从熊彼特的研究视角出发。其总体思路可归结为两句话:第一,在市场中真正占据主导地位的并非价格竞争,而是新技术、新产品的竞争;它冲击的不是现存企业的盈利空间和产出能力,而是它们的基础和生命。这就好比用大炮轰一扇门是打开它的最好方式;第二,大规模、集群式的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市场运行有着根本性影响。技术创新周期持续影响着社会经济周期和金融结构的变迁。故而惟有充分把握重大科学技术变革及其产业化的基本方向和态势,方可准确解释实体经济以及为其服务的金融体系的种种基本格局性的变化。
杨涛研究员分别从宏观经济层面、微观经济层面、制度经济层面及伦理经济层面探讨了互联网金融对原有金融体系及金融理论的冲击。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杨涛研究员认为,我们国家现在处于经济转轨期,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就是一种特殊的监管套利创新,是具有短期化特征的。如果利率进入完全市场化状态,金融市场充分竞争,很多模式存在空间会进一步缩小(最典型是货币基金消费支付,像余额宝,欧美货币市场基金的网络化发展轨迹其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只是其中一点,很多现象必须认识到他可能兼具技术和制度因素驱动特征,所以分析互联网金融,必须一分为二来看。
杨涛研究员指出,在互联网金融带来的诸多方面的同时,其所带来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其风险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长尾”风险。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则显得十分必要,但同时也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不同模式,有不同的介入思路。对于监管规则的完善来说,也可从几方面着手。首先针对传统金融产品与网络渠道的结合,应落实线下已有规则,同时结合线上特点适当完善标准和细则;其次,对于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兴模式,尽快出台或不断完善专门的新规则;第二,缺乏上位法,基础法律制度,现有规则层次较低。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市场发展,这是永远的主题。支付领域更是如此,互联网金融也是这样。监管相当于地基,创新相当于地基上面不断出现“违规建筑”,我国与国外的区别在于,国外一发现这个,赶快先打地基,再出多数利益相关人都支持的规定,看哪些违建要自己拆,不拆都严惩;我们是打地基太费劲,也没有出台严谨的规则。就去强拆,胆子大的拆不了,胆子小的拆掉了,只能是体现出“大概齐”的状态;第三,需要区别技术因素引起的风险,以及制度因素引起的风险。如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民间投融资活动,则需从根本上真正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如“放贷人条例”等,从而为网络投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我所党委书记何德旭研究员主持了本次论坛,来自所内外的50余人参加了本期《金融论坛》,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