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我所举办了第81期《金融论坛》。本期论坛邀请了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他以“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为题进行了精彩的演讲。
刘俊海研究员认为,新《公司法》针对1993《公司法》的局限性,尤其是重安全、轻效率;重防弊、轻兴利;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倡导、轻操作的一系列弊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对于增强我国《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鼓励投资兴业、发展经济、构建和谐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协调好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意义重大。
他总结了新《公司法》的7个特点:一是《新公司法》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二是新《公司法》是一部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平等型公司法;三是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四是新《公司法》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五是新《公司法》是一部强化投资信心的护权型公司法;六是新《公司法》是一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七是新《公司法》是一部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
最后,刘俊海研究员指出,新《公司法》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主流公司制度文明接轨的平等型、自治型、可诉型、统一型、和谐型、服务型的现代化公司法。由于此次修改仓促,而《公司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又错综复杂,致使此次修改难免带有阶段性修改、中度修改的特点。虽然此次出台的《公司法》不可能成为完美主义的公司法,但毕竟是一部同时充满理论创新勇气和现实主义色彩的公司法。
刘俊海研究员的精彩演讲吸引了来自院内外的40余位学者和媒体记者。本期论坛由我所王国刚副所长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