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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崎洋之先生介绍说:自从1998年7月,日本《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修正案实施后,机动车保险等主要财产保险品种实施费率自由化,标志着日本损害保险业进入了真正的竞争时代。为了适应并保证新的保险市场正常运行,日本在2008年出台了新《保险法》,且定于2010年4月正式实施。但由于日本政府于
野崎洋之先生还介绍说:在日本,赔偿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保险有“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由于机动车作为便捷的运输工具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自赔责保险制度(强制保险制度)因而出台。1955年以保护机动车事故受害者等为目的,日本出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1956年2月自赔责保险的强制投保开始实施。《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是让机动车使用者承担相当于无过失责任的重责的同时、为确保加害者方的赔偿能力而规定有义务加入强制保险,并对肇事逃逸以及无保险车辆事故中的受害者通过政府的保障事业予以救济等的划时代内容的法律。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无保险车辆的机制,实际上无保险车辆占2成以上,在保护受害者方面存在缺陷,因此1962年8月修改了相关法律、以提高参保率。具体来说,导入了对于需车检车辆在车辆登记以及接受车检时要求提供完全覆盖车检期间的强制保险证明、对于不需车检车辆要求粘贴保险标识的制度。
为了改善目前日本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收支情况,日本准备在维持2008年4月费率修改时设定的2008合同年度至2012合同年度的5年间为收支均衡期这一框架的基础上,实施费率水平上调。同时,日本保险业通过普及“e-JIBAI”系统,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节省保险公司运营成本,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公司的收支困境。
野崎洋之先生希望通过加强中日两国保险业的交流,使中日两国的保险业同仁能够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两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我所所长王国刚研究员主持本期论坛,来自我所内外的60余人参加了本期《金融论坛》,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赵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