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我国经济社会经历了一场严峻的考验。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数字技术在疫情防控、生产生活保障方面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在金融服务领域,以数字化平台为依托的互联网银行和互联网公司则在此次“抗疫”过程中作用突显,有效补充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不足。互联网银行、互联网公司等发放的消费信贷凭借平台经济、数字技术优势,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快速调配其自身特有的信息流、商品流和资金流,在缓解居民消费的流动性约束、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稳消费、稳信心和稳就业的重要支持力量。
数字消费信贷的内涵
消费信贷是指以消费者为主体并为其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服务方式。数字消费信贷是“数字科技”和“消费信贷”的新型结合,在传统消费信贷的基础上,融入了先进的数字技术,实现了申请、审批、放款、还款等步骤的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科技赋予了消费信贷新的内涵。与传统的消费信贷相比,数字消费信贷实现了金融场景数字化。一方面,数字科技的普及使线下消费活动移至线上,且消费场景众多,满足的消费人群更加广泛,新的消费场景也在不断推进;另一方面,数字消费信贷实现了产品数字化、支付及服务方式数字化,在客户体验和服务普惠性方面更有优势,更加方便灵活,也极大地提升了传统消费信贷的业务效率。
数字消费信贷不是传统消费信贷的替代品或竞品,而是商业银行和科技企业为了扩大金融服务普惠性而进行的共同探索。数据是数字时代的资产,并参与要素市场分配。依托数字化平台,借助客户、场景和技术等优势,数字消费信贷实现了信息收集、授信决策过程、提供产品与服务的数字化,而以信用卡为代表的传统消费信贷决策主要参考客户收入、抵押物资产等信息,其主要体现出的是工业时代的资产形式。从这个意义上看,数字消费信贷是数字时代产物,而传统消费信贷是工业时代产物。
数字消费信贷的积极价值
❏ 数字消费信贷的适度发展有助于社会稳定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稳健快速增长,从1978年至2019年,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平均增长率超过了8%。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但与之不匹配的是中国人均消费水平偏低,增长缓慢。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历史文化变革中逐渐形成的储蓄偏好,另一方面是由于风险因素和生命周期的客观存在,居民的收入和消费周期并不是完全匹配的。消费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消费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平滑个人的流动性约束、降低收入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对消费的影响,有助于社会的平稳发展。新时期,数字消费信贷的出现,更加健全和完善的风控体系、更低的获客成本和更广的覆盖范围,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消费信贷在风险分担中的作用,降低异质性冲击对居民消费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此外,金融科技在数字消费信贷中的作用愈发突出,使得消费能够更好地与生产、投资、贸易相契合,高效地服务于用户和厂商,促进中国经济内生消费动力的形成,在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能力下滑的时期,平稳提升消费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保持中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 数字消费信贷提升金融普惠性
消费信贷可以通过平滑消费来提高居民的效用,同时可以通过刺激内需推动消费增长,在国内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的消费信贷覆盖率还有巨大提升空间,信贷资源配置还需更加优化均衡。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消费信贷相比,数字消费信贷可以运用数字技术,实现更加有效的贷后监测和更强的债务执行,将消费信贷服务有效输送到相对下沉市场,促进消费信贷市场稳步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 数字消费信贷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数字消费信贷是数字化时代下科技深化的信贷产物,相较于工业化时代下的传统消费信贷,其不良率显著低于同业水平并安全可控。通过不同数据源与人工智能算法的风控模式更加有效,算力模型可有效识别多头借贷并控制共债风险,基于真实消费场景可避免过度消费与资金空转等,总体而言数字消费信贷可以提升信贷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 数字消费信贷激发金融市场活力
数字消费信贷不仅是将传统消费信贷网络化,将业务流程简单的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与传统消费信贷相比,数字消费信贷的外部性作用更加明显。首先,数字消费信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模式。以数据收集与分析模型为例,数字消费信贷在传统财务、抵押等信贷信息外,还能结合客户消费、交易等数据,通过模型分析拥有比传统消费信贷更为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其次,数字消费信贷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例如,通过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能够起到推动消费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乃至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的作用。第三,数字消费信贷与金融科技技术的创新发展,使得我国金融业发展在传统金融领域之外有了弯道超车的可能,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 数字消费信贷推动信贷分工和信用资本化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数字消费信贷受到了金融科技和商业银行的广泛青睐,业务规模稳定增长。数字消费信贷不仅是金融科技公司和互联网平台涉足信贷业务的重要途径,也成为许多传统商业银行的重点业务开拓方向。中国拥有巨大的消费者市场,为金融科技和新型金融业态的快速崛起提供了大量可落地的商业场景和商业模式,因此数字消费信贷具有显著的数字化和场景化特征。数字消费信贷在某种意义上弥合了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使得二者拥有了现实可操作的合作基础,在这个过程中,信贷分工更加明确、各自优势更加明显,能够弥补这些机构在资金规模和成本、金融功能完备性等方面的短板,有助于数字消费信贷在数字化转型时代下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益。
表 传统消费信贷与数字消费信贷的优劣势比较
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风险
❏ 互联网浪潮下数字消费信贷良莠不齐,需整改与鼓励相结合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带动中国数字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包括传统商业银行、科技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纷纷涌入消费金融领域。各类机构在消费信贷领域交织混杂,一方面,消费金融业务的负面新闻时有发生,消费者对各类消费金融业务和平台缺乏鉴别能力,伪劣的数字消费信贷不仅给家庭带来了债务风险,还会因违规催收等行为衍生社会危机;另一方面,优质的数字消费信贷提供方作为规则的坚守者,不仅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条例,而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却在竞争中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这抑制了其发展数字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只有这些开拓者积极开发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数字消费信贷产品,才能从制度上避免消费金融风险的产生,优化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
❏ 互联网联合放贷模式下的风险监管,保持关注也应与时俱进
在数字消费信贷中,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有着多种形式的合作,其中有一种通过互联网联合贷款发放的消费贷款,即商业银行与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按照一定的出资比例联合发放互联网贷款,通过与掌握一定信息处理技术和多维度场景客户数据的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为相关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消费信贷服务。这种深层次合作模式带来新型的风险分配方式。首先,业务扩张过程中,风险分担机制模糊。互联网联合贷款深度绑定了各个合作方,但各个流程依然存在割裂的状态。银行是主要的出资方,但事实上并未完全掌握详细的客户信息,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进行客户的引流和筛选,依靠科技公司进行定价策略和风控能力,如果其采取过于激进的用户下沉策略或未知的代码歧视,不仅不能真实触达有实际信贷需求的长尾人群,还会直接影响银行的贷款质量和不良率。这一过程也体现出互联网联合贷款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模糊,商业银行将信贷决策、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给合作机构,在信息获取、额度核定、贷款发放等诸多环节上没有尽到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且金融科技公司凭借先进的数字处理技术和风控模型,逐渐在合作中占据了一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出现了出资比例和风险分担比例不匹配的现象。一旦贷款质量下滑,商业银行、互联网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如何进行损失风险的分摊,可能会出现潜在的风险引爆口。其次,互联网联合贷款模式下出现了多头共债和异地贷款的现象。在当前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互联网联合贷款容易产生单一信贷主体获得多头授信的情况,造成共债风险。互联网贷款也客观上使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突破了异地发展的监管约束,金融科技公司基于互联网渠道向银行推荐的客户也没有地域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现有的监管原则冲突。在对上述风险保持密切关注的同时,也要看到数字消费信贷对于提升传统金融机构风控能力建设、提升消费信贷金融服务普惠性等方面带来的积极价值。新模式下带来的新型风险分配模式,也应采取新型的、更为有效且合理的监管方式。
❏ 数字消费信贷并未解决全部问题,如融资需求识别、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数字消费信贷利用数字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传统消费信贷对银行网点网络的依赖,小微企业、弱势群体和偏远地区的信贷需求被逐渐发现、识别和满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贷产品的可得性,增强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然而,识别长尾人群的真实融资需求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虽然数字消费信贷机构可借助更广泛的数据技术,提升识别精准度,但仍有部分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未能识别真实融资需求,从而使得伪融资需求的客户获得数字消费贷款。
从数据治理角度,金融科技公司在多维度客户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定价和风险控制,帮助金融机构获得客流、开展风险管理。一方面,市场上的服务机构良莠不齐,数据泄露、违规抓取数据、贩卖个人数据、数据造假等现象仍有发生;另一方面,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还在建立之中,数据征集、处理上的法律法规依然缺失,这给了一些不法机构“以大数据风控之名,行个人征信之实”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以上这些消费行业固有的风险问题,在数字消费信贷模式下虽有部分改善,但也未良好解决,需持续保持关注。
促进数字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 充分发挥数字消费信贷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1. 科技决定出路,消费信贷虽已有超十万亿元市场,但中长期来看仍具有巨大发展潜力。尽管当前数字消费信贷公司面临着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的强势竞争,但是数字消费信贷公司也具有自身独特的科技、数据、场景等优势,有利于实现增长模式的转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 数字消费信贷公司可以有效补充过去传统消费信贷公司线下“铺网点、搞地摊”式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传统发展模式建立在全国范围内网点铺开以及线下地摊式展业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发展初期基于网点优势具有量能的快速增长,但这种模式具有资产重、投入大、风险高、创新低等一系列问题,待全国主要网点铺开后,线下动能发展将会放缓。对此,数字消费信贷公司通过深化应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将消费信贷转变为线上“科技驱动型、场景驱动型”的增长模式,把线下重资产的粗放发展转型至线上轻资产的科技发展。
3. 数字消费信贷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宏观经济而言,消费贷款能刺激需求、拉动消费与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基于全样本角度,国外专家利用多国信贷数据,发现消费信贷总量对居民的消费水平有显著影响。另外,根据美国的居民消费信贷等宏观经济数据,实证研究得出消费信贷与居民消费行为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表明,长期消费信贷对中国经济增长具有较强拉动力;消费信贷对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存在一定的升级效应;消费金融能够通过信用催化、资源配置、技术创新以及政策引导机制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生显著作用。在当前国际政治环境复杂,国际贸易冲突不断的背景下,内需拉动对于国内经济增长的作用越发突显。2019年我国消费支出对GDP增长的贡献率是57.8%,这个比例其实还不高,还应该更多发挥消费信贷尤其是数字消费信贷在消费增长和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 加强金融科技的深化应用,促进数字消费信贷的科技发展
数字消费信贷公司通过拥抱数字科技,可以有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不是统统把核心、复杂的技术外包给外部机构,丧失公司核心能力。通过深化金融科技的应用,数字消费信贷公司可以在精准营销、风险控制、运营优化等方面掌握核心竞争力,稳步推进消费信贷产品展业、运营、风控等方面的优化升级。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应用,是传统消费金融向互联网消费金融转型升级的技术基础,尽管这些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地促进了我国传统消费金融的综合效率提升,但是与海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科技与消费金融发展相比,我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应用深度仍需加强。其一,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研究,从理论建构上实现质的突破,破解金融科技的理论难题;其二,将互联网技术与消费金融核心业务深度融合,使“技术先行”优势真正转化为核心竞争力,打造智慧消费金融;其三,深化互联网等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应用,迎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崛起,采用大数据等科技风控、精准营销,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客户准入、运营服务、贷后催收等,全面提升消费金融行业的综合效能。
❏ 充分运用科学技术能力做好整体风险防控
自从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开业以来,消费金融始终作为创新业态引领金融发展趋势,并形成了多层次的消费金融服务商结构。创新是行业发展之根基,从传统消费金融到互联网消费金融,每次突破背后都有创新之动能。唯有不断坚持创新,才能促进消费金融行业推陈出新,立于不败之地。但是金融创新既能带来创新之收益,亦能带来创新之成本,并诱发金融风险。伴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风险累积与传导效应不断增大,甚至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爆发。在此背景下,我国需要动态平衡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与监管,既要支持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持续创新,促进消费金融行业活力,也要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坚持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传导甚至危机爆发。
对此可以借鉴海外先进创新监管经验,目前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都在推出“监管沙盒”,即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鼓励金融创新。这种“监管沙盒”方式,类似于我国的试点改革,这方面我国具有丰富的经验,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监管沙盒”试点,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金融监管政策。对此,我国可以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试点推行“监管沙盒”政策,先试先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期共同促进消费金融行业的创新、规范发展。
❏ 鼓励传统消费信贷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与传统消费信贷的合作
1. 从参与机构来看,两者存在着“数字+消费信贷”的合作共赢态势。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背景下,传统消费信贷机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通过“消费信贷机构+互联网化”拓展业务,纷纷拥有了自己的手机应用软件(App)、公众号、小程序和网上业务。数字消费信贷机构(电子商务与其他数字消费信贷机构等)通过“数字机构+消费信贷化”进行消费信贷展业,这些数字消费信贷机构与传统消费信贷机构在股东方面存在众多交叉,而且在展业上存在着竞争合作、互相借鉴关系。
2. 在商业模式上,两者存在着业务类似、优势互补的合作关系。传统消费信贷与数字消费信贷大同小异,除了传统消费信贷模式下商业银行以信用卡和个人消费贷款方式展业外,其他消费信贷机构主要采取直接支付模式与受托支付模式,商业模式非常类似,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但两者在业务上也存在着助贷、联合贷款、联合建模等竞争合作关系,以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3. 在客户定位上,两者存在着错位竞争、交叉合作的关系。传统消费信贷机构主要是持牌类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要求严、风控要求高、风控技术弱,这些特征都导致其主要定位于中高净值客户。而数字消费信贷机构由于缺乏金融牌照、数据资源较多、风控技术较强等,导致其与传统消费信贷交叉竞争,定位于中低净值的长尾客户,但在中间净值客户上,两者竞合关系非常密切。从客户结构来看,这两者存在着客户互补关系,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整个社会群体客户,只要存有消费信贷需求的客户,两者便可以实现全面覆盖的效果,以实现消费信贷的普惠价值。
4. 关于数字科技方面,两者存在着数据、技术、风控互补的关系。正是因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数字科技发展,重塑消费信贷的发展格局,促使传统消费信贷向数字消费信贷转型升级,两者也在数据、技术、风控等方面互为合作、互为补充。其一,数据的积累。数字消费信贷与传统消费信贷擅长不同的数据处理技术和处理模式,传统消费信贷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更擅长结构化、交易性、静态型数据;数字消费信贷机构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业务,更擅长非结构化、行为性、动态型数据,故而这两者能够实现数据互补。其二,技术的互补。传统消费信贷更为注重技术“量”的堆积以及传统信息技术的铺设,但是数字消费信贷更加注重技术“质”的突破与新型数字科技的构建,这两者可以从技术的“质”与“量”上结合起来,实现消费信贷行业的提质增效。其三,风险控制的互补。传统消费信贷机构擅长传统风险控制,比如线下材料审批、尽职调查、征信报告等,但数字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主要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大数据风控与智能风控,两者在风控手段、工具与技术应用上,都可以取长补短、互为补充。
❏ 搭建适应数字化的监管新框架,完善法律规范等制度建设
1. 构建与完善数字消费信贷的法律规范体系。虽然从2017年起,我国监管层陆续加强消费信贷行业监管,尤其对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规范整顿,但我国关于数字消费信贷法律规范,尤其是数字消费信贷监管规范存在着严重供给不足问题,既没有专门、统一、综合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关于数字消费信贷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定标准,难以实现市场出清与优胜劣汰的良好生态。
从法律与金融学原理上而言,只要各类消费信贷机构从事的是同类消费信贷业务,都应该由统一的监管机构加以监管。我国可以在2013年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基础上,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和实施细则《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并负责数字消费信贷行业的数据统计与风险预警,由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管执行和风险处置,以避免金融市场恶性竞争与监管套利问题。一方面,我国需要吸收域外国家规制经验,强化对数字消费信贷的股东资格审查、最低(实缴)注册资本要求、从业经验要求等,实施公平的数字消费信贷市场准入标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需要从规范市场退出方式、健全市场清算制度以及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等层面,明确数字消费信贷的市场退出制度。
此外,金融科技是各类消费信贷公司发展的共同路径,金融数字产品是传统消费信贷和数字消费信贷的未来形态。那么在法律规范方面,不仅需要对具有普适性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予以修订,还需要对面向未来的数字消费信贷制定具有前瞻性、专业性、可操作性的数字消费信贷法律规范。如2020年11月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对网络小贷公司的经营地域、注册资本、牌照管理、放贷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不同金融业态竞争的公平、可持续性,鼓励错位竞争,还强调了消费者保护,不能诱导过度消费、超前消费,防止消费者陷入债务陷阱,消费信贷的发展应兼顾盈利性和社会性。
2. 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多位一体”的综合监管。由于我国数字消费信贷发展时间短、程度低,并没有采取域外国家的功能性监管体系,而是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且在较长时间难以改变。但从域外国家监管演进来看,功能监管将会逐步得到重视,实现“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的综合监管格局。对此,我国政府需转变职能,创新监管体制,着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多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制。
首先,在监管目标上,随着数字消费信贷的创新发展以及金融监管演进,将会从传统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迈进,从传统“运动式”监管向法治化、制度化监管发展,从刚性监管向刚柔并进监管演进,从传统监管向创新监管发展。
其次,在监管主体上,需进一步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权力、利益、义务与职责,构建涵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自治”的监管主体框架:在政府监管层面,需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银保监会的监管职能,丰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权责,并在各政府部门监管之间设置专门的金融协调监管机构,解决数字消费信贷机构的跨界经营问题与监管层面的协调监管问题;在行业自律层面,需增强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自律能力建设,并加快建设互联网消费金融协会,待行业发展经验成熟,可逐步成为法律参考依据;在社会监督层面,需加强“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法律监督”等齐抓共管,以提高社会共治能力;在企业自治层面,企业在法律规范指引下,需不断增强公司治理与全面风险管理,通过构建“三道防线”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以达到自身监管目标。
再次,在监管模式上,传统的工业化时代金融分工较为明确,传统金融监管即可满足传统消费信贷发展需求,但是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数字消费、数字金融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数字化令消费信贷行业快速创新发展,但也可能滋生一些金融风险。对此,需给予数字消费信贷一定的创新试错空间,可以通过采取“监管沙盒”方式创新监管,在数字化消费信贷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既有利于保证数字消费信贷行业的创新发展,也可在一定的“沙盒”空间里防范风险。
最后,在监管技术上,互联网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崛起,与消费信贷高度融合,既促进了数字消费信贷行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数字消费信贷行业的监管带来重大挑战。对此,在监管技术上,需要持续创新金融科技,构建监管科技平台,使其成为数字消费信贷综合监管之技术基础。
原文载于《金融时报》
■课题负责人:胡滨、尹振涛
■课题组成员:程雪军、张策、汪勇、李俊成、范云朋、陈冠华、张淑芬、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