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影业被股东北京思伟告上了法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及其委托的注会查阅,要求被告提供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供原告查阅、复制。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利,应强化保护措施。
北京思伟称曾于2017年6月9日向被告法人等寄送函件,要求被告提供2015年6月11日以来的会计账簿等,而被告拒不回应,亦不允许查阅,时至今日已超过《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15日期限,原告认为侵害了其知情权,故诉至法院。不过乐视网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处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基于对内幕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我们已于2017年5月应北京思伟要求及时向其提供了必要资料”。目前该案已经立案,还没有最终判决。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需为此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另外,《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
对照《公司法》,如果乐视影业有根据认为股东北京思伟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是可以拒绝为股东提供查阅服务的,但应及时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乐视影业对股东的查阅请求拒不回应、或未完全回应,北京思伟诉诸法院维权,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何为“不正当目的”,最高法在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中有明确规定,包括四种情形,一是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二是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三是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四是其他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最难认定,因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主观意图是否为了向他人通报信息,公司对此很难提前认定。
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主观意图究竟为何,笔者认为法律法规不宜赋予公司太过宽松认定权,否则,无论何种情形,公司都可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恶意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股东的知情权将被虚置。建议删除上述第二条情形。
目前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由于有较为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知情权一般能够得到保护,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等存在股东知情权被侵害的情况。当然,过度强调股东知情权,股东动不动、时不时就查阅会计账簿,这也可能干扰公司正常运作,因此,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运行效率之间,同样也要有平衡机制,主要是引入检查人制度。
多数股东不是专业财会人员,难以看懂会计账簿,上述《规定》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由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但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即使专业人员仓促之间也或难找出猫腻或问题,且《规定》对中介人员到底向谁负责也不太明确。
日本商法典第294条规定,当股东怀疑公司在业务往来中存在不正当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实,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选任检查员,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出具报告。笔者建议借鉴引入检查人制度,在股东请求下,检查人由法院指定,立场更为公正,且由其系统审阅公司资料,甚至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并出具报告,能够发现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对维护股东等方面权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载《证券时报》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