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博士后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高层次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以实现我院科研和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研生产力,为实施科研强院、人才强院、管理强院战略,构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遴选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为保证我院博士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联合下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以“项目管理”为核心,扎实推进我院博士后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我院实行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模式。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稳健地推进各项工作。
第五条 我院设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博管会”),下设“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隶属院人事教育局),负责全院博士后工作。
院博管会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我院博士后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制度,协调有关部门为博士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及转化,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优奖励等相关评审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等。
院博管办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落实我院博士后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博士后工作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流动站设站申报、博士后进站招收、在站监督管理及出站审核工作,指导各所博士后流动站及联谊会开展工作,组织申报各项博士后基金,开展学术交流、博士后工作评估及评优奖励工作,管理博士后公寓,编辑出版《博士后交流》杂志及博士后成果,开展与全院博士后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我院二级博士后管理部门为院属各所博士后流动站,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及我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及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各所博士后管理规定,组织博士后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及出站评审工作,审核并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及退站手续,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博士后申报各项基金、开展学术交流及联谊活动,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及与博士后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流动站设立
第七条 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及我院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流动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等,按人社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研究所设立我院已获批的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应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院博管会审批,报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九条 我院博士后招收工作坚持以课题及研究项目为导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稳步扩大招收规模,我院博士后招收类型包括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含“国家资助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留学人员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以下简称“留学博士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三类。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招收质量,鼓励各所制定相关办法,积极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联系,吸引优秀博士到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各所博士后流动站应根据本所研究项目需要,明确博士后招收方向及拟招人数(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可在符合研究所学科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自主选择研究题目),制定本所博士后招收计划,报送院博管办。
第十一条 院博管办根据人社部下拨的国家资助招收名额、各所博士后招收计划并综合我院整体情况制订全院博士后招收计划,经院博管会批准后将招收名额下拨至各研究所。下拨国家资助名额优先考虑基础学科、濒危学科和急需扶持发展的重点学科。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非我院工作人员,可申请脱产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到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明确进站研究项目的选题。各所组织专家组采用面试、答辩等形式考核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根据项目要求选择最佳人选,确定当年度拟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日常管理
(一)博士后办理进站时,应签订“进站协议书”。进站后,制定并报送“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计划书”。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报到手续时,须将本人工资、组织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所在研究所,其工资、组织关系及医疗保险等享受本院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各所应对进站博士后进行培训,并将在站的党员博士后统一纳入本所党支部的组织活动和管理中。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要严格遵守研究所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研究所及研究室工作,定期向研究所及合作导师汇报课题项目进展情况。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各所应组成专家组对其课题项目进展情况及个人综合表现进行中期考核。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与博士后开展合作研究,并对其进行科研指导、监督和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身份发表论文或著作,须事先征得合作导师同意。
(四)《博士后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博士后可按规定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最长可提前三个月或延期一年出站。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各所组织专家组对其《博士后研究报告》、其他科研成果及个人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六)建立健全博士后退出机制,对应予退站的博士后予以劝退或辞退。
第十六条 加大我院对博士后的经费投入。我院根据每年国家财政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按照1︰1的比例匹配相应经费,设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基金”,该基金与国家财政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同步增长。此配套资金应向基础学科、濒危学科和急需扶持发展的重点学科倾斜。
第十七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
(一)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财政提供。
(二)项目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基金”、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项目、合作导师项目提供。
(三)企业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企业提供。
第十八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
(一)我院博士后科研资助主要来自国家设立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包括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形式)。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基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鼓励各所设立博士后科研资助基金,或根据各所实际情况资助博士后开展研究。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交流
(一)加强博士后学术交流是我院博士后工作的重点。博士后学术交流渠道主要包括:我院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举办的各学科“全国博士后论坛”、研究所举办的博士后论坛、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其他设站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要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通过加强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合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二十条 考核奖励
(一)我院设立博士后工作评优专项奖励,对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人员及博士后流动站予以表彰。
(二)鼓励各所根据本所情况,对获奖人员和部门进行配套奖励。
第二十一条 职业道德教育
(一)院博管会及各所博士后流动站应规范相关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加强博士后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其潜心钻研、独立思考,多出高水平、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博士后进行通报批评或做退站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全国博管会;所在研究所次年招收名额酌减。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评估
第二十二条 人社部、全国博管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或工作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第二十三条 院博管办负责组织实施我院博士后工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获奖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流动站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工作管理水平。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均对博士后经费使用情况负有监督职责。院博管会、院博管办及各所博士后流动站应对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业务经费、博士后管理费等经费的下拨及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院、所博士后各项经费接受院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博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7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