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
载《经济与管理》2017年第5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体现了聚少成多、分散众筹的“众筹金融”精神,其风险本质在于生人社会交易背景下直接融资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规制沿循了传统的金融规制思路,将P2P网络借贷定位为民间借贷网络化,将股权众筹定位为股权私募发行,寄希望于通过本身就涵摄不清的非法集资刑罪压制涉众性的网络融资活动来管控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风险。这种“削足适履”的规制思路不仅压制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也注定无法起到很好的风险控制效果。未来应当直接着眼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本质,通过收益端和风险端的制度建设,化解转移信息不对称风险,使其回归到传统金融交易风险定价的基本逻辑。我国互联网金融规制早期可以确立原则导向监管并倡导软法治理先行的规制进路,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规制可以借鉴引入国外监管沙箱方法以鼓励创新并控制风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规制反思;路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