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金融创新与开放的进程中,并行着一些违反规则与逃避监管的地下操作。地下钱庄、变相期货市场、非法集资和地下保单等便是现实例证。这些地下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冲击着我国金融市场秩序,是长期存在的威胁我国金融业稳定发展的毒瘤。国务院办公厅在3月27日印发的《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中明确提出,今年将继续加大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力度。这其中包括去年就已经写入工作要点的“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还有首次被写入工作要点的“打击非法集资和地下保单”。取缔地下金融机构、打击地下金融交易,将成为今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
金融领域专项整治风暴席卷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具有四大特点:其一,非法经营手段隐蔽;其二,往往依托合法金融机构的结算网络进行非法交易;其三,跨境交易多,涉及经营金额巨大;其四,地下钱庄业已成为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重要工具。
地下钱庄的存在,致使巨额地下资金进行“体制外循环”,严重干扰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其危害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地下金融业务影响国际收支统计准确性,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地下钱庄的非法交易活动十分隐蔽,其资金流动规模和交易量均无法纳入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中,导致国际收支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影响有关部门对汇率水平的准确判断和分析。此外,地下钱庄在境内收付人民币,在境外收付外汇,并在境内进行本外币的相互划转,变相进行人民币自由兑换,严重地冲击了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目标。
第二,地下钱庄具有银行的汇兑业务功能,无形中抢走了银行的部分业务,造成银行客户群流失和业务量减少,直接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第三,一些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周转资金,偷逃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此外,地下钱庄通过从事跨境买卖外汇的非法活动,鲸吞了大量本应属于国家的外汇收入,使大量外汇收支游离于银行结售汇体系之外,浪费了国家的外汇资源。
第四,地下金融市场的隐蔽、快捷、匿名性等特点,使其为贪污、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往境外转移赃款提供了方便。反过来,这些犯罪活动又推动了地下钱庄的发展,为地下钱庄创造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打击地下钱庄,是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今年4月25日,备受关注的我国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随着该法出台的临近以及《要点》中“取缔地下钱庄”工作的开展,地下钱庄必然面临一场狂风暴雨。
扶正压邪,彻底取缔变相期货市场
变相期货交易,一般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地方机构或个人,在现货批发市场擅自以现货的名义采用期货市场的部分运行机制和交易方式集中进行远期标准化合同交易。由于我国期货品种匮乏而需求旺盛,一些现货批发市场,如海南的橡胶市场、广西和云南的两个白糖市场,均有以现货名义进行变相期货交易的现象。也即采用了基于保证金制度的集中对冲交易机制。同时为控制风险,这些市场也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期货交易的其他运行机制。从这些市场运行来看,由于相关规则、制度和管理的不完善,已多次爆发恶性风险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变相期货交易的存在,混淆了批发市场中现货远期交易合约与期货市场交易标准化合约的差异,诱发了现货批发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导致现货市场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价格信息严重失真,商品价格远远背离其真实价值,造成了现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混乱。
要打击变相期货交易,整顿现货批发市场秩序,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坚持禁止和引导相结合的办法,标本兼治。
首先,现货批发市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市场的执法力度和强度,坚决清除和取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现货批发市场上的变相期货交易,依法追究违规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次,期货市场有关部门应加大期货交易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加快对一些交易量较大、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商品,如石油、钢材等期货交易合约的研究,尽快为现货批发市场交易者提供一条可供选择的避险交易方式,满足其稳定生产经营的需求,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将取缔变相期货市场写入了《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之中。但由于目前国家还未对变相期货的概念给予明确的界定,如何取缔、由谁来取缔变相期货市场都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今年,《要点》又将取缔变相期货市场作为金融领域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期货行业的整治力度,变相期货市场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不过,由于涉及到相关利益的分配,彻底完成变相期货市场的取缔工作仍需时日。
疏堵结合,整饬非法集资将获成效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一般来说,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近些年,国内非法集资活动有抬头的迹象。近期发现的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主要采用如下两种手段:一是以高额利息或丰厚利润为诱饵,采取传销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二是以生产、销售保健品、高科技产品为幌子,采取“以本养息,以息套本”或分成的方法发展下线,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自始至终上演的都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多数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受害者人数众多,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人,甚至是几万人、十几万人。
非法集资在中国出现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尽管公安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多次联手打击,却仍屡禁不止。打击非法集资要取得实效,应当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疏堵结合。对那些确实有好的项目,有合理的资金用途,只是由于从正规渠道得不到资金而误入歧途的,除了依法纠正其错误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金融知识教育外,还要切实解决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努力扩大对社会合理资金需求的供给。但对那些纯粹以诈骗为目的、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富而进行非法集资的则要依法严惩。
同《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相比,今年《要点》将打击非法集资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首次将其列入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范围。可以预见,在《要点》的指引下,今年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将有望取得显著成效。
联动监管,强势清缴地下保单
地下保单即非法境外保单,是指境外(以港澳为主)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地下保单多为长期性、储蓄性、高保额的寿险保单。据统计,2005年香港寿险保费中,来自内地的保费占了三分之一,约合120多亿元人民币;而近期澳门境内各寿险公司与内地居民签署的保险合同份数约占澳门同期保险合同的20%。
地下保单的存在严重威胁着内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地下保单导致我国内地每年高达200多亿元的寿险保费外流,损害了内地营销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内地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其次,地下保单造成内地巨额外汇的流失,并衍生出非法换汇等违法行为,扰乱了内地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再次,地下保单的隐蔽性助长内地逃税行为的增加,导致了税收流失,同时它还为跨境洗钱提供了便利,加速了非法收入的合法化。更为严重的是,地下保单的非法性使内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若任其肆虐,必将威胁内地社会的稳定。鉴于地下保单给有关各方造成的严重影响,严厉打击地下保单已经成为保险业界的共识。
2004年1月,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正式实施,一些港澳保险销售人员利用CEPA中的某些条款,误导客户,给地下保单的销售披上合法外衣。如何在CEPA框架内更好地开展合作,遏制地下保单的发展和蔓延,规范内地及港澳保险市场的发展,已成为内地和港澳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的重要议题。
销售地下保单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为港澳地区相关规定所禁止。但尽管如此,近年来地下保单的销售却反而逐渐升温,并出现了从受地下保单影响较重的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蔓延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将打击地下保单首次写入《要点》,这意味着国家将对地下保单击以重拳。另外,人民银行也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了保险行业,加之保险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合力,屡打不尽的地下保单必然走向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