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银行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自身动力不足。建行推出“建元”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国开行发行两期“开元”信贷支持证券(ABS)后双双停发,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年内达到1500亿元的目标也已难以实现。资产证券化遭到银行“冷遇”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建行MBS和国开行分别将优质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中长期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从成本收益的核算的角度来说,将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并非是银行经营的最佳选择。第二,从目前的发行情况来看,交易场所本身的限制和产品本身的流动性问题也是制约证券化产品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相对于其他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对其中的风险因素还缺乏充分的信心。
与银行相比,券商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更多。下面几个方面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是体制问题,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证监会主管券商资产证券化,将券商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造成与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这对投资者对各产品的理解和信息的获得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法律问题,券商目前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仅仅是依靠行政手段对业务操作加以规范和管理,仍停留于金融创新的范畴。这样,在产品设计、破产隔离、资产担保、信托财产登记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很大的风险。
第三方面是税收因素。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税收较为明确,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券商资产证券化尚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证券经营业务征收印花税、营业税等税目,造成同一类型的金融产品采用不同税收标准的情况,从而制约了产品的创新和发行。
面对上述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立法问题,应将券商资产证券化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下运行,并在统一立法的基础上加强监管上的协调。其次是扩大证券化基础资产品种。银行证券化将优质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不足,应逐步开展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并放开中小商业银行MBS的试点,以满足中小商业银行资本扩张的目的。再次,还应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的作用。由于银行和券商在资产证券化上各有一套以信托机制为核心的运营体系,信托公司在其中仅起到管道的作用。信托公司应从产品设计、发行直到交易等诸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防止受到银行和券商两头挤压,造成生存空间狭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