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产证券化实践为例
金融创新与立法:大陆法系国家金融发展的固有阵痛
是先有立法,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金融创新活动?还是先进行金融创新活动,待金融创新发展到一定阶段再进行立法?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命题。
一项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同时也是与法律制度互相作用、互相磨合的过程。在英美法系国家,金融产品的产生往往是创新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寻找法律上的空隙进行创新的结果。它形成了对原有法律制度的突破;反过来,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又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个挑战,它产生了对新的法律制度的需求,并由此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供给和演变。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往往是金融创新活动在先而相应的立法在后。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固有法律传统的影响,金融创新活动往往因原有成文法的约束而受到压抑。国外有学者研究认为,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往往压制了金融创新活动。但大陆法系国家往往通过金融立法来主导、推动金融创新活动,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优势。以韩国为例,为鼓励资产证券化创新,韩国1998年末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制定了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公司法。这两项法案不是控制法,都是促进法。通过这两项法案的颁行,韩国资产证券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金融创新活动的日益频繁,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要想通过事先的立法来促进、规范每一项金融创新活动,显然并不现实。很多金融创新活动往往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在法律的空白和冲突中悄然诞生。金融创新与立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金融发展的固有阵痛。中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中国的现实:政府主导金融创新
2005年至今,金融创新活动频繁,贯穿始终,成为全年的主旋律之一。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金融创新活动。政府主导金融创新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设立金融创新的专业监管部门——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加强对创新的研究、协调和引导,负责制定统一的业务创新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管规程,以更好地推动、引领金融机构加快创新;二是金融立法,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完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使创新和监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为推动和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关部门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下,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开元、建元顺利发行。
潜在的趋势:金融创新倒逼立法
一方面是政府主导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稳步进行,而另一方面,证券行业由市场力量推动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在悄然发展。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截然不同的是,券商资产证券化并没有纳入上述制定的金融立法规范的范畴之内。这就是说,券商资产证券化活动既不属于现行立法监管的对象,同时也不享受现行立法规定的税收等优惠。券商资产证券化在没有金融立法的促动下,依靠行业自身的推动,进展非常迅速,甚至有超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趋势。这种局面反过来又给我们的金融立法带来压力,它逼迫我们的立法者加速立法进程,将券商资产证券化及早纳入统一的法律体系之内。同时,它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如何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立法的内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