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21年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商业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到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宣告成立,在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历史中,从零开始发展,历经五次整顿,配合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既完成了很多“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经历了颇多曲折。
值得欣慰的是,沐浴了改革的风风雨雨之后,信托业经营和监管立法日益走上正轨,向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并呈现出重回信托“本色”的势头。正值改革开放30年之际,本着学术研究的精神,笔者试图跳脱出外界对信托业的一贯认识,力求在梳理中国信托业的过去和未来的过程中,对其改革发展的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信托业发展的规律所在。
金融业改革先锋
在过去一段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发展历程中,灵活的制度设计、改革中不断涌动的新需求注定了信托业既往的历史使命——成为金融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一,渐进式改革的先锋。信托业在恢复之初的10多年间,充当了渐进式改革先锋的角色,解决了很多当时“银行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信托机构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信托贷款、代理业务等改变了传统银行单一融资的信贷方式,不仅丰富了金融业务的内容,而且扩大了金融服务社会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和投资的选择性。
第二,货币市场发展的先驱者。由于信托机构不受计划和规模的限制,国有专业银行将大量的资金拆借给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由此,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支持了货币市场发展和一大批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没有信托机构为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没有中国的货币市场。中国证券市场中从最早国库券的买卖、企业债券的承销发行与兑付,到股票的承销、经纪以及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基本上当时完全是由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经营运作的。
第三,信托业推动了资金使用方式的改革,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信托业为中央各部委、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大公司以及科研单位提供了信用工具,并推动了资金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过渡的进程,同时,信托机构通过吸收信托贷款、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和金融租赁等各种形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仅1984年—1989年的6年间就累计向企业提供各种形式贷款1280亿元以上。
总之,尽管在30年间中国信托业发展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道路曲折,但作为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探索先锋,其功不可没。
五次整顿与反思
然而,作为先行探路者,金融改革为信托业的发展付出了五次整顿的代价。在经历改革和清理整顿的过程中,信托业在反思中向着更理性的方向发展。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开始了改革开放恢复后的第一次整顿,这次整顿的要点是清理非银行系信托机构以加强和协调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宏观调控关系。
1985年初,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检查工作的通知》,人民银行随即决定再次清理整顿信托业,由此展开了第二次信托业大整顿,整顿的重点是清理信托投资,降低流动性,防止经济过热。
1988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信托公司数量飞速膨胀,全国信托投资机构数量达到上千家。然而,信托业违规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为此,国务院开始了第三次整改,将清理整顿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重要措施。
进入1993年,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联手,违规拆借、违规揽存、违规放贷,再次充当了加剧经济形势过热、扰乱金融秩序的角色。1993年6月,中央决定对信托业进行第四轮清理整顿,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路切断了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资金联系。
自1996年开始,由于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引发了信托行业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问题。1999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发第12号文,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对问题严重无法救助者,一律实行关、停、并、转,并实行信证分业,信托公司不再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股票承销业务。
配合第五次整顿,理论界也开始对信托业进行全面彻底的反思。有两篇题为《中国信托业的定位与出路》和《中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文章指出:“总结历次整顿的教训,应该明确不能再以堵为主来整顿了。……政策法规就是要促使中国的信托业回到信托本来应该开展的业务上去,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未来在哪里
中国信托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进行发展,但要保障信托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还需要着力解决好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
强化信托意识,明确信托的功能定位。中国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和信托公司的发展模式这两大问题在现今依然没有找到完美的答案。因此,必须明确信托的业务定位和行业特征,使得信托业主要的功能回归于受托财产的持有、管理和投资,使信托公司开始真正从事“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信托业务。
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由于信托机构自身缺少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范机制,未能形成行业自律模式,容易形成“一紧就死,一放就乱”的循环局面。有鉴于此,政府应转变角色,弱化行业主导作用,力求为信托业的发展优化外部环境,让市场充分发挥其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作用。
继续完善信托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灵活机动的信托制度安排往往使信托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规避宏观调控和分业监管的的法律管道,今后信托公司必须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经营风险,只有自身的风险得以防范,信托业才能够健康发展。
转变监管模式。从提高进入门槛,从严加强对信托机构的风险监管开始,
改变“一刀切”的管理方式,监管机构应进一步转变监管模式,实现有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的跨越;实现机构型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加强信托法治建设。信托业发展至今天,信托法治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的状况。除《信托法》以外,规范信托业的基本法规主要是2007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目前,信托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信托法》需要进一步修改;除“信托新两规”以外,与《信托法》配套的相关法规亟待出台。例如,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财产信托的管理问题等都急需立法来进行规范;另外,《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仅仅对信托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但对于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的行为缺乏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由此,需要借鉴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制定《信托业法》,将金融机构(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
综上所述,尽管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经历了整顿与重新定位的信托业,已经迎来了发展的新曙光。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模式日趋成熟,外部环境的优化,信托业发展的路径和市场定位日益清晰,未来信托业一定会取得长足的发展,真正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用,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