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2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次贷危机已经逐步演化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并对全球实体经济造成了深刻的影响。面对金融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各国政府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应对。在宏观调控方面,各国政府主要采取协同降息,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在救助问题金融机构方面,采取向金融机构注资、实施国有化以及提供担保等措施;在金融监管方面,呼吁重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在金融立法方面,各国都在完善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美国总统布什于2008年10月3日签署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美国国会授权政府可以动用多达7000多亿美元的资金向处于困境之中的金融机构购买房贷支持债券以及其他债券,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金融系统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稳定房价。另外,俄罗斯制定了《支持俄罗斯金融体系额外措施》法案,修改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和《俄罗斯联邦自然人存款保险法》等)。
一、从金融危机反思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不仅是对现有美国监管体系的考验,也促使人们反思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重新评估其一直引以为豪的金融监管体系。
1.美国“多头双线”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美国一直采取“多头双线”的监管模式,“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机构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多个机构。这样一种监管模式被认为符合美国一直倡导的分权和制约的精神,正如格林斯潘在其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里阐述到:“多个监管者比一个好”。同时存在多今监管机构,可以保证金融市场享有金融创新所必备的民主与自由,同时,可以使每一个监管者形成专业化的比较优势,相互之间的竞争可以形成权力的制衡。
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特别是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监管模式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问题的出现。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在2007年11月7日发表题目为《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的报告,指出美国的监管体系存在结构性缺点:“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多个联邦和州监管者的不同目标会带来潜在的监管冲突,导致监管套利问题。当冲突发生时,会延缓政策的执行,导致美国金融机构在与外国竞争者竞争时处于劣势。美国执行新资本协议就是典型例子。当欧洲已经开始执行,而美国至少还需要两年的时间。”“再比如,各个监管部门商谈一个新的有关抵押业务的指引花费了大约一年的时间,尽管该指引仅仅适用于联邦监管的贷款人,并不适用州政府监管的贷款人。”报告认为,多头监管导致美国监管成本过高。2006年,美国金融服务的监管成本高达52.5亿美元,大约是英国FSA6.25亿美元的9倍,据估算,美国监管成本占被监管的银行非利息成本的10%-12%。
“多头双线”的监管模式决定了在金融危机的风险蔓延的过程中,并没有机构为此负责。目前,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体系的整体风险状况,无法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对金融机构放松借贷标准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对中介机构如SIVs、投资银行、评级公司等缺乏有效监管,对于对私募基金、冲基金等重要的市场投资者缺少监管手段,过于信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评估模型和管理能力。现有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暴露出来。
2.过度依赖行业自律,忽视外部监管
美国自1929年金融危机爆发开始,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由自由放任——加强管制——金融创新——加强监管——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而经历多次转折,放松外部管制,强调金融机构自律的监管理念逐渐占据上峰。究其原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正如格林斯潘在《动荡年代》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金融危机发生后,三位美国现任和前任金融监管机构领导人在美国众议院监管委员会10月23日举行的听证会上,都对于金融监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一语中的:“我们的教训是,依赖金融机构自律是行不通的。”他说,“没有授权任何机构和人员监督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让他们放任自流是一个致命的错误。”面对金融危机,格林斯潘也不得不承认:“我原来想当然地认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自利性(交易的另一方为自身利益将严格把关,形成金融业内互相监管的机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现在看来错了,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统一监管力度。”
二、金融危机后美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的改革尝试
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改革蓝图(简称“保尔森计划”)。这项计划被视为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引起美国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多方争议。着眼于促进形成一个富有竞争力的、能够带动和支持美国经济持续创新的金融服务业,该计划提出了短期和中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其中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长期最优监管框架的一种过渡。
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具体包括:第一,成立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监管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为新的成员;第二,成立一个新的联邦委员会,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第三,在联储流动性提供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联储决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给联储的信息必须充分,且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应当考虑与提供贴现窗口渠道给非存款类机构相关的更加广泛的监管问题。
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在现有监管框架下,使得某些金融服务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监管体制更加现代化。具体包括:第一,废除联邦储蓄章程,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章程,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第二,研究联邦储备银行角色的变化,提出对于州注册银行的适当的联邦监管机构的明确建议;第三,联储应当承担支付清算系统的主要监督责任,有权设计对于金融系统非常重要的支付清算系统,全权负责制定监管标准;第四,在财政部下成立国民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管按照联邦保险章程从事保险业的公司;第五,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合并,对期货和证券行业提供统一的监管和监督。
长期的建议是向着“目标导向”的监管方式转变。“目标导向”监管这种方式代表了未来最优的监管框架。相比监管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分业监管模式,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注重监管的目标,不再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个行业,而是按照监管目标及风险类型的不同,将监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第三层次是着眼于和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的紧密联系,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008年10月3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以下简称“稳定法案”),法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成立包括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在内的多个监管组织。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美联储主席、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房屋信贷机构总经理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部长。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财政部按照稳定法案执行计划,提出合理建议,报告不当行为等。稳定法案还设立了问题资产救助计划之特殊总检察长,国会监督专家组等。特殊总检察长将实施、监督并协调财政部对问题资产的购买、管理、处置及调查等事项,还将周期性地向国会递交有关财政部活动的报告。国会监督专家组则负责调查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的全面状况,以及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实际效用。专家组须每30天向国会报告,并在2009年1月20日前上交监管改革报告。专家组的5位成员由国会参众院的少数党和多数党领导指定。
三、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与立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金融运行、金融监管等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金融监管与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直接关系我国金融运行的质量。中国之所有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巨大的直接冲击,并非是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非常严密,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非常完善。而恰恰是中国金融市场尚不足够发达,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完全融入全球经济中,才使得我们没有赶上金融泡沫的破灭。事实上,面对金融危机的到来,我们还有许多监管与立法空白之处,如果不加以及时弥补,我们将无法从容应对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后续、深远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立法和监管机构应特别关注金融业所面对的不同内外风险,对内严格控制金融混业经营所引起的风险传染,对外控制金融业开放的范围和节奏,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在微观层面上,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机构则应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宏观层面上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
1.建立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及时应对和化解金融危机
格林斯潘说,此次金融危机是百年不遇的。应对金融危机,不单依赖于一国金融监管机构甚者一国政府的措施,需要各国监管机构及各国政府的通力合作;也不仅仅依赖于单一的经济调控可以收效,而是需要综合采取经济、金融、政治、法律等多种手段,其中,建立金融危机应急处理的法律机制尤为重要。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美国国会日通过了《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以及《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等一系列救援法案和措施。中国应吸取美国政府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教训,未雨绸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能够将政府的危机管理纳人一个有序、规范、法制的轨道中,保证在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各部门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将危机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弥补立法空白,支持金融业发展
当前,各国政府都达成共识:认为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全面,并且行之有效的规范金融机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在金融监管、金融法制建设方面,中国应一如既往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其中,以下法律制度的及时出台在当前尤为迫切:
首先,需要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的逐步深入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特别是随着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不断加深,一个确保金融安全体系以抵御金融危机的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有必要。
其次,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及时清理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肌体,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2006年,《破产法》获得通过,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因此,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再次,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法律规范需要及时出台。目前,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已经大量存在,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同样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最后,加快推进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例》尽快出台。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认识不足,监管不到位。为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防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未来的《征信管理条例》应明确征信业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征信机构设立条件及行政许可程序、征信机构业务规则,规定被征信主体对其自身信息的核查及纠正机制,确立被征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等;同时,可以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纳入其中,推进信用评级的标准建设;推进征信市场发展,加强市场监管,推动信用产品的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3.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
应对金融危机,一行三会都在采取各项措施,但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以住房信贷政策为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单独下发了相应通知,但这些通知之间本身就存在不协调的因素,使得商业银行对所谓的“自住房”、“二套房”、“改善性住房”等一度产生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从中可以看出,在政策制定出台时,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与协调。当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指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4.从机构监管向“目标导向”监管跨越
目前,经过近几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等以机构为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当前金融发展的状况和要求。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综合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经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彻底、纯粹的分业监管体制将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金融监管应以特定的监管目标为导向,整合监管力量,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
5.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
当前,美国次贷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监管缺位。而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并不发达,目前,中国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也避免了中国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但我们不应该因噎废食,一方面既要防范金融创新过度导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金融创新活动。在鼓励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同时,应该加强覆盖所有类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体制,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