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2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次贷危机已经逐步演化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并对全球实体经济造成了深刻的影响。面对金融危机,以美国、中国等为代表的各国政府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应对。在宏观调控方面,各国政府主要采取协同降息,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在救助问题金融机构方面,采取向金融机构注资、实施国有化以及提供担保等措施;在金融监管方面,呼吁重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在金融立法方面,各国都在完善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反思
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不仅是对现有美国监管体系的考验,也促使人们反思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重新评估其一直引以为豪的金融监管体系。
美国“多头双线”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美国一直采取“多头双线”的监管模式,“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机构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多个机构。这样一种监管模式被认为符合美国一直倡导的分权和制约的精神,正如格林斯潘在其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阐述到:“多个监管者比一个好”。同时存在多今监管机构,可以保证金融市场享有金融创新所必备的民主与自由,同时,可以使每一个监管者形成专业化的比较优势,相互之间的竞争可以形成权力的制衡。
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特别是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监管模式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问题的出现。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Financial Services Roundtable)在
“多头双线”的监管模式决定了在金融危机的风险蔓延的过程中,并没有机构为此负责。目前,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体系的整体风险状况,无法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对金融机构放松借贷标准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对中介机构如SIVs、投资银行、评级公司等缺乏有效监管,对于对私募基金、冲基金等重要的市场投资者缺少监管手段,过于信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评估模型和管理能力。现有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暴露出来。
过度依赖行业自律,忽视外部监管
美国自1929年金融危机爆发开始,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由自由放任——加强管制——金融创新——加强监管——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而经历多次转折,放松外部管制,强调金融机构自律的监管理念逐渐占据上峰。究其原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正如格林斯潘在《动荡年代》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金融危机发生后,三位美国现任和前任金融监管机构领导人在美国众议院监管委员会
为了改革美国金融监管的弊端,应对金融危机,《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报告提出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长期建议,指出金融监管方式要向着“目标导向”的监管方式(objectives-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转变。“目标导向”的监管,是对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一种全新探索,这种监管模式借鉴了目前世界存在的各种监管体系的优缺点,最大的特点是强调监管框架和目标紧密联系。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好处是,整合有自然合力的领域的监管责任,而不是分割在不同的监管者那里。比如,市场稳定监管当局,注重所有各类金融机构当中可能影响市场稳定的问题;审慎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注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共同因素;商业行为监管当局可以更加一致地对待不同的产品,减少监管套利。同时,“目的导向”的监管要比分业监管框架更好地根据金融整体环境的改变而调整,也比单一监管者体制更加清晰地关注某一特定目标。报告建议,坚持“目标导向”的监管方法,设立三个不同的监管当局:第一,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当局(Market Stability Regulator)。美国财政部建议由美联储担任该职,并有责任和权利获得适当信息,披露信息,在监管法规的制定方面与其他监管当局合作,为了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行动;第二,负责与政府担保有关的安全稳健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新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可以承担目前联邦审慎监管当局,如OCC和OTS的责任,并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第三,负责商业行为的监管当局(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商业行为监管当局应当为金融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出售其产品和服务方面,提供和制定适当的标准。这样的监管方法可以在增强监管的同时,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发展步伐,鼓励创新和企业家精神。
中国的启示:金融监管与立法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金融运行、金融监管等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金融监管与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直接关系我国金融运行的质量。中国之所有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巨大的直接冲击,并非是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非常严密,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非常完善。而恰恰是中国金融市场尚不足够发达,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完全融入全球经济中,才使得我们没有赶上金融泡沫的破灭。事实上,面对金融危机的到来,我们还有许多监管与立法空白之处,如果不加以及时弥补,我们将无法从容应对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后续、深远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立法和监管机构应特别关注金融业所面对的不同内外风险,对内严格控制金融混业经营所引起的风险传染,对外控制金融业开放的范围和节奏,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在微观层面上,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机构则应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宏观层面上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
建立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及时应对和化解金融危机
格林斯潘说,此次金融危机是百年不遇的。应对金融危机,不单依赖于一国金融监管机构甚者一国政府的措施,需要各国监管机构及各国政府的通力合作;也不仅仅依赖于单一的经济调控可以收效,而是需要综合采取经济、金融、政治、法律等多种手段,其中,建立金融危机应急处理的法律机制尤为重要。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美国国会日通过了《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以及《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等一系列救援法案和措施。中国应吸取美国政府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教训,未雨绸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能够将政府的危机管理纳人一个有序、规范、法制的轨道中,保证在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各部门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将危机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弥补立法空白,支持金融业发展
当前,各国政府都达成共识:认为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全面,并且行之有效的规范金融机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在金融监管、金融法制建设方面,中国国应一如既往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其中,以下法律制度的及时出台在当前尤为迫切:
首先,需要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的逐步深入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特别是随着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不断加深,一个确保金融安全体系以抵御金融危机的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有必要。
其次,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及时清理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肌体,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2006年,《破产法》获得通过,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因此,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再次,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法律规范需要及时出台。目前,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已经大量存在,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同样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最后,加快推进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例》尽快出台。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认识不足,监管不到位。未来的《征信管理条例》可以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纳入其中,推进信用评级的标准建设;推进征信市场发展,加强市场监管,推动信用产品的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
应对金融危机,一行三会都在采取各项措施,但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以住房信贷政策为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单独下发了相应通知,但这些通知之间本身就存在不协调的因素,使得商业银行对所谓的“自住房”、“二套房”、“改善性住房”等一度产生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从中可以看出,在政策制定出台时,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与协调。当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指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从机构监管向“目标导向”监管跨越
目前,经过近几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等以机构为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当前金融发展的状况和要求。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综合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经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彻底、纯粹的分业监管体制将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金融监管应以特定的监管目标为导向,整合监管力量,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
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
当前,美国次贷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监管缺位。而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并不发达,目前,中国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也避免了中国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但我们不应该因噎废食,一方面既要防范金融创新过度导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金融创新活动。在鼓励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同时,应该加强覆盖所有类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体制,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