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中国金融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回顾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光辉历程,不难发现,法治是其发展的重要基石。尤其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法治建设对于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金融法治的发展历程
伴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治经历了四个比较明显的发展阶段。自建国初期至改革开发之前,金融与财政两位一体,尚没有真正形成新中国的金融行业,金融与财政。此时的金融立法几乎处于一片空白状态,也谈不上中国的金融法治建设。以中国的对外改革开发为转折,金融法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揭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金融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主要表现在:金融法规的制定和贯彻,初步改变了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保障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起了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关,实现了行政管理的专门化,为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奠定基础。而自1995年到2002年,我国金融法治进展最快的时期,这不仅表现在金融立法的数量多,而且表现在金融立法的体系化,金融业的基本法律框架都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自2002年以来,中国金融法治建设进入了完善阶段,银行业三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等基本金融立法相继进行修订,金融业在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平稳运行。与此同时,各监管机构在金融公司治理、金融机构及业务创新、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制定了大量的监管细则,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每年都破获大批金融违法案件。
金融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经过60年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的努力,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首先,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三法、证券、保险、信托基本法为核心,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体,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其次,建立起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目前,依据上述基本金融立法,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已经稳定,金融监管的力度和广大不断加强。虽然我们不能说目前的监管体制是最好的,但是我们可以说目前的监管体制基本上是符合现阶段金融发展需要的。再次,初步形成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通过诉讼、仲裁等多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后,中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这样一种金融发展所需要的法律秩序环境:通过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具有相当竞争力的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物权法》所确立的所有财产,无论是国有还是私有都一体保护的理念,为财产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有约必守原则已被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法律规范所确认,征信制度建设为保护金融债权,确保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了保障;司法体制也基本上能够满足权利保护的需要。
面对中国金融法治60年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金融法治还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仍有很多立法空白需要弥补。比如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制度等均亟待立法;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仍需加强;金融市场中的行政权力过大,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司法体制在维护消费者、投资者利益方面的作用还不够突出。
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法治展望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金融体系的运行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金融监管与立法的完善程度以及执行效率直接关系到一国的金融运行质量与金融发展水平。在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下,中国之所以没有受到严重的直接冲击,并非由于自身金融体系、金融监管与立法的完善,而是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开放受到多方面调控与限制,市场还未完全融入世界金融体系之中。因此,要预防金融危机的内部滋生和外部冲击,我们必须积极采取措施,着重从预防入手。
要建立金融危机处置法律机制。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英国《2009银行法案》建立了特别处理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SRR)来干预和处置问题银行,美国奥巴马金融改革方案提出应该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中国应吸取其他国家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教训和经验,未雨绸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金融危机处置法律机制,能够将政府的危机管理纳入一个有序、规范、法制的轨道中,保证在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各部门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将危机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要弥补立法空白以支持金融业发展。在金融监管、金融法制建设方面,中国应一如既往地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及时清理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肌体,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法律规范需要及时出台。加快推进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例》尽快出台。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认识不足,监管不到位。
将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当前,美国、英国以及欧盟等相继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不约而同地提出,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美国甚至提出设立一个由财政部主管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FHFA)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简称FSOC),负责统一监管标准、协调监管冲突、处理监管争端。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随着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这一问题将显得更为严重。因此,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
要把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利益作为金融法治的首要目标。面对金融危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主要趋势就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美国奥巴马金融改革方案甚至提出要新成立一个独立的消费金融保护机构(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简称CFPA),使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该机构将拥有与其他监管机构同样的权力,包括制定规则、从事检查、实施罚款等惩戒措施。在中国,金融交易活动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当金融行为并不鲜见。保险产品及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就是十分典型的事例。所以,要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要充分发挥司法体制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司法是保护金融市场主体利益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体制如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将极大地危害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司法体制的一些痼疾将会得到解决。届时,司法在保护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利益方面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