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2年,美国人还在盯着一桩涉及救助美国国际集团(AIG)行为合法性的官司,因其引发的思考还在持续。
AIG前任执行长格林伯格经营的斯塔尔国际公司控告美国政府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指其2008年接管AIG违宪并索赔250亿美元。斯塔尔国际公司是AIG原最大股东,在起诉中称:美国政府接管了约80%的AIG股权,却未通过股东投票,就对联邦贷款征收了14.5%的“惩罚性”费用,以此向高盛等AIG的交易伙伴提供“秘密援助”。政府的做法侵犯了股东的权益,而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在不给予公正补偿的情况下接管私人财产。
财政部金融稳定部助理秘书长蒂姆·马萨德辩称,“美国政府帮助了AIG,保护了它,避免了它破产,这也是为了保护全球金融系统”,“是必要的、合法的、合宪的”。而斯塔尔国际公司的律师则称,美国政府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初衷并不能让非法的措施合法化,即便是实行紧急金融政策也不行”。
上述争论引出一个老问题:美国政府是否应该对AIG进行救助?其实,这是经济学发展史上永恒的话题——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的问题。随着新古典主义与凯恩斯主义在经济学主流思潮中交替登场,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也是摇摆不定。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在带来金融市场空前繁荣的同时,也埋下巨大风险隐患。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为挽救整个金融系统,不得不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实施一系列大规模的救助行动,包括先后分三次对AIG进行救助,最后的紧急救助总额高达1823亿美元。救助方式包括授权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提供紧急贷款、购买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资金不受损失,美国政府也对救助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包括以公司全部资产为紧急贷款担保、持有AIG79.9%的股份,并有权否决普通和优先股股东的派息收益等。但对于上述政策措施的合法性,政府内外都存在着质疑,这也是政府在介入市场时高度谨慎的原因。
显然,由于AIG属于“太大、太关联而不能倒”的重要金融机构,其倒闭会引发美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爆发和蔓延,美国政府对其施救亦是不得已而为之。或许不少美国大企业现在都很纠结,享受惯了自由市场的“放纵”,对政府的“强力救助”,包括未来可能更严的“强力监管”,都很不适应。当然,就AIG官司的个例而言,还涉及了私有产权的合理边界问题。这次斯塔尔国际公司的起诉不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而依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该案规定:“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又自然会引出另一问题,若依法赔偿,什么样的赔偿才是“公平”的?
实际上,国际金融危机放大了美国社会长久存在的“公平悖论”,此前声讨大企业贪婪行为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就是一个体现,而今斯塔尔国际公司状告美国政府的官司也是一个体现。无论谁胜谁负,都能够反映出当前美国主流意识形态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这样一个终极性问题上的权衡,意义不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