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在诸多针对危机动因和引发根源的分析结论中,一个基本共识是,金融监管体系严重滞后于金融发展是此次危机产生和蔓延的关键性因素。鉴于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积极救助金融市场和问题机构,促进经济复苏的同时,也纷纷提出了各自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其中引进和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成为各国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应对金融危机的工作重点。特别是在2010年11月召开的G20首尔峰会上正式通过了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建设,构筑全球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议案,将宏观审慎实践推介给全部成员国。在此之后,世界各大经济体都在各自的金融监管改革中着重落实了宏观审慎理念。
FSB,IMF和BIS(2011)对宏观审慎的概念做出的定义是,它主要运用审慎管理工具减少系统性风险或者说整个系统范围的金融风险。定义中最主要的元素包括:目的,即限制系统性风险或者说整个系统范围的金融风险;分析的范畴,即金融系统整体及其与实体经济的联系;工具组合,即审慎管理工具以及特定指派给宏观审慎当局的工具。
宏观审慎政策对于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现代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与高度复杂化使得其中的系统性风险大大提高,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不足以完成保持金融稳定的职能。宏观审慎政策的必要性在于,现代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与高度复杂化使得其中的系统性风险大大提高,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不足以完成保持金融稳定的职能。首先,影子银行体系的兴起和商业银行负债方式的变化,极大地扩大了私人货币的范围,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能完全防止挤兑的发生。其次,资产证券化以后,金融机构持有流动性更好的证券资产,同未证券化的长期资产相比,尤其是资产按市值计价的情况下,其资产负债表更易受到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金融市场有可能加剧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平衡,进而导致金融不稳定。
第二,逆周期的宏观审慎政策是本轮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体现出金融监管理论最新的发展趋势。加强对宏观审慎理论体系及逆周期监管的研究,将有助于准确把握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动态,推动金融监管理论获得更大的发展与突破。同时从实践角度看,虽然本轮金融危机未对我国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冲击,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健全、不成熟、不完善,并具有新兴市场国家所固有的发展特性,存在顺周期性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因此,与发达国家一样,我国对加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政策有着急迫的需求。
第三,关于我国系统性风险状况的甄别和综合性量化评估尚未有成熟的研究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宏观审慎政策缺乏明确的重心和清晰的实施路径。到目前为止,关于我国系统性风险状况的甄别和综合性量化评估尚未有成熟的研究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宏观审慎政策缺乏明确的重心和清晰的实施路径,并且也是在宏观审慎政策实施框架上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当前宏观审慎政策是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一项中心内容,对宏观审慎政策理论及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助于确立我国在区域和国际金融合作中的基本立场与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宏观审慎政策在中国的发展
危机爆发伊始,我国学界与政策当局便密切关注危机演化及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动态,将加强宏观审慎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开展,并予以高度的重视。
200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当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之一是总结国际金融危机教训,逐步建立起宏观审慎管理的制度并纳入宏观调控政策框架。在当年末举行的2009年企业竞争力年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指出,应特别注意宏观审慎监管的发展,将监管上升到宏观层面,形成宏观平衡、宏观稳定视角与审慎原则的有机组合。2010年10月18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组织召开的“宏观审慎政策:亚洲视角”高级研讨会的开幕致辞中,周小川行长表示“国际金融危机重大教训之一是,不能只关注单个金融机构或单个行业的风险防范,还必须从系统性角度防范金融风险,而宏观审慎政策正是针对系统性风险的良药”。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宏观审慎政策的规划与实施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构建宏观审慎政策体系,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宏观审慎政策体系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体系,又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当前国际通行的宏观审慎政策体系主要是针对发达经济体而提出的,其构建思路和具体工具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新兴市场国家和中国的金融实践。因此,要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宏观审慎政策体系,必须充分考虑政策措施的适用性问题。
对于未来中国宏观审慎政策体系的组织架构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赋予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职能。作为宏观审慎政策体系的主导部门,必须具备能够宏观把控全局、协调各部门的共同利益并及时处理单个机构或金融体系中出现的问题的能力和条件(何德旭、吴伯磊、谢晨,2010),同时,应当对宏观经济及其风险变化相当敏感,在货币信贷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判断的经验、手段、数据、人才等方面均具有优势(张晓慧,2010)。可见,宏观审慎政策在本质上具有归属于中央银行的特性,它与中央银行在职能、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独立性等方面都具有内在一致性,却与微观审慎监管有天然冲突性(尹久,2010)。因此,应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地位,赋予中央银行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李妍,2009)。二是,成立具有宏观审慎政策职能的新机构。鉴于中国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还未形成能够实现宏观审慎政策职能的协调机制,同时,出于财政部和发改委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建议成立一个由“一行三会一部一委”共同组成的协调部门(彭刚、苗永旺,2010)。该机构承担类似欧盟系统性风险理事会、美国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以及英国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职责(张华,2010),负责汇总搜集相关数据,研究制定具体的相机抉择目标和政策指标,参与在宏观审慎政策上的国际合作等,统一向国务院决策负责(夏斌,2010)。三是,不改变现有的监管框架,而是在功能监管的思路上对现有监管职能进行重新划定和调整分工,通过赋予中央银行更多的金融监管职能,增强微观金融监管部门的宏观审慎政策视角,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王松奇,2010)。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有各自的专长和信息优势,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应从不同的角度发挥作用并承担责任。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与金融监管(包括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政策)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我国现阶段不需要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宏观审慎政策的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课题组,2009)。四是,就中国而言,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构建我国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在现有的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监管协调,赋予央行更多的系统性风险监测的职能,而各监管机构则运用微观审慎工具来实现宏观审慎的管理目标;第二步是根据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适当时机在“一行三会”之上成立实体性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监测,在委员会的宏观审慎管理下,“一行三会”负责实施具体的微观审慎监管(胡滨,2011)。
显然,理论研究者和政策当局都已经认识到建立宏观审慎政策体系的必要性,并开始着手实践,但是关于这一体系的具体构架,尤其是机构安排与职权划分,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上述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迄今为止还缺乏对中国金融体系特征和风险状况的综合性分析,导致了在宏观审慎政策理论与实践环节之间的断层。具体而言,在缺乏对宏观审慎政策的核心对象——系统性风险——规模、分布和其他特征确切认识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对宏观审慎政策的重点、定位和实施框架构造的合理性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这一意义上,通过对中国金融体系发展阶段和结构性特征的分析来做出全面的系统性风险评估,充分考虑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及中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等要素,同时基于超脱部门利益的中立视角对宏观审慎政策实践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权衡,是给出宏观审慎政策实施架构方案的合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