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快速发展的中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中国的金融监管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完善。尽管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有着良好的表现,人们对于这一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并非毫无疑虑。毕竟中国金融体系在金融危机期间的稳定表现相当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其封闭性和较为简单的结构,而在后危机时代的未来,随着中国金融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金融监管是否足以维系其安全仍然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理念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在总体上是由经济与金融改革与发展所推动的,但是它绝非自发演进的结果。将这些潜藏在体系演化进程背后的理念揭示出来,将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刻地理解中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特征以及监管当局的行为方式。
集体主义。在中国金融监管中,个体目标服从于集体目标理念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一理念包含了两方面含义:首先,金融监管体系是国家行政体系的一部分,要为国家战略服务;其次,个体消费者的福利目标要服从于金融体系的整体秩序要求。这与西方有关契约社会的思想和基于个人主义的思维方式迥然不同。与之相应,中国金融监管层的思路是:保证了金融体系的整体秩序,也就保证了消费者个体的利益;金融监管要为国家的阶段目标服务。
稳定优先。出于对经济发展环境与自身执政地位的关切,中国政府对于经济与社会的稳定有着特别的重视。金融虽然处于经济领域,却经常是社会动荡的一个来源,而金融监管则被视作防范这种可能性的重要屏障。鉴于上述考虑,在金融安全与效率的权衡中,中国政府通常会赋予安全更大的权重。
市场需要管理。由于中国经济转轨的特殊路径,“市场需要管理”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哲学理念。这一理念,为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提供了合理性基础。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觉得监管是天然正当的,根本不用像西方那样去讨论监管的必要与合法性。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面对金融危机的迅速蔓延和对实体经济的巨大影响,西方发达国家不得不推出一系列救援方案。但西方民众却始终保持着对政府介入市场的警惕并时刻不忘政府退出问题,而在中国,民众并不将政府的强力介入视作一个大问题,因为监管者的直接参与在中国已成为了能被接受的一种常态,大家关心的只不过是介入的力度和深度而已。
发展中完善。中国正处于社会和经济的重大改革和转轨时期,这使得它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探索与试错过程来建立和完善各个经济领域的运行规则,金融监管也同样如此。“发展中完善”理念,推动了中国金融监管的不间断改革与探索。
全面覆盖。不同于西方的“小政府、大社会”结构,中国政府的经济与社会管理职能要广泛和深入得多。在金融监管上,这一点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监管者希望他们的影响能够到达金融体系的所有领域。为了实现这种全面覆盖,监管当局主张监管应落实到所有的金融市场主体及其具体经营行为上,包括对具体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查和批准。而且,在中国当前的金融经营机构中,占优势地位的绝大部分是国有独资或国资控股企业,它们与政府之间的从属关系也便利了上述监管理念的贯彻。
中国金融监管现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
尽管中国监管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并且经受了全球金融危机的考验,但是如果以可持续发展的尺度来衡量,它无疑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部分地是源于中国金融发展所处的阶段,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某些不合时宜的监管理念的羁绊。
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缺陷。就中国当前的金融发展阶段而言,分业监管体制是有效的。在监管资源和经验有限的条件下,它允许监管者通过专业分工专注于各个明确的金融领域,从而提高监管绩效。但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是,各个监管机构更注重单个或系统内部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而不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的立场和角度不同,缺乏协调配合,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在市场不成熟、开放度较低的现存中国金融体系中,这种监管体系缺陷与不足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但随着中国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和混业经营的展开,上述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还存在空白领域。目前,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还有一些金融发展急需的重要法律法规未能出台,例如,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能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仍未推出;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在“集体主义”理念指导下,金融监管制度的建构和监管执法首先着眼的是国家的阶段性目标和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与稳定,而不是消费者个人的福祉,因而很容易导致对个体权益的保护不足。例如,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都将保护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但是这一初衷并未充分体现在实践中。诸如霸王合同这样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在金融领域层出不穷,也导致了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金融市场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基于“市场需要管理”的理念,监管者在实践中往往跨越行政管制权力的边界,导致金融监管机构权限过大。它主要表现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权力行使的随意性较大,靠政策、靠文件,随意行使权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制定金融法律时往往关注于如何保障金融管理权力的行使,而对如何保护相对方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考虑不够,规定监管机构责任少,强调金融市场参与者义务多,致使监管机构权力得不到有效限制和规范;由于金融法律对监管机构的授权过于宽泛,监管机构的权力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任意性很大。
金融创新受到抑制。在金融创新领域,中国显然和发达国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就中国的金融发展现状而言,创新不是过度,而是不足。但是由于“稳定优先”的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在金融创新方面表现得非常谨慎。尤其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加深了中国监管当局与社会对于金融创新的顾虑,导致中国金融业创新的步伐放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停滞状态。如果这种情况不加以改变,必将会影响到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
中国金融监管的可持续发展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中国的金融监管基本停留在微观审慎监管层面,对系统性风险关注不足。在目前,由于中国金融发展所处阶段和金融体系的特定结构,金融市场并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当前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进一步趋同。与此相应,监管当局需要关注金融业经营模式变化、金融行业关联性、宏观经济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及金融风险的新特点,将金融体系视作一个整体而不是相互分割的三个不同行业,运用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方法,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
建立实体化、法治化的监管协调机构。在中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中,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随着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这种各自为政的监管格局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目标之一。完备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中国在通过鼓励金融创新为消费者提供丰富金融产品的同时,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因此,制定专门立法或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来保护金融客户利益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就中国而言,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在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提供支持。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又一次成为国际经济事务中的热点议题。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为此,中国需要积极地参加到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之中,在为全球金融稳定作出贡献的同时,提高自身应对金融风险的经验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