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危机时期推进金融改革,将考验各国的勇气、智慧和能力。而如何疏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难题,则是首个摆在各国面前的考验。
相对于其他监管机构而言,中央银行无疑是此次金融危机后最大的赢家。无论是美联储、英格兰银行还是欧洲央行,各自的地位均获得强化——它们被赋予了更多的宏观审慎政策职能和权限。
危机后的共识危机之后,对于中央银行至少呈现三点共识:
中央银行在构建成熟的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中将起到主导作用;中央银行操作的独立性应该进一步得到加强;对于中央银行来说,维护金融稳定成为与货币政策制定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职责,其关注的范围和领域也显着扩大,不再局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是涵盖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Board)的建议,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管理机构可以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政策的制定及执行。在这种模式下,中央银行负责监控系统性风险,并将监管结果及建议反馈给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由微观审慎监管机构来化解系统性风险。第二种模式是中央银行负责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定。在这种模式下,中央银行负责监控系统性风险并出台政策化解系统性风险,必要时中央银行可要求微观审慎监管机构配合其政策的实施。第三种模式是由中央银行和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共同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负责监管政策的制定。
无论何种模式,中央银行职能的扩大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主流趋势。
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以央行变革为核心
美国的方案没有彻底打破现有的多头监管格局,而是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有针对性地成立一个由多方监管当局参与的金融稳定监督机构,并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权赋予了美联储。
在欧洲,由于欧盟成员国的监管体系各不相同,无法在短时间将这种分散的监管体系统一成为一种模式,因此,欧洲委员会在欧盟层面成立了负责整个欧盟市场系统性风险监测的机构,而将原有的针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三个委员会升格为监管当局,通过这三个欧盟层面的监管当局来确保建立一整套趋同的监管规则和一致性的监管操作,并指导各成员国各自监管当局的日常监管活动,以便下一步向欧盟统一的监管体系过渡;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赋予欧洲中央银行在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中的特定任务》的法案,明确欧洲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及维护金融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法案要求,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必须成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普通董事会的成员,同时,赋予欧洲央行对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分析、统计以及管理、后勤等方面的支持职能。
英国的改革最为彻底—彻底改变三方监管的格局,在英格兰银行体系内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其主要职责就是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掌握宏观政策工具。同时,英格兰银行还将成立审慎监管局(PRA),负责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促进金融公司的稳定性为首要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能够成为中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吗
当前,关于构建中国宏观审慎政策体系的问题,存在三种争论:
一是宏观审慎政策在本质上具有归属于中央银行的特性,它与中央银行在职能、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独立性等方面都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应赋予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职能。二是成立具有宏观审慎政策职能的新机构。鉴于中国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还未形成能够实现宏观审慎政策职能的协调机制,同时,出于财政部和发改委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建议成立一个由“一行三会一部一委”共同组成的协调部门;三是我国现阶段不需要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宏观审慎政策的机构,改革的思路是不改变现有的监管框架,而是在功能监管的思路上对现有监管职能进行重新划定和调整分工,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
上述争论的主要原因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对中国金融体系和风险状况的综合性分析,所以宏观审慎政策理论与实践环节之间一直存在断层。具体而言,在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规模、分布和其它特征清晰认识的条件下,很难对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合理性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对中国的系统性风险的全面评估,同时站在超脱部门利益的中立立场对宏观审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权衡,是宏观审慎政策架构的合理路径。
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没有解决中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甄别的情况下,构建中国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不可一蹴而就,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分步实施。首先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协调,赋予央行更多的系统性风险监测的职能,而各监管机构则运用微观审慎工具来实现宏观审慎的管理目标;其次是根据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选择适当时机在“三会”之上成立实体性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并将宏观审慎职能适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