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意义、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以及对金融稳定甚至对货币政策等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学界众说纷纭。有的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带来“颠覆性”的冲击,将彻底改变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而有的研究指出,目前中国的所谓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多是一种辅助性、补充性的金融业务。
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正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务,逐步成为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新型业态。因此,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业务模式及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成为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任务之一。
互联网金融在相关领域的影响较为有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国新型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之一,在过去短短几年蓬勃发展起来,并对相应的金融业务、金融子行业、市场以及整个金融体系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互联网金融没有摆脱金融本质特征,更多是金融服务理念、思维、流程和业务的创新,本质上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从目前发展状况和通过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研究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不具有实质上的颠覆性和替代性,更多是一种补充性和完善性的金融业务,中国金融体系的实质性影响整体是有限的。
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较为有限,互联网货币基金因跨界问题引发的影响较为明显。
一是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方面,互联网技术更多是支持、融合、弥补作用,而非替代作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信息化服务基本是夯实传统金融发展的基础,有利于传统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保持,互联网金融仍然是传统金融的一种完善和补充。而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化发展本质上也是促进传统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式,只是部分创新业务对传统金融具有替代性或带来跨界冲击,对传统金融具有一定的冲击,比如余额宝。
二是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占支付体系约1.7%,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影响整体有限。第三方支付对传统支付体系是具有替代性的,但是对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完善整体却是一种有益补充。2013年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为235.8亿笔,金额为2939.57万亿元,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以及移动支付在内的电子支付业务全年规模为1075.16万亿元。假定2013年基于互联网支付的规模为5万亿元(2012年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为3.84亿元,2013年上半年为2.27万亿元),则其占整个支付体系的比重约1.7%,占电子支付的比重约4.6%。
三是在网络贷款领域,2013年人人贷规模略超600亿元,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
四是众筹规模极其有限,基本是一个理念“炒作”。目前国内众筹平台上项目融资基本是数万元至十几万,仅有少数案例融资超过百万元。特别在中国由于证券法规定,股权众筹一旦超过200人则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截至2013年底,中国众筹平台约30家,总体筹资规模预计数亿元左右。
五是虚拟货币对中国金融体系基本没有影响。由于国内货币金融监管当局严控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发展和使用,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影响极其有限。
最后,互联网金融业务最具有影响力的领域是互联网货币基金,即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宝们”,主要在于跨界影响银行部门的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国内货币基金规模较为有限,截至2013年年中货币基金资产总规模仅为3040亿元。二是余额宝及“宝宝们”成为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自2013年6月余额宝推出以来,仅其一家规模就超过5000亿元,2014年1季度末,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超过了1万亿元。不到一年货币基金增长规模是过去数年发展规模的两倍多。三是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影响不仅局限于货币基金市场,更多在影响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实现了跨界冲击,特别是对银行业的冲击较为明显。
长期看将深刻影响银行部门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脱媒的典型代表,将使得支付清算、资金流动、金融产品和市场格局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最为直接的影响对象将是传统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部门。短期内,由于中国仍然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的直接冲击整体较小,但长期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全面深刻地影响银行部门。
首先是第三方支付不仅影响银行的服务渠道,最终可能与银行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上直接竞争。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使得存、贷、汇等服务的渠道多元化,是支付结算体系的一个竞争者,同时第三方支付将逐步向主体性和实质性金融服务渗透,将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等领域与银行等展开正面竞争。
其次,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诸如影子银行业务的“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金融业务“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而且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放大了金融脱媒的冲击。
再次,银行目前遭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最为直接的压力是存款吸收能力下降及存款成本上升。互联网金融产品高息吸收的资金最终也是要投放到货币市场的,即两个去向:委托银行做资产管理或拆借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结果就是减少了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来源,倒逼银行高息揽储,提高了融资成本。
最后,互联网金融可能深刻改变银行服务思维及经营模式。联网通过电子商务掌握的大量客户的信息,从银行客户的交易端、电子商务端衍生的互联网金融,迫使银行在理念上必须重新审视被割裂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并进行整个商务链条的整合,重塑其服务体系和经营模式。
“第三模式”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种金融业务模式,甚至被称为第三种金融业态,其演进和发展必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主体、结构、市场、产品和风险分布等的变化,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创新、金融要素市场化、金融服务思维与模式,以至于货币政策等都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这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影响仍然是十分有限且初步的。
一是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将加速金融体系的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特别是可得性强、公平性高、便利性好,对于普通民众和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好的一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比如余额宝推出之后,绝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都推出了相似的具有创新意义的竞争性产品,这对于加速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对于在供给层面扩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低价化都是具有创新推动意义的。
二是互联网金融有利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加速转型。互联网金融作为“野蛮人”,将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零和博弈,互联网每进入一个行业就会带来这个行业的深刻改变和转型压力,互联网提高行业运营效率,加剧竞争。以银行为例,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格局,互联网技术改变并动摇了银行的传统客户基础,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的信贷供给的格局,银行必须加速转型才能应对。
三是互联网金融将加速利率市场化步伐,有效推进金融要素市场化。在互联网货币基金和网络贷款上,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作用是实质性的。以余额宝为例,它深刻改变了中国银行主导的资金供求模式和定价机制,削弱了银行长期享受低资金成本的制度性优势,打破了银行长期享受的较高利差收益,确立了资金供给者提供资金的定价新机制,而这种改变最后的结果就是资金价格的定价更加市场化。余额宝相当于加速了存款端的利率市场化水平,而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最核心以及最难的环节之一。
四是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子行业之间以及金融与其他行业之间的融合,金融体系横向综合化和纵向专业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行业之间以及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界限在日益模糊,金融行业内部混合经营或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将更加明显,跨界发展的趋势将更加凸显,金融体系的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化,金融服务业的生产边界将大大扩大。金融体系可能演变为横向综合化、全能化、一站式,而纵向专业化、定制化以及一体化的“矩阵结构”。
最后是互联网金融可能对货币政策框架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目前极为有限。互联网金融从供需两端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货币政策,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可能要更多考虑控制货币增长的影响。在供给方面,互联网金融可能提高货币供给;在需求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导致货币需求整体下降。虚拟货币理论上可能成为货币政策框架更为实质的一个冲击因素,但是由于中国对虚拟货币的严格控制,目前冲击极小,未来预计也将继续受到有效的控制。
对互联网金融应规范引导、适度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所谓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存在着金融机构信息网络化、第三方支付、网络信用业务以及虚拟货币等四大类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目前整体对相关业务领域、银行部门以及金融体系的影响整体较小,整体仍然是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但是,作为新的金融风险点可能引发技术失败、监管失效、消费者保护等风险,结合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践,应该在规范引导和适度监管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才可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是以包容、鼓励、规范互联网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基础原则,鼓励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在提高居民和企业存量资金配置效率、促进直接融资体系的发展以及促进传统金融创新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转型中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和居民企业多元化、便捷化和低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等具有促进意义。从监管上,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引导市场主体防范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是较为合理的举措。
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防范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定风险之外,更要防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外溢效应,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监管失效等风险,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防范,杜绝监管漏洞和监管失败。同时,互联网金融从总量上仍然是金融体系的一个小部分,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十分有限,但是,其内在关联性和空间传染性很强,将以银行主导的传统金融联系在一起,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可能作为一个触发机制或者是“蝴蝶效应”的起点,最终导致重大风险。
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防范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的制度性错配。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综合混业经营趋势已经非常明显。比如余额宝发展起来之后,银行机构也纷纷创设了银行类“宝宝”产品,这实际上使得银行的混业经营边界被进一步扩大,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亦更加依赖短期资金市场,期限错配和管理压力更为巨大。而现有监管体系则是分业监管模式,在面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涉及多个分业领域时,监管缺陷、监管漏洞就可能出现,需强化功能监管。
四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落脚点应该是消费者保护和信息安全。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在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可能存在更为明显的委托代理问题或道德风险,只有通过更为完善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才可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是监管当局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为急迫的任务之一。
最后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反映了中国金融体制深层次的制度弊端,主要包括:金融要素价格没有市场化;信用体系不健全,尤其缺乏市场信用;资金供给和配置机制银行独大;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无法有效满足,资金可得性差;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的投资工具非常少,缺少有效的投资渠道;银行等机构乱收费和服务质量较差等诸多问题。中央政府更要全面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金融要素价格市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金融监管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