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发行第一批股票,自发性证券交易就开始了,虽几经兴衰,却从未停止。
笔者曾亲往四川成都和山东淄博作了调查。由于股份制改革试点较早,这两个城市曾创下过不少辉煌,自发性证券交易在全国也比较典型。
实地调查
成都“红庙子”地下交易市场曾号称全国最大的自发性股票交易市场。1992年下半年至1993年上半年最鼎盛的时期,交易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和股权证品种多达70余种,每天到场股民约3-5万人,最多时超过8万人,日成交金额达千万以上。1993年清理和整顿后,国家对成都地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进行了集中托管,于是股票的自发性交易迅速萎缩。
1990年代末以来,成都的自发性股票交易又开始抬头。除街头巷尾的零星摊点外,较为集中的交易场所是“冻青树”大发电器城大楼的自发性股票交易市场。该大楼三层大厅有专门从事股票交易的摊位,固定的当在70家以上,加上流动的,摊主大约有近百人。每天出入市场买卖股票的少则上百人,多则数千人。
淄博市自发性股票交易最早可追溯到1980年代末。当时该市周村区的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职工发行股权证;随后不久,该市一批定向募集公司又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由此,便产生了自发性股票交易。1993年9月至1998年4月,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运转期间,定向募集公司的股票可以通过申请上柜的途径进行公开、合法交易,因此自发性交易的规模有限,交易对象主要是一些未上柜公司的股票及国债券。
1998年4月,政府着手对场外证券交易进行清理整顿,原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的公司逐一被摘牌清退。于是,大量的股票交易便转入自发性市场进行。据了解内情的人介绍,无论公开的交易市场开放与否,反正淄博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从未停止过。目前,全市自发性交易网点大约有20-30家。与成都市不同的是,这些交易网点并没有一个相对集中的场所,而是分散在全市各个证券公司营业部的门口,有些较为大宗的股票转让则在宾馆或其他场所进行。经营股票交易的中间商一般并无固定摊位,就站在路边与客户洽谈业务,有的则兼营报摊、茶水摊。
自发性股票交易的参与者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中间商,主要由当地下岗人员、离退人员以及外来谋生人员组成。他们既有自营性质的买进卖出赚取差价,接受委托买卖,也有类似经纪业务的介绍买卖双方直接见面,撮合成交,收取佣金。另外一种是直接交易者,出卖股票的大都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者,即公司职工,少数人为专门炒股者。
公司职工主要是出于急需现金头寸或调动工作等因素,把股票转让变现,这种转让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以面值或低于面值转让。购买股票的交易者一般是出于投资赢利或炒作赢利的目的,往往对所购股票的公司的未来前景抱有信心,或是预期其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是预期其不久可能上市。
自发性股票交易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地方性的股票交易市场,以交易本地股票为主。股票品种类型有三种:(1)股票实物,主要是定向募集公司的个人股股票;(2)股权证,包括上市公司按规定未能上市的内部职工股权证、“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的职工股股权证以及股份合作制公司的股权证;(3)托管卡,主要是成都托管中心的股票托管卡,淄博市则无此交易品种。
交易的价格高低往往与公司上市可能性的大小和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有直接的联系。大致顺序如下:(1)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股票。由于这种股票很快会上市,因此价位也较高。(2)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的股票。由于这种股票的上市只是早迟问题,因此也有不少人愿意购买,其价格每股大致在5-10元之间。(3)业绩较好的定向募集公司股票。由于这种公司业绩较好,可以持股分红,有的公司甚至有可能上市,因此价格一般在票面值之上,如淄博市的蓝雁3元/股、金城1.8元/股。(4)经营业绩较差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这类公司由于效益差,长期不给股东分红或分红很少,因此价格最低,往往票面值以下,如淄博市的张店水泥每股0.9元,有一支水泥股的价位甚至每股仅0.3元,是名副其实的垃圾股。
存在的必然
自发性证券交易在全国范围内存在,而且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金融抑制政策的反映。政府垄断了体制内金融资源的控制权,在分配资源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严重的所有制偏见。例如,迄今为止,发展10多年的正规股票市场并没有给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太多的支持。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基本上都是通过体制外资本市场来融资。其股权交易也自然随之而游离于正规的股市之外。
二是股份公司产权流动的内在要求。国内外股份制发展的实践都证明,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股权都要流动,只是流动方式不同而已。如果股权自由转让这一原则不能得以贯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就只是一份收入分配的凭证,而称不上资本的所有权证书。股票持有者无法真正行使股东的权利,股份公司也难以在产权流动的过程中实现对资产的重组和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是为股民变现股票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通道。对股民而言,相当一部分人希望能变现以应急需;还有一些股民因工作调动或家庭迁移,也不想再持有原来的股票。在没有合法交易市场的情况下,自发性交易市场自然成为这部分股民变现股票的惟一渠道。
正由于自发性股票交易存在着上述客观必然性,加上其规模有限,目前还没有、也不可能对国家合法股市构成明显的影响和冲击,所以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并没有对自发性股票交易市场采取简单的“封杀打压”和全面取缔的做法,而是从“试验”和“探索”的角度,让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主要弊端
自发性证券交易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首先是交易方式落后。其次是中介商的业务素质低。第三是市场行为极不规范。自发性交易不受国家法律认可,游离于正常的市场监管之外。交易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很普遍。垄断操作、欺诈假冒、恶意串通等事件屡屡发生。尤其是一些“大户”利用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暴炒某种股票,以获取投机利润,从而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事实证明,如果不从体制上解决非上市股票的流动问题,仅仅诉诸于行政上的查禁手段,自发形成的证券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解决非上市股票流动的最有效途径是开放场外交易市场。规范的场外交易与自发交易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的市场,不仅具有自发交易方式灵活、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的优点,还可以有效地避免自发交易中交易行为不规范、市场风险大等弊端。
对策与思路
堵塞不如疏导,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法律上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地位予以明确肯定。《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依笔者理解,这里的“证券交易场所”不应仅指证券交易所,也应包括场外交易市场。与其含混其词,不如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其取得合法的定位。
其次,对自发性证券交易应采用集中监管与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应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运行规则,由全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性机构,直接承担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责任。这个监管体系同时必须是高效率、低成本的。
第三、高起点构建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为支撑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可以考虑对STAQ、NET和ZBSTAQ三个系统进行战略定位和改造,将其建成全国性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一级网站,并通过公用数据交换网或专用高速网络将其联结起来,构成现代场外交易市场的基础网络。原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在经过整顿和资格审定后,可与一级网站实行联网,构成现代场外交易市场的二级网站,以逐步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证券场外交易的电子网络。
第四、采用相互竞争的做市商制度。现代场外交易市场的最显著特点之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做市商制度。在做市商制度下,买卖双方无需等待对方的出现,一方报价以后,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交易就算完成。这对于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的证券品种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