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我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特征和GDP偏好(殷剑峰;11月30日)
文章作者:
作者单位:
文章出处:
金融体系是经济体中储蓄向投资转化的媒介,因而金融体系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运行的机制。我国金融结构两个特征——银行主导和政府主导,是我国实体经济表现出重GDP、轻风险格局的关键。
一、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
我国金融体系的第一个特征就是银行主导,即居民的储蓄主要是通过银行转化为企业的投资。在90年代初迄今的两次经济周期中,银行贷款是经济景气循环的核心推动力量,贷款增,则经济高涨;贷款降,则经济萎靡。与此相比,跌宕起伏的股票市场和长期不振的企业债券市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甚微。
从金融发展理论看,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这两种体系并无绝对优劣之分,关键看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在经济发展之初,一方面,储蓄资源极度短缺,解决储蓄缺口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要义;另一方面,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技术上相当成熟,其收益前景也较少不确定性。此时,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能够充分发挥其动员储蓄、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特别是在适当的政府干预下,这样的体系更是能将少量资源集中于某些关键项目中,从而优于那种强调竞争和风险分散的市场主导体系。
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至于储蓄缺口不再是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之时,金融体系的首要任务就发生了转移,即:如何在确保风险分散和金融体系安全的前提下,使储蓄资源能够被充分、有效地运用到那些前景不甚明确的投资项目中。在这种情况下,风险高度集中、识别新投资项目能力有限的银行主导体系就应该让位于市场主导。也就是说,要发展各种股票、债券市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投资者。
否则,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就必然要面临这样的两难困境:如何在继续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降低金融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当前,正是这种风险分散和经济发展无法兼得的两难困境使得我们的宏观经济运行呈现出正统经济学理论所没有预见到的非典型现象,其突出表现是:第一,在国内依然存在大量隐性失业人口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依然出现常年的经常项目顺差,这种劳动力和资本的双双“过剩”显然极其不正常;第二,投资的结构不合理,经济的瓶颈行业、能够带来大量就业的中小企业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第三,在国内储蓄大量积存于银行体系的情况下,资本项目连年顺差。
二、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
除了银行主导以外,我国金融体系的另一个关键特征就是政府主导。不仅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各种机构投资者未理顺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而且,在关乎经济发展的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类被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机构,在数量上和规模上也占据着主导地位,真正能够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股份制银行处于劣势。
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并非我国所首创,在亚洲金融危机前,大多数东南亚国家的金融体系均具有这样的特征。同银行主导未必就绝对地劣于市场主导一样,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也有其优点。在经济发展之初,适当的政府干预可以有效地动员储蓄,并将之投入到经济所急需的项目中去。实际上,在动员储蓄和集中投资方面,政府主导和银行主导是统一的。对此,斯蒂格利茨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论”已经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和肯定。
然而,政府主导的一个极大的弊病在于,政府不仅承担了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宏观责任,而且,作为出资人,或者,作为利益相关者,政府甚至还负有保护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责任。这种隐含担保使得本应由经济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政府,从而刺激了经济中的道德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主导必然是同银行主导相契合的。因为在银行主导的情况下,只要能够保证储蓄者获得适当的存款利率,政府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于借款企业和贷款银行上。相反,在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由于储蓄者同时是承担金融风险的投资者,市场波动会立刻触及其利益,因此,政府就不得不时时刻刻地在储蓄者(投资者)、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证券基金)间寻求利益的平衡,其难度可想而知。实际上,我国股票市场之所以步履维艰,关键原因就在于三方利益难以平衡。
三、政府主导和银行主导下的风险转移机制与GDP偏好
在政府主导和银行主导的双重格局下,所有经济当事人的激励就因潜在的风险转移机制发生了变异。对于储蓄者来说,由于政府可以为之提供无风险的存款利率,其利益诉求就仅在于存款利率的高低了,至于储蓄资金被银行用于何种风险项目,自然与之无干;对于企业家来说,由于主要资金来源于银行,自身并无资本积累,金融体系也没有提供这种资本积累的渠道,因此,也仅须关注投资收益,至于投资风险多同银行有关;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政府最终会对之采取救助措施,除非政府采取比较强烈的直接干预措施,也不需要太在意风险。于是,在储蓄者、金融机构和企业家等三类主要经济当事人都只关注收益的情况下,经济自然就表现出重GDP、轻风险的格局。而转嫁给政府的风险,在累积到一定程度之后,也就必然以金融危机的形式爆发出来。东亚金融危机正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在我国这种政府主导加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也存在着这样的风险转移机制。不同之处有二:首先,对于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来说,对国有企业贷款是获得收益、同时不用承担相应风险的较好选择。因为在同样发生贷款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员工因国企贷款而承担的责任要远远小于因非国企贷款而承担的责任。并且,银行所青睐的国有企业通常都处于那些高度垄断、因而容易产生暴利的行业。
其次,地方政府没有承担与之收益相匹配的风险。在我国这样地方差异极大的大国中,政府主导和银行主导还导致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利益取向发生了矛盾。一方面,急于发展地方经济、甚至急于追求政绩的地方政府迫切希望通过控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以及国有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来获得贷款。或者,更为现实的是,利用圈占土地来套取银行贷款。另一方面,维护这些机构稳定的责任又在中央政府。在这种风险转移机制下,由于地方政府没有承担与之收益相匹配的金融风险,从而助长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并且,不用承担风险的地方政府也更倾向于那些能够产生迅即暴利的行业。
总之,在这种储蓄者、金融机构和借款者(地方政府、企业)都没有承担与之收益相匹配的风险的格局下,我国经济表现出重GDP、轻风险的态势。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中央政府不仅需要抑制经济当事人的投资冲动,也还需要考虑经济中的就业和收入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就业、经济增长和风险之间的权衡就成了中央政府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对于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一个金融体系现代化的改革方案,在这个方案中,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在微观上促进各种金融中介的竞争,在宏观保持金融稳定。具体说,应该着重强调两点:第一,放松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管制,大力发展包括地方性柜台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第二,理顺政府、监管当局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等金融中介的关系,放弃政府干预微观金融主体的思想。
[!] 转载务经授权并请刊出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