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资产证券化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话题。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深化与金融创新的突破点之一,并受到政府、理论界和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广泛关注。韩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资产证券化不可一蹴而就。
7年前韩国爆发了金融危机,这场金融危机关系到了整个韩国的生死存亡。为摆脱金融危机,韩国对整个金融结构进行了大胆而坚定的调整。他们发现,企业的不良资产,特别是金融企业的不良债权是造成韩国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韩国金融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如何化解企业不良资产。而资产证券化是韩国化解企业不良资产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资产证券化正是在此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并经过3至4年的快速发展,逐渐成为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信用卡贷款机构、汽车贷款机构和一般企业的主要筹资工具之一。
资产证券化的运用在韩国经济结构调整中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并且逐渐成为企业筹资的一种金融工具,被评价为韩国金融市场中“有竞争力、有贡献的金融工具”。韩国和中国同处亚洲,具有相似的法律传统和外部环境。根据韩国的成功经验和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应采取“两条主线、分步实施”的战略。从韩国资产证券化兴起的背景以及发展阶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的初期阶段,处理不良资产是该阶段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标。在这一目标基本实现后,资产证券化逐渐过渡成为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手段。中国的现状与韩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之前的状况颇为类似,但又有所不同。在中国,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不良资产的处置,减少不良资产率,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新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监管的要求,进而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达到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目的。同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为存差行,贷款投放虽然逐年增加,但仍有大量资金缴存中央银行。因此,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对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并不迫切。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同,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相对较低,但受规模制约,资本金较小,对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较为迫切。而在这些中、小商业银行的资产中,住房抵押贷款占据了相当的份额,而且属于期限较长、稳定性较高、资产质量较好的一块,它比较适合作为中、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根据上述情况的分析和韩国的经验,我们认为,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可以采取“两条主线,分步实施”的战略:
两条主线就是根据银行的规模、特点和需求,沿着两条主线来发展资产证券化。第一条是针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条主线是针对中、小商业银行发展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就现实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更具有紧迫性(目前华融、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开始了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积极尝试);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住宅抵押贷款则具有非常深远的价值。两条主线并不相悖,完全可以并行。
根据韩国的经验,发展资产证券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必然经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阶段。我们认为,发展资产证券化,立法支持是极为关键的一点。但在目前我们不能坐等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的出台。一方面,我们要积极进行立法准备,争取资产证券化特别法的早日出台。另一方面,在法律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应积极完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
充分发挥政府对推行资产证券化的主导作用。考察各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主要采取两种发展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先培育出市场,产生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为了支持和发展这个市场,再对相关制度、法律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要。美国就是采取此种模式的典型国家。第二种模式是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建立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以此推动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取此种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政府的主导作用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支撑。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直接或间接的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提供担保,例如美国的Ginnie Mac。二是制定资产证券化促进法。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发展起来的。韩国1978年末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制定了住宅抵押债权公司法案。这两项法案不是控制法,都是促进法。通过这两项法案的颁行,韩国资产证券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中国这样一个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还很陌生的国家,由政府机构推进早期资产证券化操作,有助于这个新兴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突破现行法律障碍是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中国与韩国在法律传统上极为相似,都属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成文法作为其法律渊源。这种法律传统要求首先要修改现有的与发展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法律规定,使得资产证券化各项实际操作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但是,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庞大的系统工程,其顺利开展必然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要想将法律规范中所有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地方一一进行修改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韩国的《资产证券化法案》不仅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而且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中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情况规定了大量的例外条款。这些例外条款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某条法律的规定。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现行法律障碍问题。
另外,我们在进行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时,还要考虑到制定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因为很多与资产证券化冲突的法律均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要规定对这些法律的适用采取例外,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身也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首先可以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分解,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基本框架的前提下,通过制订司法解释或规章的形式加以解决。通过这些司法解释和规章先进行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的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订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案》。这样,既能够借此时机解决法律制度缺失与金融产品创新的协调问题,也能进一步加速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