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作为融资方的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直接决定着投资者对其价值的判断。上市公司能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市场披露信息,中介机构能否恪尽职守,从各自专业及职责的角度,督促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对该企业、市场以及监管者的信心,而且决定着市场中资本的流向和流量,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效率,关系到市场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
目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章不可谓不详尽,先后制定了几十个信息披露的文件,并予以修订,涉及到从发行、招股、交易、并购、关联交易、退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吸收合并、资金使用、会计报表、内部控制,以及一些特殊的上市公司如证券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信息披露等等内容;而时间上则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等,竭尽周详,至少较之前些年在形式上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
一、信息披露中的若干问题
然而,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多种矛盾和问题,极大地影响着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首先,信息披露中存在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现象。有些信息往往在市场中流传已久,为多数人知晓后才予以披露;有的信息披露则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或者干脆连基本数据都弄错;市场中的传言往往到后来被证实,加剧了市场对小道消息的依赖。
很多信息披露规则明确指出,虽然对披露的要求"是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但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该准则有无规定,均应披露"。但实际执行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如"发行人应披露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以及其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但实际上就发生过有某上市公司以董事长的司机注册为法人,而该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只是事后才被媒体揭发的案例。此类事例不胜枚举。
其次,现行的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信息披露无效内容太多,淹没了很多有效信息。有时公司故意玩弄花招,在信息披露上,以绕口的语言和文字,把关键信息尤其是关联交易方面的信息,弄得模糊和费解,降低信息披露的效率,增加投资者分析信息的难度。
再次,有些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令人费解,有违信息披露公开及时的原则。最近修改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有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两条规定,其中,"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的描述都非常灵活。不确定性是始终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即使是1%的不确定性也可以被当作不披露信息的理由,这就为少数公司蓄意隐瞒应披露信息提供了条件,为违规操作提供了可能。另外,对于是否属于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由于具体的衡量尺度上存在难以分辨的模糊性,在目前市场中不时出现违规的、缺乏诚信的情况下,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规定,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市场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最后,一些部门的官员平时发言过多,尤其是在一些市场高度敏感的问题上的发言存在少数不负责任的现象,极大地造成了市场的困扰。
二、信息披露的几种改进方式
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从严要求信息披露,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加大信息披露的频次。由于信息成本等其他利己的考虑,没有任何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会主动披露信息的。只有通过包括相互监督制约在内的严格的公开监督约束机制,使其被动披露,才能推动信息披露的改进。因此,应该加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次。凡是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都要披露,包括各种项目操作的具体进展都应予以披露,把风险昭示给投资者,而不能待股价飞涨或暴跌后,才去放"马后炮"。
对于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考虑参考华尔街、台湾和香港等地的做法,一个月披露一次,而不是一个季度一次。基金管理公司更换基金经理也要及时披露,而不是半年后才披露,尤其是在发行基金期间或之前更换基金经理的,更应及时披露。
二是尽可能使规则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改进信息披露的格式和文字。目前,有些信息披露规则过于粗放,容易出现漏洞,实际上执行的不多,执行不到位的更多。如关于管理层讨论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不得仅以描述方式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任何导致对发行人过去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限于财务方面)均应予以深入的讨论与分析",但实际操作中,此类公告要么避重就轻,要么干脆予以回避。因此,应在要求全面披露的同时,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如以摘要形式在报刊披露,以全文在网站上披露。同时改进披露语言,把最有效的信息,以最简洁和最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
三是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定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监管当局官员的言行,增强监管政策的透明度。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应规范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如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官员涉及市场及上市公司的言行,避免因其不当发言而造成市场剧烈波动。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规则中各项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方式,及时、有效、公开处理违规违法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权威性和规则及监管部门的公信力。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和其它规则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并不缺乏,而是相当庞杂繁琐。但是,任何规则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就会形同虚设,进而影响其公信力,损害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因此,加大执法力度是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
如在资产重组中,有些公司先说没有应披露未披露的事,后来又突然披露说有了,与之相对应的是股价波动。对此,就应追究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信息披露上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反之,如果公司的确由于商业秘密等因素不愿披露,就应严格保密。凡是股价已产生很大波动,而公司未作相应披露的,都应追究其责任,追究内幕交易者。因为公司有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责任,而且内幕交易完全可以在交易记录中显现出来。如果查实其中确有内幕交易的,就要追究责任,并加大对炒作机构的处罚力度。在现行监管体系不太有力的情况下,至少应抓住几个典型案例加以追究,然后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五是将不同的信息披露内容及质量明确到相应的市场中介机构,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惩罚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的机构,甚至具体到每个人。
六是改革证券监管部门职能,扩大证券交易所的职权,促进交易所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督促,增强其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督导之责。
七是与公安部门改进金融犯罪稽查体系一样,也可根据证券市场特点,考虑在法院系统内进行改革,如在各大证券监管区域建立巡回式的证券特别法庭,受理和审理有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司法监督的力度和公平性,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