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没有遭受金融危机冲击而保持长期经济持续发展或繁荣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过。经验证明,任何经济体制或经济发展模式对于金融危机都不具有免疫能力,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而言,金融危机已经成为其在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历史进程中必然的成本与代价。因此,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面对一场大的金融危机的考验,未雨绸缪制定反金融危机的国家战略。
中国所奉行的经济发展战略之一是实体经济优先,通过金融部门替代财政部门为经济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承担了经济转型与发展所须支付的部分成本与代价。实践证明,居高不下的经济发展的金融贡献率与金融资产质量普遍恶化的态势是正相关的,这是引发大规模金融不稳定的主要根源。
近年来,中国免于陷入类似东南亚金融危机等逆境的原因有三:严格的计划控制事实上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充当了金融防火墙;渐进的经济转轨没有以金融部门为突破口,经济社会的诸种风险或矛盾没有全面、快速地向金融部门集聚;鉴于负面作用开始大规模地显现,“金融补贴”明显地减少了。
上述这些因素只是在短期内发挥作用,从长期看,中国陷入严重金融逆境的“险情”并未解除,一些问题反更为紧迫。主要的表现如下:金融改革滞后,整个经济体系中的诸种风险或深层次矛盾开始全面、快速地向金融领域集中,金融风险的水平陡然升高,金融稳定的压力大大增强;传统的计划控制手段开始失效,金融法治化程度没有大的提高,金融活动的制度约束不足;金融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行政化的管理能力强,监督的资源不足、水平较低与能力较弱,金融活动的监管约束不足;从企业或市场方面看,金融市场化程度低、公司治理能力弱、产权结构单一、开放度和竞争度不足、坏帐包袱沉重,金融体系应对危机的能力薄弱;从社会方面看,整个经济社会对于金融风险、金融稳定或金融危机的认识不足、准备不足,承受金融危机冲击的社会能力不足;从政府方面看,政府部门事实上在唱应对危机挑战的“独角戏”。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金融稳定的国家战略:
在指导思想上,扭转“重发展、轻稳定”的思维定势,将确保金融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在体制改革上,实现从计划控制到立法管制的转变,快速地推进金融法治化;在政策环节上,变换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者的角色,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以期实现有利于金融稳定的体制环境、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近期看,需要向金融体系注入资金来提高其应对危机的能力;从长远看,根本思路在于实现金融法治。
从反金融危机的国家战略高度看,核心是实现以下几项目标:
一是控制金融风险的总体水平。鉴于金融市场化缓慢或开放程度不高,所以中国发生大规模的系统性风险并导致金融市场崩溃的条件尚不充分。由于金融产品受到严格的限制,金融产品的稳定性相对高一些。因此,必须集中解决当前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问题。其中,确保支柱性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稳定是反金融危机的国家战略的制高点。
为此我们建议:切断银行资金挪用进出于证券市场、政府财政等的渠道,避免交叉感染,连锁反应,引发更大的不稳定;以法律责任替代行政责任,并将之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部门和责任人;迅速终止“补贴式”的转移坏帐和补足资金,强化有关财务准则和法律标准;建立纵向的银行控股公司,满足原有分支机构破产、收购兼并等退出所需的法律条件;建立银行账户资金监控的网络信息系统。
二是控制金融危机发生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实践中,任何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都是短期的、有限的,保持长期金融稳定尚须有效地控制危机损失,首要目标是阻止金融危机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危机甚或政治危机。其中,关键是阻止危机演化为大规模的社会危机。我们应及时、有效地向社会传达有关潜在金融危机的信息,使得整个经济社会对于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有健康而充分的心理准备;准备相对充足的危机救治手段,一定程度上弥补或减轻危机所造成的损失;有力地打击社会动乱的苗头,强化法治解决的渠道。
三是确立金融风险的分担机制。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确立金融风险的分担机制的建议如下:提前释放部分金融风险,甚或引爆部分的小型的金融危机,采取分洪、泄洪的方法,弱化金融风险的总体强度,部分消除潜在的危机累积效应;尽快确立解决危机的法律机制,避免危机发生对于社会领域或政治层面的直接冲击;不同层次地开放金融机构,快速有效地推进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吸纳民营资本和国际资本共担风险,而对于吸纳社会资本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