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将在2005年1月1日实施。该《规定》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员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对于该项司法解释,如果在住房还没有市场化以及个人住房信贷不发达的情况下,可能不会引起多少人的注意,甚至于人们还会对此司法解释十分赞许。
因此,该司法解释完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即个人的生存权优先于债务偿还。
但是在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十分发达的今天,房地产业的发展完全是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结果。就最近的统计情况来看,国内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余额估计达近2万亿元。如果设定抵押的住房在个人违约时,银行无法以其为抵押物来执行,那么各金融机构是否再做这种住房抵押贷款是十分值得怀疑的。银行不做住房抵押贷款,既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也可能会影响个人的住房消费。《规定》看上去是一件小事,但实际上如果该《规定》真的严格履行,其影响与结果则是大事了。
目前该《规定》的司法解释已经引起了国内各银行广泛的关注,而且有些银行的总行已经向下面的分行下发了通知,要求下属分行针对2005年开始实行的司法解释后可能出现的局面,对现在已经具备执行条件的房屋尽快实施拍卖式或者抵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要争取尽快地结案进入执行程序。
正是针对这种司法解释,一些银行不仅收紧了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条件,也对这些条件增加附加条款。甚至于有银行早就明确表示,在执行这种司法解释之后,如果相关的房贷案件增加,那么对个人房贷政策就可能收缩,对贷款人的审查会更加严格。
如果从个人的生存权的角度来说,该《规定》的司法解释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细化。因为住房既是一般的商品,也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司法解释就从后一意义上给出住房的内在规定性,这也是我们社会司法公正的体现。
但是,任何法律可以在一个方面给出它的规定性,但另一方面可能具有不完备性。这样就可能有人故意利用这种不完备性为个人谋利。也就是说,《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住房的商品属性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备的,而这种不完备性就可能成为有人谋利的工具。
因为,就《规定》的司法解释来说,它是假定该社会中的个人信贷主体都是讲信用的、理性的,个人信贷违约的发生并不在于个人主观问题,而是外在客观的结果,或是突发事件,或是不可预见的事件。但国内不仅信用观念十分缺失,而且不少人甚至利用这种信用缺失去掠夺国家及个人之财富。
因此,根据《规定》的司法解释,如果一个人不讲信用,或要骗银行的钱,他就可能以必需住房为借口而不还房贷。特别是如果这些人与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机构合谋时(如目前不少律师出具的关于购房时个人的收入水平证明,购房者购买多少价格房,律师就能够出具多少收入水平的证明),那么这种人向银行贷款购买多处住房而不还贷的事情就可能发生。
如果这样的事件频繁地出现,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收紧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可能性随时会发生。这就是目前国内银行对司法解释十分关注的原因所在。
同时,由于目前国内处于经济上升时期,房价会持续地上升,个人的失业机会也不大。抵押的住房在银行看来风险不会太高,但如果国内的经济从一个上升时期进入一个下降周期时,那么不仅房价会下跌,而且个人失业机会会增多,工资水平会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会有更多的人以必需住房为借口而不还房贷,从而使银行的房贷风险大增。银行正是出自这样考虑,收紧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也就必然。如果银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收紧,不仅会影响到整个房贷政策的变化,也会影响到整个个人的住房消费信贷,影响整个房地产业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上述的意义,该《规定》的现行司法解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决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