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其中,金融风险作为各类风险的集中表现,成为多数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国有银行商业化和企业化改革,首先通过揭示出大量不良资产的累积和银行资本金的严重缺失而将我国的金融风险问题凸显于世。随后,1998年通过财政发行2700亿特种国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通过设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1万多亿不良资产,2003年末用现存资本核销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损失类不良资产、继而又运用450亿美元外汇和黄金储备对两行进行注资,从2003年开始,国家又花费大量资财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2005年又用总值达300亿美元的财政资金和外汇储备注入中国工商银行,如此等等,逐渐揭露出我国金融风险的严重程度。在此期间,一些外国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研究也间或见诸报端,它们提供的数据和不无夸张的估计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而发生在上个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更以极其尖锐的形式强化了人们对金融风险的担心。
面对如此严重的金融风险,人们自然要探究其形成的原因。
朝野的目光最初主要集中于金融部门本身。于是就有了大量的有关金融部门的违纪、腐败、以及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以至于从上个世纪末开始,金融腐败及其治理问题不仅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更连续数年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的首选焦点。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由于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枢纽,它在渗透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类经济主体和各种经济过程的同时,也反转来强烈地受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类经济主体和各种经济过程的影响,因此,表现在金融部门的严重的风险,有相当的部分事实上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类风险的集中和综合的反映。
这样一种认识,推动人们对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展开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在这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完成的一项对2001~2002年我国不良资产形成的历史原因的调查分析,深化了人们的认识。根据此次调查,在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中,由于计划与行政干预而造成的约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约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的约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约占10%,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则占全部不良贷款的20%。这项调查研究的意义有二。其一,它首次定量地刻划了我国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从而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以及在更广领域中解决金融风险问题提供了一条可以依凭的线索;其二,它首次用数据告诉世人:形成巨额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的原因,不仅来自金融部门自身,还广泛地来自作为金融部门运行环境的非金融部门,而且,用调查的数据来衡量,来自后者的因素可能占据主导地位。
基于人民银行的调查以及其后的一些相关研究,人们清楚地看到,造成银行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的原因,远比人们直观感受到的要复杂得多。在大概念上,这些原因可以分为金融部门自身和金融部门经营环境两大类。前者既归因于金融部门自身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管理不完善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等,也归因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不力乃至监管不当。后者涉及的范围更广。举凡法治不完善、计划与行政的不当干预、各类不合金融规律的政策性安排、地方政府的参与和干预,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等等,都可能对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带来或强或弱的影响。这意味着,在制定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或者,如人们常说的,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战略时,我们不仅应强调加强金融部门的自身建设,同时也应强调改善那些作为金融部门服务对象同时也构成其生存条件的各类非金融的环境。
分析深入到这一层面,金融生态的概念事实上已经呼之欲出了———正像一切科学门类发展到成熟阶段时就需要找到适当的数学表达方式一样,在分析金融风险成因的过程中,当风险的各种表现及其形成原因渐次被揭示出来,当各类原因之间错综复杂的相互关联已经被初步认识之后,人们就迫切需要找到一种更为成熟、更为全面、更为系统、更能刻划其本质的科学范畴来对之加以分类和描述。经过近两年的热烈讨论,理论界多数人都倾向于认为:金融生态正是这样的科学范畴。
二、金融生态界说
金融生态是个仿生概念。在国内,周小川博士较早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并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他指出:应注意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支持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
既然是一个仿生概念,金融生态的概念就可以从自然生态的概念中引申出来。按照生态学对于自然生态系统的定义,生态系统(eco-system)指的是由生物群落及其赖以生存的物理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自然界中固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生态系统,但各类生态系统基本上都是由两大部分组成,即生物群落和物理环境,或称之为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其中,生物群落则由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小型消费者)构成。
参照生态学对生态系统的分析,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的构造原理以及自然生态系统长期演化的结构特征和功能特征,我们可以把金融生态系统界说为由金融主体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构成,两者之间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动态平衡系统。
这里的金融主体,指的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生产者。它既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些直接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主体,也包括那些以制定政策、确定规范、进行调控和实施监管为职能,从而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行,同时也直接影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供应之种类、规模、价格、质量、范围等的金融决策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
这里的金融生态环境,则指的是由居民、企业、政府和国外等部门构成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以及金融主体在其中生成、运行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法治、文化、习俗等体制、制度和传统环境。
同自然生态系统一样,在金融生态系统中,金融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也是相互依存和彼此影响的。一方面,金融生态环境构成金融主体的服务对象和活动空间,它决定着金融主体的生存条件、健康状况、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金融主体则以其生产并分配信息、引导资源配置、提供管理风险之手段的强大功能,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反作用。
然而,与一般的自然生态系统不同,金融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和子系统都是由活动着的人群(居民、企业、政府、国外)或者人群活动的积淀(社会、经济、法治、文化、习俗等等)形成的。换言之,金融生态系统无所不在地带有人的印记,“人”是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核心,所以,金融生态系统又有着不同于自然生态系统的特点。
首先,人是社会的人,也就是说,人的活动天然具有“社会性”或“外在性”。因此,尽管我们可以效法自然生态系统,在概念上将金融生态系统分别为金融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两大类,但是,人的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以及在这些交易和交往过程中的“溢出”效果,却使得金融生态环境呈现出比自然生态环境复杂得多的情形。例如,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主体”与“环境”的边界是清晰的(生命和非生命),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人的活动既存在于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金融主体之中,又存在于消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中,同时,还会强烈地影响作为金融主体活动之环境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制环境、文化传统等等。因此,在金融生态体系中,金融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界限常常并不十分明晰,而且,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是经常的、立体的和多样化,从而是更为复杂的。因此,改变人,改变人的观念,改变人在其中活动的各种各样的制度,是优化金融生态体系的核心内容。
其次,由于在本源的意义上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决定着金融业的发展,所以,在金融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分析的重点应当置于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主体的行为及运行结果的影响方面。我们看到,不同的环境要素会对金融主体产生不同的约束并决定其选择空间,从而使得金融主体的行为出现不同的特征。良性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有效防止金融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其将各种成本内在化到自己的治理结构之中。这就是一个金融运作成本低、效率高,对金融主体行为具有良好的正向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的制度结构。因此,所谓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问题,说到底是要对现存制度结构的缺陷进行改造、优化,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有效地抑制和根除金融主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基础,使之更有利于金融主体去追求降低金融运作成本和提高效率。
简言之,金融生态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创造力的仿生学概念,它借用生态学的理论,为我们理解金融体系的运行及其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影响的动态关系,提供了新的科学视角。它以比较完整且科学的分析结构告诉世人:金融体系绝非独立地创造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系统,它的运行更广泛地还涉及其赖以活动之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等基本环境要素,还涉及这种环境的构成及其变化,以及它们导致的主体行为异化对整个金融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因此,管理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应当成为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而且,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通过完善金融生态环境来提高金融效率和管理金融风险,可能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
三、中国的地区间差异及研究金融生态环境的立足点
从理论上说,在统一的经济体内部,不仅市场应当是统一的,而且各经济主体赖以活动的制度环境也应当没有重大差异。因此,在这样的经济体内,因信用等级不同而出现的微观经济主体间的个体风险差异是存在的,因经济周期影响和经济结构变动而造成的产业之间的风险差异也是存在的,但在该经济体内部的各个地区之间,不应当存在比较明显的风险差异。即在统一的经济体内的各个地区之间,不应当存在明显的金融生态环境差异。
但是,中国的情况却显然不是这样。如果按照信贷资产质量来衡量,中国的区域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最差地区和最好地区的不良资产率居然能相差10倍以上。这种状况的形成,当然不可能从宏观层面,而只能从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这种区域结构层面找到原因。在我们看来,我国各地区之间的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正是其根本原因。
这种状况的存在清楚地说明,在中国,为了提高金融效率和管理金融风险,我们的视野必须延伸到地区之间的差异这个结构层面上,换言之,地区间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异问题,应是我们的研究重点。
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对我国地区间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异进行分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博士曾对此做过较为全面的总结。他指出,中国各地区的金融生态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因为:第一,各个地区对银行业务进行行政干预的程度不同;第二,各个地区在司法和执法方面对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力度不同;第三,各个地区的商业文化有所不同;第四,权力部门(如军队、武警、公安部门)在各地区参与经营活动的程度不同;第五,商业银行过去实行贷款规模管理不利于资金流动。
出于不同的分析目的,国内其他学者也曾深入探讨过我国客观存在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和金融资源的差异问题。他们认为,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区域间金融生态环境的显著差异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区域间地理、历史、人文传统的差异、其所拥有的客观性经济发展要素的数量和质量的差别、经济发展模式差异、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差异等。
问题不止于此。深入分析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便不难看到,除了上述客观原因之外,还有一些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战略性、体制性因素等主观原因同样不可忽视。这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由政府推动、主要依靠政策规范和法令来展开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因此,中央政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的非均衡性策略性选择、以及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行为的差异,势必对各地区经济、金融、社会、法治以及其他制度环境造成不同的影响。
总之,中国的地区间发展的非均衡状态以及由此造成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巨大差异,归因于多方面因素。其中,经济地理与文化差异,地区经济发展路径的差异,中央政府所主导的非均衡区域发展策略,以及现行分权体制下各级政府行为的差异等,是最主要的四项因素。
四、城市金融生态环境构成要素及贡献弹性分析
本报告选择城市作为基本的分析对象,并确定了如下9项用以评价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因素,它们分别是:(1)经济基础、(2)企业诚信、(3)地方金融发展、(4)法治环境、(5)诚信文化、(6)社会中介发展、(7)社会保障程度、(8)地方政府公共服务、(9)金融部门独立性。
在提供了我国金融生态环境构成的9项要素评价指标以及综合评价指数的基础上,我们还进一步分析了各要素对总体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这就是各要素的贡献弹性。
所谓要素贡献弹性,是指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各要素对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的影响程度。它反映的是一个边际的概念,即一个要素的单位增加可能导致城市金融生态环境改善的程度。换言之,贡献弹性系数反映了各要素的变化对于城市金融生态环境之影响力的大小。这意味着,分析贡献弹性,对于确定改善城市金融生态的对策或政策选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分析50个大中城市样本所形成的包络曲面的要素贡献弹性,可以看到,我们确定的9大类构成要素对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力(要素贡献弹性)从大到小的排序是:法治环境(贡献弹性0.194961),地区经济基础(贡献弹性0.176118),地方金融发展(贡献弹性0.135523),金融部门独立性(贡献弹性0.121773),诚信文化(贡献弹性0.121435),社会中介服务(贡献弹性0.087197),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贡献弹性0.071088),企业诚信(贡献弹性0.060456),社会保障程度(贡献弹性0.031447)。
以上数据显示:城市法治环境、地区经济基础、地方金融发展、金融部门独立性和诚信文化等五项因素的贡献弹性总和达到75%左右,足见它们是决定城市金融生态环境优劣的最重要因素。
五、改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议
在我们看来,中国经济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之中。这种“新兴”加“转轨”的基本特征,加之经济的多层次和二元结构的显著特征,形成了表现在地区层次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巨大差异。换言之,我国客观存在的各地区之间金融生态的巨大差异,主要是一种体制性和机制性现象;故而,体制改革和机制调整是改善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最重要的举措,因此,我们将重点从改革体制和机制的角度来讨论改善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具体主要内容包括:转换地方政府职能、完善金融业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和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
(一)转换地方政府职能
本报告的分析显示,尽管造成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差异的原因纷繁复杂,地方政府行为始终构成其中的关键因素。这是因为,一方面,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是直接影响当地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在行政力量发挥主导作用的中国,诸如地方法治环境、经济基础、地方金融发展等几乎所有金融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都强烈地受到地方政府的行为的影响。所以,要从体制上和机制上改善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关键在于转换地方政府职能。
首先,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是转化地方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所谓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地划分事权、财权、以及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措施予以保障。
其次,要促进地方政府转化职能,必须调整那些对地方政府职能之形成、稳定和发展造成影响的经济机制进行调整。我们认为,这些机制主要包括:第一,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第二,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第三,各级政府之间关系的协调机制;第四,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的分享机制。
(二)完善金融业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围绕着规范与发展这两大主题,今后一段时期内,我们应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
1、金融立法
首先,要转变立法思想,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立法理念。市场经济是一种需要完整保护产权主体利益,引导产权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内化自身成本和责任的经济。因此,市场经济的立法精神就是要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归根到底,现代市场经济的立法理念应当被理解为要完整地保护产权的实现,保障各产权主体的地位平等,保护各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突破。所有法制误区已从宪法上消除,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已经写入宪法,因此,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法规也应进行修改与完善。应当平等保护产权主体权益,从促进市场公平交易出发,制定和完善金融规则,应充分体现产权保护的理念、合同自由的理念、适应法律与适应国家政策相结合的理念、效率与公平同等重要的理念。
其次,从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来看,目前,虽然我国基本金融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仍有大量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和完善,其中包括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目前这两法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金融基本法;尽快制定《破产法》、《信托业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信托公司财产信托管理办法》、《信托财产登记办法》、《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等。
2、金融监管
在银行三法正式实施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在今后的一段时期中,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改革监管方式,实现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的转变;整合资源,提高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惩治金融腐败的效率和力度;适应金融混业发展的新形势,有必要建立正式的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一个高于一般部委规格的金融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协调金融业监管的有关政策,确定金融体系的重大问题和发展趋势,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等等。
3、保护金融企业客户利益
虽然我国已经在金融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极加大了对金融企业客户利益的保护力度,但从总体来说,我国金融企业客户利益保护仍显薄弱。今后,应逐渐放开对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限制,强化对损害金融企业客户利益的司法救助;加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深度、广度和规范;避免过多地采用行政手段介入金融机构的重组、接管和破产,强调以法律手段来处理金融机构的破产、接管问题;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稳妥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及上市工作。
4、金融执法
同金融立法相比,我国金融执法的问题更多。大致说来,我国目前金融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违约时债权的执行时间过长,往往造成担保物价值降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不利。二是执行费用高。金融机构通过法律诉讼主张债权,除了立案、诉讼保全、执行等环节需要先垫付费用外,在案件审判或执行阶段,往往还需支付鉴定、评估、执行物过户等费用,收费的环节多而且费率高,导致诉讼费用基本要占到诉讼标的金额的10%~20%,而且常由于债务人无意或无能力,最后变为由金融机构自己负担。三是抵债资产回收效果差。提高金融执法效率,推动相关法律制度调整和完善,促进金融生态环境优化,是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中我国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最艰巨的工作。
5、司法的公正及规范性
法律和制度环境方面的缺陷还会使地方政府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对中央控制的公共金融资源的竞争上,并且,在辖区内企业面临逃废债的法律诉讼时,它们还倾向于充当地方企业的保护伞。这种地方机会主义也对各地区金融资产的不良率产生了显著影响。因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正和不规范的重要因素。
我国目前司法的独立性不强,尤其是地方行政力量干预在司法过程依然存在,金融案件执法中地方倾向性明显,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地方利益交错相织,执法效率低,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较严重。同时,司法监督体系仍欠完善,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直接危及到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我们要着力优化金融发展的司法环境,建立突破地方行政干预的诉讼管辖机制,金融债权案件的受理应突破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实行异地立案审理,以不断提高金融案件的立案率、结案率和执行率。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应当深化司法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异地交流力度,摆脱地方行政干预,进一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同时,为了加强对执法的约束和监督,可以考虑设立中央垂直管理的执法监督部门,严肃处理执法者违法行为。
总之,我国的金融法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要建立良性的金融生态系统,还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健全的金融法治环境不仅体现在立法完备、司法独立、执法有效方面,还包括广大民众法治精神与法律意识的提高,在这方面,我们的工作事实上刚刚起步。
(三)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注意发挥地方政府在其中的积极作用
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应从诚信文化的内涵来把握诚信文化的建设内容,围绕诚信文化的涵义及导致诚信缺失的原因。我们认为诚信文化建设应从建立联合征信平台和失信惩罚机制着手,逐步向舆论环境、法律保障、信用管理行业、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展开,最终形成一个覆盖全社会的能保障并促进全社会经济安全运行、全面发展的信用环境。已有的经验表明,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政府重视是前提,全民动员是基础,利益调节是关键,严肃法纪是保障。
社会诚信文化建设的具体目标在于:(1)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和诚信环境,让诚实守信者获利,违约失信者失利。(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行业征信市场,为社会提供充分的、透明的、完整的信用信息产品系列,在规模、质量和类别上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尽可能消除交易对手间的信用不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全面提升本地区的诚信水平。(3)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4)全面提高本地区居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道德水平,遏制失信行为及其“外溢效应”,为地方的社会安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诚信环境,树立良好形象。
应当看到,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是一种“公共品”,建设这种文化便涉及经济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这意味着,仅仅依靠某些部门在某些领域做出努力固然十分必要,但显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鉴于许多体系不同的部门,既需要各个层面和许多不同的部门能够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又需要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政策作为保障。有的部门和地区已经开始了大张旗鼓的整治活动,但重建社会诚信毕竟是一项系统工作,职能部门和经济主体可以建设和维护好自身诚信,也可以建设和倡导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但都无法领导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而各级政府是社会信用的提供者、受益者和维护者,在社会管理中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号召力和权威性,因此在诚信文化的建设中,地方领导诚信文化的建设非政府莫属,应发挥主导作用就理所应当。各级政府除了要高度重视,发挥自己的协调领导、行政管理职能外,应该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建立和健全诚信文化作为本地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明确政府是社会诚信文化建设的核心推动力,如果没有政府政策的扶持和引导,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文化,必须借助政府力量,把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自觉地运用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直至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督和管理机构。同时,鉴于政府在诚信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还应必须高度重视政府自身诚信的建设,所谓“言出而为民信,事行而为世法”,阐述的就是这个道理。就此而论,各级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建立服务型的政府,打造廉洁政府,对于地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关键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