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基础性制度是金融生态的核心(易宪容;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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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11月5日公布了《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报告以城市的经济基础、企业诚信、金融发展、司法环境、政府诚信、金融部门独立性、社会诚信文化、中介服务发展、社会保障等九个方面为投入,以城市金融生态现实表征为产出,总结得出了50个大中城市金融生态的综合以及分项排名。从综合排名来看,上海、宁波、温州、杭州、深圳等城市位居前位。
城市金融生态排名不仅是政府决策的参照表,也是企业与个人投资的重要指引。那么什么是金融生态?它最基本的核心是什么呢?在本文看来,金融生态是将自然生态的概念引进金融领域,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领域的问题。它理解为由金融主体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共同形成的动态平衡系统。
制度安排对金融主体的各个层面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制度给定了金融主体行为的约束条件和选择边界,并由此而决定了金融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方式。同时,金融主体也可以通过改变制度来重塑金融生态环境,进而改善整个金融生态的质量。
制度不仅是决定金融生态质量的根本因素,而且也是影响经济增长的本质的原因。诺思认为,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之中,财产关系的作用最为突出,所有权不确定,私人经营的产业及其收入没有合法保障,或者说,如果没有制度的保证和提供个人经营的刺激,近代工业就发展不起来。
从中外历史的经验来看,同一个国家、同样的经济环境、同样自然资源条件、同样的传统及文化,但不同的制度可以生发出不同的金融生态,最后又决定了该实体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方面,韩国和北朝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现实的案例。在人类历史上,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正是从制度对于经济增长有着本质性作用的意义上来说,我们认为,制度对于金融生态同样也具有基础性的、本质性的影响。因此,在考察金融生态这个概念时,我们必须从制度的层面对其进行分析。
然而,我们还会遇到一个问题:为了改善我国的金融生态,作为金融主体之一的监管部门一直在引进国外的先进制度、监管模式和运作经验,比如为了改善上市公司质量而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了推进证券发行市场化而将以前证券发行时所实行的审批制改为现在的核准制,后又辅以保荐人制度;为了减少公司内部控制而要求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种种制度的引进和设立,说明金融生态中的各个主体都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对于改善金融生态的重要性,但是这些制度实施后的情况与监管者的设想仍有很大的偏差。
为什么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制度,被移植到国内以后,却不能达到意想中的目标?这不仅与我国本身的国情、文化以及现有的制度约束条件有关,而且根本上与这些一般性金融制度相对应的基础性制度的缺失。正是由于基础性制度的缺失,就使得一般性制度的执行与实施无法收到理想的成效。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基础性制度是金融生态的核心。
基础性制度是由社会给定的或由政府提供的,它是个人不可选择的。明确及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基础性制度的基本内在前提,也是重建基础性制度的直接指向和最终目的所在。因为在市场中,如果产权得不到保护,金融主体就难以规避财产被掠夺的风险。
在这里,我们认为基础性制度基本内容有: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交易的平台,及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财富不被掠夺的保护机制。如果金融市场缺乏良好、公平的基础性制度,产权就无法得到保护,各个经济主体也就不可能通过合约选择的方式来规避这种风险。而这些就是金融生态的核心。从上述报告也表明,基础性制度好坏决定金融生态的评级如何。那么说,今后的中国金融改革如何从基础性制度入手,就成了中国金融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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