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公正分享财富的核心不在于二次分配制度(易宪容;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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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11日表示,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很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遗产税,但是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有了这一定论,早些时候国内闹得沸沸扬扬的关于开征遗产税的讨论应该会沉寂下来。
一般来说,开征遗产税的理由有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调节社会贫富分配的差距,及国际惯例等。一般来说,财富分配的集中被认为是造成所得分配不均的一个主要原因,而财产税(遗产税是其中一种)的征收可减少财富的集中。但实际上,从各国已有的数据来看,上述理由是相当有争议的。首先,从世界各国对财产转移税(遗产及赠与税)征收的情况来看,遗产税的社会意义往往大于财政的意义。如美国,1996年财产转移税征收仅占美国联邦政府总税收收入的1.1%;我国台湾则占“国税”总额也只有2.4%。如果扣除赠与税,遗产税所占更是微乎其微。
至于说征收遗产税有利于所得平均分配,这种观点在理论上也有。有理论认为遗产税的征收可能会损害到个人储蓄意愿,因为当个人的合法所得不能够按其意志安排时,个人生前的工作与储蓄意愿也就会受到伤害,个人资本形成的速度就会减缓,其劳动生产力及实质工资也就无法提高,工资在个人所得的分配将会降低,而这可能会使所得分配恶化。
正是因为上述理由,现代国家正在弱化对遗产税的征收,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比开征国家或地区数量更重要的是,取消遗产税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了,香港正式宣布于2006年2月11日取消遗产税,美国总统布什上任伊始宣布的1.6万亿美元减税计划中,就包括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联邦遗产税。
对于中国征收遗产税,目前条件相当不成熟,如税基确立难度大、财富持有者信息不透明,以及征收遗产税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过早的财富转移,甚至于财富外逃等)。在条件不成熟情况下,征收遗产税不仅不符合国际社会发展之潮流,而且可能导致的负向影响会更多。因此,政府在遗产税的开征上需要更为全面的考虑。
可以说,国内的税制改革并不在于增加多少税种,而应是先对目前国内不合理的征税品种、征收方式进行全面清理与完善。比如,利息税征收的问题,这完全是一个向低收入者征税的税种,基本不符合现代社会公平原则。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也是问题多多。税制改革为什么不从这样的一些最基本的方面入手改善呢?
更为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中,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因为,初次财富分配比二次财富分配不仅量上要大得多,而且更有广度与深度。初次分配的格局一旦被确定,想通过二次分配来作大改变是不可能的。如果初次分配严重地不公,即使可以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的方式转移财富来帮助穷人,但其作用是十分微小的。
目前中国社会严重的财富分配不公,个人财富严重的两极分化,并不在于没有好的二次分配的机制来调整这种关系,而是在于财富初次分配出现严重分配不公的格局。如由于要素的非市场化及政府管制,使得有能力通过非市场方式获得要素的人轻易地攫取社会财富甚至于利用公权力掠夺社会财富。如房地产之所以能获得暴利,就在于这个行业的土地与资金的非市场化。还有,国有企业管理层的一夜暴富、一些管制行业的暴利,情况都是如此。
总之,不要仅图个“平衡贫富差距”的名声来开征遗产税,因为这不是理智的选择。目前中国的税制改革应把重点放在清理那些不合理税收上(如利息税),并对此完善。要保证中国社会财富的公平性,重点应放在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制定好的规则来保证市场的有效运作。这才是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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