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2006年12月11日实施。《条例》是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也是中国银行业对外全面开放迈出的重大一步,将对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
从《条例》的内容来看,亮点应该是法人银行导向政策。法人银行导向政策是指在允许外国银行自由选择商业存在形态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
法人银行制度自然存在优缺点。法人银行的优点,一是业务经营和责任独立于母行,可以独立在东道国采取各种形式经营活动,并独立地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母行对注册为法人的子银行的影响只通过诸如管理层任命等法定方式进行,对法人子银行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二是经营范围不受母行经营范围的影响。在具体经营中,法人子银行经营范围较为独立,基本上只能以东道国的法律规定来定夺;三是由于受母行经营影响小,法人银行也能够较好地规避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链条。
外国法人银行制度也存在不足。一是较大的独立性容易造成母行只对其提供有限的资金支持,使外资法人子银行难以依托母行强大的资本实力,从而弱化外资法人子银行的竞争力;二是母行的有限责任性容易带来外国法人子银行责任感缺乏。
正因为外资法人银行存在上述优缺点,各国是各取所需,如加拿大和葡萄牙等国采取了严格外资法人银行制度,而德国则坚决拒绝了外资银行法人制度。作为外国银行进入他国的商业存在形式,外资银行进入他国商业存在形式还有代理行、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等。因此,《条例》规定,外资银行要进入中国可以采取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但不同商业形式对其采取不同监管的方式,市场准入规则也不一样,这正是《条例》的创新之处。
《条例》规定,中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年底全面放开之后,完成转制的外资法人银行将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而没有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则只能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也就是说,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更多是从事人民币批发业务。监管层对不同的业务所采取监管方式与规则也会不同。
由此可见,对于政策的制定者来说,中国经济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由封闭的经济体向世界开放的过程中,政策的平衡就在于,在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找到一条既适应于国际惯例又能够保护本国相应行业及消费者的利益的路径。《条例》成为良好的载体。
其次,法人银行导向政策还体现了对银行风险的可控性与形成国内银行业有效竞争的格局的平衡。因为法人子银行不仅在于其整个组织形式、市场准许及市场经营范围必须要满足中国法律法规,而且通过这种法律法规,国内监管部门能够通过一系列可计算的标准进行审慎性有效监管,从而使得即使让国外银行大量进入,在带来新的产品与技术、新的市场、新的金融服务及经营理念的同时,也能够把国外银行进入的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第三,《条例》既提供了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多种选择,并对实现制度规则的有效过渡作了详细的制度安排。这些都采取完全市场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