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WTO五周年,这标志着过渡期结束、中国金融业对世界全面开放。对此,我们应该以更多的智慧来积极应对。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人们可以在站在个人、知识及智慧等不同角度来应对变化。如以我观之,是意见;以物观之,是知识;以道观之,才是智慧。所谓意见,就是每个人站在自己的角度上来表达其看法,多是一孔之见;对于知识,则是对事物的特性与本性的认识及认知,也仅是认识其外象;而以道观之,就是智慧了。道可以是天道,也可以是人道。天道,就是道法自然,把握事物的规律性或内在性,这是任何个人意见所无法操纵的。与天道相违,只能是伤人害己。对于人道,就是人之本性,即从人的本性来把握事件的发展与趋势,顺性而为。
面对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如果仅是以我观之,那么看到的就只是金融开放对个人利益的影响,甚至会通过冠冕堂皇的理由或理论来阻碍金融市场的开放,以保护个人之利益;如果以物观之,那么就是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制度安排等知识层面的东西,但是其内在运作机制及文化则无法引进,形似而神不似;如果以道观之,就得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让现代金融市场的制度与知识转化为符合市场法则的智慧。后者就是我们应对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根本之道。
最近,银监会出台的一些制度规则,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了如何用智慧来应对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如,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从内容上看,它既是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也是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迈出的重大一步。作为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文件,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对WTO的承诺,也要体现中国在现有条件下如何保护国家的利益、国内存款人利益,如何防范银行业对外开放可能面临的风险。要做到这一点,光有意见与知识是不够的,就得有智慧。
《条例》体现智慧的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法人银行导向政策。该政策是指在允许外国银行自由选择商业存在形态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
当《条例》修改稿刚公布时,就引起一些外国银行的严重关切,甚至有不少外国银行对这种以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十分质疑。他们以为这种政策不仅没有兑现中国对WTO的承诺,而且完全是为了保护国内的银行业。但是,当银监会几次座谈会解释之后,外资银行的质疑就逐渐释然。
因为,这种法人银行制度尽管存在优缺点,但它也是外国银行进入他国一种基本的商业存在形式。比如,法人银行优点有:一是业务经营和责任独立于母行,可以独立在东道国采取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并独立地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母行对注册为法人的子银行的影响只通过管理层的任命等法定方式进行,同时也只承担有限责任;二是经营范围不受母行经营范围的影响。既可以与母行相同也可以不同,基本上只能以东道的法律规定来定;三是由于受母行经营影响小,这种法人银行也能够较好地规避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而这也正是不少国家采取这种外国法人银行的关键所在。
同时,这种外国法人银行制度也存在不足:一是外资法人子银行较大的独立性容易造成母行只对其提供有限的资金支持,使外资法人子银行难以依托母行强大的资本实力,从而弱化外资法人子银行的竞争力;二是母行的有限责任性容易导致责任感缺乏,从而降低对子银行的各种支持与监管。这些不足对一些国家是不能接受的,这些国家的法律也明确地限制外国银行以全资子银行的方式进入本国市场,如德国。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采取了严格的外资法人银行制度,如加拿大和葡萄牙。也就是说,外资法人银行只是外国银行进入他国的一种商业存在形式,中国采取这种形式也是没有疑义的,只不过从中国的角度来看,这种形式更适合罢了。
同时《条例》也规定,尽管中国采取了这种导向政策,但外资法人银行也并不是惟一商业存在形式,外资银行可以采取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不过,对不同商业形式所采取的监管方式及市场准入规则也就不一样。这样,既体现了外国银行进入的自由原则,也考虑到了中国金融市场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比如,全面放开之后,完成转制的外资法人银行将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而没有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则只能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还有,对于外资银行如何转制、如何实现既灵活又原则的过渡,也作了相关的具体规定。
对于政策的制定者来说,中国经济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由封闭的经济体向世界开放的过程中,政策确立的关键就是如何在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既适应于国际惯例又能够做到保护本国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利益。这就需要政策制定者寻找一种能达到这种平衡关系的载体。《条例》显然就是这样一种载体。可以说,如果政策的制定者没有较好的专业知识与智慧,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过深入思考,要达到这种平衡是不容易的。
其次,法人银行导向政策还体现了对银行风险的可控性与形成国内银行业有效竞争的格局的平衡。因为法人子银行不仅在整个组织形式、市场准许及市场经营范围等方面必须满足中国对WTO承诺与中国法律法规,而且国内监管部门能够通过一套统计意义上的指标体系来分散、规避及防范银行风险,对国内银行业进行审慎性的有效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外银行大量进入,也能够把相关的风险限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同时,外国银行的进入也不仅会带来新的产品与技术、市场、金融服务及经营理念等,更重要的是促使国内银行业新的竞争格局形成。而这正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目的所在。
第三,外国法人银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存在模式,如何实现其制度规则的有效过渡,《条例》对此也作了详细的制度安排。外国法人银行仅是政策制定者的一种导向,并没有要求各家银行都采取统一的商业存在方式。而且在时间与组织形式上的过渡方面,也都采取了完全市场化的原则。
还有,为了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中西地区,促进这些地区的金融环境改善,《条例》对进入这些地区的外资银行采取了差异化的政策。
总之,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政策制定者的智慧,给我们政府其他政策的制定也带来不少启示。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任何制度规则都是不完全的,都不可能包括现实经济生活的全部。随着中国现实经济的发展,随着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改革开放,我们的制度规则与政策仍需不断地完善,这需要更多的智慧。中国的金融业并不惧怕对世界全面开放,怕的是不以道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