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27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央行官员易纲日前表示涉农贷款利率并非越低越好,而亚行经济学家汤敏也认为“用高利率贷款帮助弱势农民不是悖论”。虽然笔者认为,就普遍意义上这些看法值得进一步商榷,却反映了当前农村金融运行中的一个尖锐问题,即在各种制度性障碍约束下,作为体现政府对农民提供金融支持的主要工具,优惠利率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近期关于小额信贷和涉农贷款利率的讨论,是伴随尤努斯获得诺贝尔奖而在国内“火”起来的。在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早期,实质上一直是定位于一种特定的扶贫机制。根据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的传统定义,小额信贷指为贫困和低收入人群以及微型企业提供的一种贷款,其典型特征一般是“贷穷不贷富、贷女不贷男”。按照该定义,长期以来我国的小额信贷数额有限,即只包括由各地半官半民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控制和运作的部分,其余绝大部分由农业银行和农业信用社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并不具备完全的“小额信贷”性质,在发放标准上也没有充分体现非营利性和扶贫性质。这样,实际上又出现了金融改革中的老问题,即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混杂在一起,产生了小额信贷的低效率。
对此,加强小额信贷机构的市场化运作,确实是正确方向,但问题在于,类似于尤努斯这样靠私人经营的、完全利率市场化的小额信贷模式,在我国难以完全适用。面对更加复杂的农村金融问题,我们需要一个较长的、多种模式共存的过渡阶段。
从根本上说,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应该首先区分三种不同政策目标。一是传统的“扶贫”,二是增加金融资源对农民的“可得性”,三是以市场化模式来增进金融效率。
对于第一个目标来说,应该是典型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通常表现为由政府担保的、对农民的无抵押贷款。这种业务应该由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完成,并且完全退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而相应的贷款利率,应在专门立法等制度保障下,仍保持特定的优惠利率。对第二个目标,出发点是考虑到一个现实国情,即为数不少的农民面临的是借不到钱的问题,在农村金融资源高度稀缺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优惠利率并不重要。为了满足这样的政策目标,就需要在政府支持与市场化运作之前找到某种平衡。央行去年在山西平遥开始成立小额信贷机构进行试点,其贷款重点还是没有落在农户需要的“小额”业务上,因此也有待突破。
至于第三个目标,也是长期以来提高农村金融效率的关键。一方面,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类机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持续经营,其最终要走向市场化,而不承担较强政策性的金融业务。相对放宽它们的贷款利率水平,倒是有可能使更多农民获得贷款,并取得双赢局面。另一方面,类似于尤努斯的小额信贷模式,在我国民间金融中也并不罕见。由于信用地位限制,农民即使能获得贷款,也比市场利率高很多。这样,私人金融机构就从中获得了一定的盈利空间,发放略高于市场利率的贷款。我们需要做的,是让许多类似的农村民间金融走到阳光之下,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中,由市场力量来自发形成一个重要补充环节。
总之,只有全面看待我国农村金融问题,以发展小额信贷为契机,建立一套多层次、多目标的金融支持体系,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才能获得持续的金融“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