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为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各个方方面面。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覆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金融运行和金融发展的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运行和企业发展的走势,而且直接影响着广大城乡居民的生活。为此,构建和谐社会,从金融角度来说,就是要构建和谐金融。
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金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机制比较灵活、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基本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金融体系,有效支持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经营运作、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到2006年9月,金融资产总量超过GDP的两倍,M2与GDP之比超过了1.5倍。但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尚处于发展过程中,依然有着许多不完善不协调之处,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为此,深化改革、加速发展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构建和谐金融的主要路径和政策取向。
构建和谐金融的基本目标应当是,建立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现代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金融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金融各业协调发展、有着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市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能够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对金融服务的各方面需求。要实现这一基本目标,在深化金融改革过程中,需要着力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加速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现代金融已将资本市场扩展到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在国际经济中形成了以“资本市场”概念替代“金融市场”的总趋势。在发达国家中,自20世纪70年代末展开的金融创新,大大推进了资本市场发展,不仅有效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资金(尤其是资本性资金)的需求,而且推进了金融脱媒现象的普遍发生。在此背景下,由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资源配置格局转化为由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资源配置格局,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式和调控机制也以此有了重大变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我国,迄今为止,银行体系资产依然高达80%左右。在经济运行中长期存在着资金相对过剩与资金相对紧缺并存的矛盾现象。这一矛盾的金融性质是,债务性资金相对过剩而资本性资金相对紧缺。要缓解乃至克服这一矛盾,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经营运作的良性循环和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普遍增加”,可选择的政策路径是,加大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力度,将城乡居民消费剩余资金和其他社会闲散资金有效地转化为企业经营运作和经济运行所需的资本性资金。
为此,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其一,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发展多层次公司债券市场,逐步改变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中长期债务资金的状况,加速利率的市场化进程。
其二,建立以经纪人为中心以证券公司网络系统为平台以存量股份入市交易为特征的新型股票交易市场,激励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开放及其产业化进程。
其三,建立各种类型和层次的投资基金,尤其是产业投资基金(包括海外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城乡居民投资于实体经济部门。到2006年9月,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已达近16万亿元,金融资产总量已超过20万亿元。如果能够将其中的10%-20%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或长期债权资金,则可向实体经济部门提供几万亿元的资本性资金,这将有效促进微观经济面的和谐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效能。
第二,加速建立金融的风险防范体系。在经济社会中,金融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识别、评价和组合(或分散)风险来管理和化解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是管理和化解经济运作风险的基本机制。但长期来,我国实行行政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人为地割断了金融各业的内在联系,由此,使得在管理和化解经济风险过程中难以综合运用各种金融机制,形成经济风险累积于金融系统的现象。另一方面,在行政性分业监管格局下,监管部门直接以机构为监管对象,不分类别地将各类金融风险都统揽于自身,由此,引致了风险防范机制的混乱。
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是构建和谐金融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谐金融的内在机制,为此,需要在三个方面深化改革:其一,将金融监管的重心从金融机构转向金融业务,将监管着力点放在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有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上来。与此同时,按照金融风险的类别,将非系统风险交给金融微观主体承担,将风险监管的重心放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等方面。
其二,积极推进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经营和多元化投资,鼓励它们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来整合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增强市场竞争力。
其三,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金融交易方式,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各种避险机制和对冲机制,以利于它们分散、管理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加速推进金融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谐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随着金融发展而不断丰富。金融发展,不仅是金融数量的扩展,更重要的是,金融品种的增加、金融机制的完善和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由此,就需要加速金融创新。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加速金融创新需要着力解决好四个方面问题:
其一,强化法制建设。现代金融是法制环境下的金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需要强化法制建设。由于金融创新常常需要突破原有的成文法限制,而法律法规的调整又常常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需要,由此,一方面在制定相关成文法的过程中应当留出一定余地,以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可能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应逐步形成“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都不属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理念,以保障金融创新的适时性和效率。
其二,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努力减少金融创新的行政障碍和行政摩擦。尤其是,需要尽可能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行金融产品创新的登记注册制度。
其三,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将金融创新的风险交由金融机构承担,由此,约束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行为,改变各项金融创新由金融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决策的惯例。
其四,加速金融机构的业务国际化进程,学习和汲取国际经验教训,以用他山之石攻玉,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成本,提供金融创新效率。
第四,坚决落实破产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信用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关系,维护商业信用和金融信用是保障金融运行秩序的基本机制。长期来,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究其成因,主要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引致。2006年8月,我国已出台了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新破产法,为保障债权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约束恶意逃避银行贷款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机制。落实破产法,是维护金融运行秩序、理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大举措,为此,一方面需要着实认识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资产性质,改变那种将金融机构资产看作是“国家资产”的错误观念,确立这些资产属于包括全国城乡居民在内的广大存款人(因此,维护这些资产的完整就是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的理念;另一方面,需要着力纠正和打击那些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以维护金融机构的良性运行秩序。
第五,加快实施金融机构的“走出去”战略。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构建和谐金融必然包含我国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和金融机制的国际接轨和国际化内容。这决定了,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金融不可能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事实上,在2006年12月11日,结束了进入世贸组织过渡期之后,我国的金融系统已大多对外开放,国内金融竞争已转化为国际金融竞争。在此背景下,构建和谐金融已经包含了国际成分。由此,仅仅从国内看待和构建和谐金融已经不够,还需要将视野扩展到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和走出国门的国际竞争。从这个角度看,构建和谐金融,一方面需要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加强我国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部门的支持力度,由此形成全方位的“走出去”态势;另一方面,中资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认真研究探讨“走出去”的具体方略和措施,开发那些既具有国际金融市场效应又符合中资金融机构特点的金融产品、运作机制、风险防范技术和金融交易方式,努力降低“走出去”的学费,提高“走出去”的效率。
构建和谐金融,是一项艰巨复杂的战略任务。它涉及到金融体系的各个方面,不能一蹴而就,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其内容。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改革深化、加速发展既是其基本走向,也是构建和谐金融的基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