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局势将会给国内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国内银行业将如何应对?这是我们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一、全面开放给国内银行业带来的影响
全面开放银行业后,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总的来说,对我国银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和行业绩效的改善将起到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在外资银行的巨大压力面前,我国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当局鼎力支持中资银行的改革,会使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外资银行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有效的管理模式,为国内银行业提供了学习的机会和赶超的目标;外资银行还带来了品种繁多的金融新产品,为国内银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然而,全面开放在给国内银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现有经营模式将使国内银行业处于被动局面。
我国金融业从1993年起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在这种制
度下,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不动产。不可否认,这一制度对于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时至今日,这种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开放的需要。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美国为了稳定金融秩序,曾实行过分业经营的模式,英国、日本等国随后也纷纷效仿。但自80年代初开始,在所谓“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金融分业的界限又开始逐渐模糊,金融业务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程度日益加深。英国、日本相继推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揽子措施方案,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限制,允许金融业跨行业经营业务。美国则于
在国际银行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分业经营体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首先,银行业务范围过窄,经营风险不断加大。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商业银行无法做到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高度集中在存贷款上,而且银行贷款的一多半投放到了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的效益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银行不良资产自然居高不下,从而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加大。
其次,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平等参与国际竞争。银行业全面开放后,中外资银行之间争夺市场的竞争势必会激烈展开。如果我们仍固守现有的经营模式,外资银行将凭借其经营模式上的优势,在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使我国银行在竞争中必然处于不利的地位。有人形象地说,我们的商业银行只能做贷款,外资银行却十八般兵器都用上。这等于把我们自己银行的手脚捆起来和外资竞争,而把经营多元业务市场拱手让给外资银行。
第二,在资产规模上,我国银行将普遍处于劣势地位
国外银行业在最近的五、六年中,特别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掀起了两次大的兼并高潮,第一次兼并高潮属于“大吃小”,即大银行把小银行吞并或组成更大的银行;第二次兼并属于“大并大”,即大银行通过联合组成更大的银行。通过兼并,国外银行业普遍扩大了规模,增强了竞争实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虽然在经营规模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与国外银行相比,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最大的工商银行的总资产约为5000多亿美元,仅相当于花旗集团资产总额的1/2,其它银行均小于这个规模。有专家估计:未来银行的生存空间是大于5000亿美元或小于300亿美元,在此期间的银行将难以生存。这也就是说,从资产规模看,我国银行业大的不够大,小的不够强。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例,它们与外国银行相比,既没有“船大抗风浪”的优势,也没有“船小好掉头”的灵活,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整合,在与外资银行面对面的竞争面前就没有规模优势可言。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低劣,生存空间将受到外资银行的严重挤压
近年来,我国在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下不少工夫,如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要求信贷业务程序化,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等等,并且收到一定成效。仅从2006年9月末来看,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万亿元,比年初减少469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7.6%,比年初下降1.3个百分点。尽管如此,不良贷款总量仍然偏大,并且抵消的不良贷款中水分不少。因为降低不良贷款比率是政府下达了硬性指标的,为了对付政府检查,有些银行或扩大贷款规模,或增加长期贷款数额,即通过扩大分母,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也有的银行通过票据贴现空转来增加贷款规模,以使分母变大,分子相对变小,等等。
巨额不良资产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银行贷款业务的开拓发展,因为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普遍缺乏扩大贷款规模的冲动,从而导致大量资金积压在银行,一方面,许多企业急需资金,另一方面,银行的存贷差高达4万亿。这种情况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我国银行业的生存空间将会受到外资银行的严重积压,使得业务开展困难,市场份额缩小,盈利水平下降,常此以往,将会严重影响我国银行业的安全运行。
二、我国银行业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上述冲击和压力,我国银行业必须秣马厉兵, 急起直追, 最大限度地缩短乃至弥补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1、创造条件, 逐步由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换
实施综合经营模式是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后的必然选择,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顺应金融全球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因此,我国在“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中,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意味着,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要结合我国国情,采取分步、渐进的发展模式,将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要采取混业经营模式,最根本的是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中有关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规定,增补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法律条款,使商业银行将来开展混业经营业务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其次,积极拓宽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就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拓展以下业务:第一,开展基金业务若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适当时候可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并上市;第二,开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代理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第三,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如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资金安排;第四,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和帮助企业诊断和评级,帮助制定兼并战略,帮助设计企业产权结构等;第五,开展代客理财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等;第七,代理保险业务。通过现行法律允许的上述业务的拓展,可以显著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再次,混业经营的模式应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可以通过对国有银行的合理分拆建立以上市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控股集团,还可以对现已存在的尚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中信等机构进行政策倾斜,加大支持力度,适当放开政策限制,进行规范化改造和试点,并在此基础上,挑选出在资产、经营、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和潜力的银行,以这些实力强大的银行为核心,逐步收购或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参股非金融企业等,组建新的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并在适当的时候上市。
2、进行银行整合,先做大后做强
针对我国银行业大银行规模偏小的现状,进行银行整合势在必行。银行整合,不是简单地相加,应按照商业银行市场化的要求,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优选扩张之路。这是国内银行面对国际化竞争的市场要求。国内银行兼并联合的战略重点应是“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合作的双方应各具优势,成为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或形成最佳资源配置的组合,合作伙伴应能带来区域互补、业务互补、营销渠道互补、技术网络互补等优势,从而寻求新产品、新客户、新渠道和新技术,达到合理布局,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目的。因此,银行整合的重点应放在资本整合、网点整合、业务和流程整合、机构和人员整合方面,不仅追求由小到大,更要追求由大到强,把国内银行建成世界级的金融航母,以抵御金融全球化的大风大浪。同时,规模小的银行也不要急于做大,而是利用其灵活性、地域性,扬长避短,力争做强,作出特色,形成我国银行业大而强、小而活的银行体系。
3、降低不良资产率,努力提高资产质量
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既有政策、体制的原因,也有银行自身的原因,需要政府、企业、银行各方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要进一步研究制定五级分类工作的相关指引性文件,细化五级分类标准,抓紧修改《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调整借新还旧贷款政策,解决各行贷款分类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不如实反映资产质量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
其次,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的会计标准和核算制度,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全面清理不良贷款损失和非贷款类资产损失,并依据有关规定计收应收未收利息和计提应付未付利息;还应适当扩大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和比例,强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和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再次,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指标,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工作的考核力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对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视情况给予机构降格、缩小业务范围、取消其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等处罚。
第四,在企业、银行和全社会开展遵守信用的学习和教育活动,打击逃债赖债、破坏信用的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使破坏信用的企业进不到货、借不到款。对情节严重的讨债、赖债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形成声势,给意欲破坏的信用者以必要的震慑。
4、妥善处理好全面开放与金融安全的关系
全面开放银行业后,如何妥善处理好开放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以把风险控制到最小,是一个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题。
首先,必须打好争夺金融业控股权的并购与反并购之战,制定外资并购管理法规或办法,从产业准入、防止垄断、资产出售、外汇管理、善后处理等方面加以规范,陆续颁布和即将推出一系列有关制度、措施和办法。
其次,尽快构建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风险评估体系和安全审查制度,以及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等。目前要紧的则是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监管法规,就如何统一中外资银行的监管尺寸出台正式文件,使监管有法可依。
再次,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构筑有效统一的监管网络体系,共同防范与化解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包括;在制定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时,考虑与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因素;对外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财务、管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国际监管合作,以在更大范围提高监管效果;根据申请银行的综合情况向母国监管机构进行详细、全面的征询与调查,确保外资银行的引进质量。
金融业全面开放在即,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花大力气加快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创新, 尽快提高自身竞争力,把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中国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实现真正的长期的金融稳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