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起,中国金融业将进入全面开放的新纪元。对WTO过渡期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后WTO时代的展望,各类机构和媒体已作了很多分析与预测。但是,中国金融业真的已经走出转轨经济的窠臼了吗?这几年国内金融业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绝大多数民众能够分享到繁荣的成果吗?
入世以来,尽管中国金融业交出了漂亮的答卷,如银行业的不良率迅速下降、资本充足率大大提高、三家国有银行成功改制上市、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治理结构的改善、内部风险机制逐步建立等;如国内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成功、QFII进入、证券市场一些基础性制度的建立、国内股市新的繁荣等;如保险业率先全面开放与快速发展等。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更多的是政府主导及倾向性政策的结果,而不是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国内金融机构努力所致。
首先,政府向国有银行直接注资(如不良资产剥离及外汇注资),并通过政策间接地让整个社会财富向国内银行业聚集及向银行业转移(如通过低利率政策使得居民财富向银行制度化转移)、通过特权渠道让国有银行挤占证券市场上市资源,还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让既有银行形成对金融资源的垄断等。在这种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下,国内银行业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当然会取得不小的成绩,但实际上这些成就与市场的要求差距很远。
这些举措固然可以改善其体质,提高其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内金融体系的改善,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国内银行真正转型了呢?我多次撰文指出,国内金融业改革可以引入国外所有的规章制度、法律规则、产品与市场,但是要让其内在机制、银行文化及价值观发生改变并非易事。而没有后者的变化,国内银行要成为真正的现代商业银行是不可能的。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部门一方面独立性不足,许多职能决策须经过上级政府的审批;另一方面又权力过大,与市场利益关系过于紧密而滥用公权力。在后一种情况下,不仅会导致各监管部门不断扩张其规模、扩充其权力,使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不仅无法退出,反而不断加强,甚至于借公权力以“推行公共品”为名,行“为行业、部门谋利”之实,从而严重地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或用制度的方式“合理化”地掠夺消费者。
比如,国际金融市场的利差水平只有2%,但在政府对利率严格管制下,把利差拉到4%,仅此一项国内银行业就轻而易举获得收益4000亿元。可以说,如果完全是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来获得收益,那么国内银行业的业绩就不可能这样好。还有,在一般人或投资者眼里,一定会认为三大国有银行上市后质素会从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否则股价不会轮番上涨。但实际上从一些银行的服务来看,并没有随着上市有所改进,一些银行的服务态度之恶劣仍然是无以复加。如在北京的一些国有银行,我们消费者为了得到一次服务往往要排队几个小时。
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有很大的进步,投资者的信心开始确立,市场也开始繁荣。但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这个市场仍然是少数人炒作的市场。比如,上周指数被不断地推向历史新高,成交额达到4270多亿。在这个总市值仅为7万多亿,流通市值仅为2万多元的市场,有近2万亿的资金在股市短线进出,岂能不让整个市场翻江倒海?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内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们在制造一波又一波的概念、一组又一组的题材、一个又一个的板块,让股市的价格轮番上涨。看看香港,其流通市场总市值达到12万多亿,但其每天交易量也只在300多亿,很少上500亿。香港市场的流通市值是国内市场的6倍,但其交易量则只是内地的一半不到。就这样一个简单的对比就能够看出国内市场炒作程度有多高。当然,这次市场股价快速上涨尽管没有早几年那种“让鸡成了凤凰,让鸡毛飞上了天”,上涨股票基本是限定在机构们所认为的“价值重估”的股票上,但投机炒作的成分是不言自明的。
只要看看北辰实业接连几个涨停板而又迅速下落,招商轮船一上市就接连几日上涨80%,中国联通朦胧题材就能够让股价炒上天……就可以知道,目前国内的股市文化根本上就没有走出以往完全是炒作的阴影。机构投资者利用其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及其专业知识的优势不停地操纵市场(这包括了实际市场的操纵及市场话语权的操纵)仍然是平常的事情。可以说,机构投资者对市场的操纵应该是这次国内股市快速上涨最为根本的原因所在。如果这样的现象发生在比较健康、成熟的市场,那么监管部门早就会采取必要措施来关注与调整了。还有,国有大型企业可以优先上市,大量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官员可轻易地转战到企业谋取位高权贵的职务等,这些都国内证券市场司空见惯的事情。而这类事情有何尝不是与政府权力的渗透有关?
再看国内的保险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的主导与渗透更是无所不在、无微不至。一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居然政府监管部门可以下强制性文件来让消费者就范。一般来说,保险作为一种现代市场的商业行为,任何部门、单位都没有权力要求消费者进行保险或不保险,即使是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也是如此,否则就有可能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侵害。尽管政府监管部门推出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会打着什么国际惯例、保护公众利益等冠冕堂皇的幌子,但是中国目前有满足这种国际惯例的条件吗?如果没有,那么这种国际惯例就容易成为掠夺消费者利益的工具。还有,对于公众利益的保护,为什么不可以通过《交通法》及相关赔偿条例来进行?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民商法》及相关条例来进行?而要通过一种强制性市场交易工具来进行?
现在我们要问的是,这种强制性征收的第三者责任险,其法律依据何在?如果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不是为我们社会提供公共品,而是仅是为保险公司提供谋利的市场交易品,那么这种责任险的意义又多大?还有,如果这种责任险有法律依据,那么其以公共品的强制方式来强迫消费者消费,其定价是如何进行的?程序上合法吗?实际上,无论是在程序的合法性还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价上,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角度来决策、定价。借手中的公权力为本行业的利益服务,就完全是一种损害消费者的产品定价。也就是说,保险监管部门借助于公权力来谋取行业、部门利益(因为保费高低与监管部门收入相关)。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借公权力把这个侵害与掠夺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制度化、合理化,也是对公权力的一种严重侵害。
可以说,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借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及法律的不了解,借技术、信息、政策等方面的不对称,把一些对消费者利益侵害与掠夺的行为制度化、“合理化”。这也正是目前金融改革最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