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历史事件本身就是事物发展由量变到质变的分水岭。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发展亦是如此。迄今为止,中国金融业加入WTO已经7周年,对于中国金融业的争论焦点也不断变化,由“狼来了”,到“银行贱卖论”,再到“金融过度开放论”。争论永无止境。但是中国金融业取得的骄人成绩却毋庸置疑,可以说,中国金融业开放取得长足进展。
任何的争议在事实面前都是苍白的。针对争议最多的银行业开放问题,可以从以下8个方面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
视角一:进入市场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但是中国实行分业经营金融体制,因此,从事银行证券保险要分别取得不同监管部门的核准。
根据世界银行的普查数据,有8.1%的国家在外资银行进入时需要多个部门与机构核准;另外有54.5%的国家的外资银行经营证券、保险业务时必须持有一张以上执照。在美国,美国货币监理署和州银行监管都可以核发银行执照。在英国,则只需要得到英国的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即可。
视角二:外资股权限制
虽然在《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10条对“外资控股如何获取中资银行控制权”表述的要求中,并没有列出股权比例限制,引发了人们对于外资银行控股比例放开的猜测。但是按照银监会随后发布的声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并没有取消,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合计不得超过25%。
而在世界银行调查的123个国家中,有45个国家对外资银行股权限制在0~25%之间,而对外资银行股权限制在75~100%之间的国家有23个。这说明虽然有的发达国家(29个)在WTO中承诺不设股权限制,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还是股权限制。
视角三:外资银行集中度
我国外资银行的集中度在2001年加入WTO后增长迅速,但总体水平较低。1994~2003年我国外资银行集中度平均值只有0.2%。到2007年我国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2.44%。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外资银行资产份额仍然较低,但是就2007年数据来看,要高于日本的外资银行资产份额。
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占比在发达国家也差异很大,英国的外资银行资产份额为33.9%,而瑞典只有1.7%。外资银行数目占也不尽一致,日本的这一比值只有1.6%,而爱尔兰则高达60.8%。美国的外资银行资产份额也只有8.5%。
视角四:进入市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方式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从世界银行的普查资料我们也可以看出,90%以上的国家都同意以购并现有银行的方式、建立子公司的方式、建立分支机构的方式进入本国市场。
视角五:最低资本要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对中国银行而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亿元人民币。在最低资本要求上中国完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而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也都实行最低资本要求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对外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虽然与国内银行一致,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偏高,英国《银行法》规定,实收资本在500万英镑以上的机构,即可核准使用银行名称。美国由各州设定最低资本要求,纽约州的这一要求与英国相差不多。加拿大对于外资子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加元,全能分行不低于500万加元,借款分行不低于10万加元。德国的最低资本要求为500万欧元。
视角六:证券保险业务
中国法律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这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在中国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能从事承保业务,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这主要是由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决定的,我国国内银行也同样不能从事这些业务。
大部分国家都允许外资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只有31.7%的国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承保业务。德国是全能银行制度的代表,在德国的外资银行可以直接从事除共同基金意外的全部证券业务,德国的外资银行不能从事保险业务中的承保业务。英国则是可以直接从事证券与保险的全面业务,而且只需要一个营业执照即可,但是从事承保业务需要要在子公司内进行。在美国的外资银行则需要两个以上的营业执照,但是可以从事全部证券和保险务,但是需要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内经营。
视角七:董事会成员构成
根据有关外资银行的管理条例,中国对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工作经历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没有对董事会成员的国籍等进行限制。
美国则要求外资子行董事会应主要由美国公民组成。如果外资银行子行按国民银行注册,董事会中外籍董事人数不得形成多数。尽管美国法律要求,国民银行的多数董事必须居住在银行营业地域,但货币监理署有权放弃这一要求。各州有关外资银行子行公民权和居住地要求可能各有不同。
德国银行经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声誉和有关必需的专业证书;一家银行至少具备2名具有足够的德语能力的经理,在任命的2名负责人中,至少要有1名曾在德国境内的银行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其他负责人有在国内银行3年以上的经验,但必须有在德国从事银行业务1年以上的经验。
英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要求外资银行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必须有一人具有在伦敦金融市场工作的经历;至少有两人熟悉经营机构的业务。
视角八:外资分行资产抵押要求
中国是对外国银行分行要求提供营运资本(出资资本)的国家之一。此外,《条例》第24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本的30%必须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的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资产抵押要求)。
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韩国、意大利对外国银行分行适用资本要求,但是并不要求提供资产抵押。
在美国联邦层面,1978年国际银行法要求,美国货币监理署批准的分行和代理机构必须保持相当于第三方责任5%的“资本充足性存款”。加拿大规定,经批准的外国银行应当在加拿大存入监管者确认的某种无担保的资产。对于适用第524(2)条规定的限制和要求的为经授权的外国银行,或者其他情况,必须提供1000万加元或者监管者规定的更高数额的资产抵押。澳大利亚、芬兰、爱尔兰、日本、挪威和瑞典则是既不需要资本要求又不需要资产抵押要求的国家。
根据上面分析可知,中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相对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外资银行若要经营证券保险业务还需要一张以上的执照,扣除这一因素,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与美国、德国基本持平。另外我国外资银行集中度也比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时间较短,外资银行进入还需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