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审慎政策”一词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末,但一直并未得到学界和业界的重视,直到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才将其再次推向风头浪尖。宏观审慎政策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为避免金融体系存在的“合成谬误”现象而提出的新理念。原先所强调的微观审慎监管主要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定,但这并不能避免多个优质、无风险的机构因相互关联或传染而爆发系统性风险。而宏观审慎管理则更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简而言之,宏观审慎政策理念主要涉及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微观监管手段的宏观性视角,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防范,银行监管标准的审慎性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强化考核以及“影子银行”监管等内容。
本轮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人们纷纷将危机的根源指向金融监管本身,并就加强宏观审慎达成共识。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提出了以加强宏观审慎政策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同时,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世界货币基金组织(IMF)以及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也就宏观审慎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建设性研究成果。一时间,“宏观审慎”一词成为金融监管领域最热门的关键词。
作为G20成员国,我国金融政策当局密切关注危机演化及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动态,将加强宏观审慎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开展。
近日,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外汇局共同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正式颁布实施。该项规划是指导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引导金融产业发展的导向性、纲领性文件,其中不乏亮点。纵观《规划》全文,新规划着重突出了宏观审慎政策理念,并将其主要内容贯穿规划的各个方面。
第一,《规划》要求把货币信贷和流动性管理等总量调节与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相结合,引导并激励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主动调整信贷投放,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货币政策目标上,《规划》强调要“更加突出价格稳定目标”,关注更广泛意义的整体价格水平稳定,发挥社会融资规模在货币政策制定中的参考作用。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在继续关注货币供应量、新增贷款等传统中间目标的同时,发挥社会融资规模在货币政策制定中的参考作用。在货币政策操作层面,要求完善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机制,逐步增强利率、汇率等价格杠杆的作用,推进以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以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型,增强公开市场操作引导货币市场利率的能力。
第二,《规划》要求建立、完善逆周期缓冲资本和前瞻性拨备制度,更好地发挥杠杆率等工具的作用。《规划》要求银行业要积极稳妥推动实施新监管标准,不断优化监管工具和指标体系,切实提升银行业风险识别、计量、评价、监测、控制和预警能力。坚持动态资本充足率要求,有效控制杠杆化水平,强化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除此之外,《规划》还要求建立和完善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业传染。
第三,《规划》要求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框架,建立具有前瞻性的风险预警体系。《规划》要求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识别预警。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避免财政金融风险相互传递。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统计监测、风险评估和宏观审慎管理。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国际收支应急预案。
第四,《规划》要求研究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设定更为严格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明确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行为,避免因过度发展造成“大而不能倒”问题。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推动建立与新资本协议实施相配套的风险计量、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规划》要求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配合、相互补充的体制机制。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在重大政策与法规问题上的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细化金融机构分类标准,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强化对综合经营和新产品、新业务的监管协作,探索对金融产品的功能监管,严格把握高关联、高复杂程度创新产品的市场准入,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风险。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加强本外币协同监管。加强金融风险处置协作,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
虽然宏观审慎政策理念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并逐步被广泛的采纳与运用,同时,中国金融政策当局也在积极推进与实施。但是,由于宏观审慎政策的概念尚属发展阶段,特别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体系存在诸多差异,因此,要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必须充分重视中国化问题。
首先,《规划》中并未明确实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实体部门。在美国出台的金融监管法案中,明确提出建立由财政部、联储和监管部门参加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同样,欧盟在泛欧层面建立由央行和监管当局参加的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英国则提出建立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共同参加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但我们的金融业“十二五”规划并未提及建立实体部门的要求,仅强调了货币政策当局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问题。根据国际经验及中国国情,笔者建议中国是否可以考虑成立一个“金融稳定协调办公室”,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发改委共同组成,并形成运作协调、信息共享的交流机制与平台,构成我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实体主管机构。
其次,《规划》中尚未提出超脱微观审慎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从《规划》中提出的几点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看,无非是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工具(如资本金、流动性、杠杆率等)和那些对顺周期性能够有效调节的工具(如动态拨备、资本缓冲等)。但是,从宏观审慎的政策目标看,这些措施仍然停留在微观层面,唯一的区别可能是着眼点的侧重不同。同时,这些强化的监管措施是否适合基础设施建设还未完善的中国金融业尚在考察阶段。需要充分考虑中国金融业的承受能力及其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在不挫伤我国金融业发展积极性和竞争力的同时,实现有效抵御和化解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