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最早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雷提出,意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吸纳未经保险的短期资金进行经营运作,广泛采用创造性融资手段,通常由杠杆度较高的非银行机构所组成的金融系统。美联储主席伯南克2010年9月在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FCIC)作证时将影子银行定义精简为:在被监管的存款机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及信用合作社)之外,充当储蓄转化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从这一定义的表述看,影子银行至少包括两个要义:第一,不受监管或受到较少监管;第二,它发挥着存款货币机构的基本功能,如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等。
从当前国内影子银行的实践来看,它们与上述定义的最显著差异是:它们内生于银行体系内,生长时较少受到关注,在发展过程中对监管形成挑战,因而不断受到打击。以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为例,其资金来源经过银行渠道,资金运用经过信托机构,这两者都处于监管范围内。但由于该类产品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监管层难以应对,银监会陆续出台多项文件规范和禁止该类产品的发展。此外,委托贷款、同业代付、银银资产对敲(互换)等也都以银行为中介。图1展示了社会融资总量与银行贷款之间的变化差异以及属于银行体系内的非贷款类融资的规模,从2006年开始非传统类融资表现出快速增长,最高峰2010年新增规模达到3.6万亿元,约占贷款的一半。
影子银行之“影子”一词表明了体系之外的含义,而上文监管事实和统计数据说明了中国的影子银行却是“体系内影子”,这一充满矛盾对立的语义反映了银行创新或者说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因,更凸显了当前货币调控和监管方面的缺陷。具体而言,第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发展是应对传统货币调控方式的结果。1996年人民银行转向货币供应量的间接调控模式,但一直没有放弃对信贷规模的监测与窗口指导。在较强的行政干预下,影子银行成为绕开规模控制和贷存比指标的重要和有效工具。以规模控制较严的2008年为例,影子银行的发展也表现出顽强的抵抗力。为应对影子银行发展的创新挑战,人民银行在酝酿很久后于2011年推出了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工具,各类实证检验都表明该指标与宏观经济的联系较为密切。但恐怕遗漏了该指标的一个重要缺陷,即缺乏可控性。货币调控的可测性、相关性、可控性这三个要义,一个都不能少。20世纪西方学者就在不断努力拓宽货币测度的层次,但结果还是放弃了这一中介目标,社会融资总量的理念和思路与其一致,恐怕从调控抓手的角度最终还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第二,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发展反映出国内银行监管理念和方法的落后。对于影子银行的迅猛增长势头,银监会采取“堵”和“禁”的思路,即要求各种表外业务转回表内,这种简单粗暴的干预方式反映出监管理念不能与时俱进。20世纪后期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趋势,各国监管当局大都是适应这种趋势,在监管上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或业务监管,有的甚至更具前瞻性,直接转向目标监管。国内银行监管不能顺应这种趋势,一方面是理念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缺乏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业务的交叉混合必然增加了信用转移风险,但我们却缺少交易对手的统计信息。此外,对国外监管目标的生搬硬套也导致机构发展影子银行业务的重要原因。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即将在2013年元旦正式实施,我们对一家资产规模在100亿元到500亿元的城商行的测算表明,照当前速度发展四年后资本金缺口就将达到15亿元左右,但如果贷款中有30%经表外再转回表内投资项,资本金缺口将只有7亿元。由此可见新资本协议产生的压力,事实上很多银行开展的资金腾挪术正是为此而准备。作为监管当局而言,应该明白资本充足率仅仅是一个经验值,它是用资本覆盖信用风险分布的尾部区域,因此各国资本充足率的设定应该有明显差异。另外,资本充足率的传统计算方法大都基于正态分布,而大量研究已经表明信用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拖尾特征。第三,影子银行的发展是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全的结果。从当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看,它们大都是指向票据债券类的产品。这一点类似于国外的货币市场基金,而国内的票据发展受真实性交易原则制约,债券发行大都受到行政管制,因此只能通过银行体系的各种腾挪转移方式实现。
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操作手法
既然中国式影子银行主要集中在银行体系内,下面我们从微观角度探讨“体系内影子”的操作手法。一方面通过会计分录表现为市场人士提供新的视角;另一方面也为监管层提示关注重点。具体来讲,“体系内影子”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1.银信合作模式
银信合作方式大体包括两种:一是银行在不受规模限制的条件下以自有资金方式运作;二是在规模受限情况下以中介方式运作。
在自有资金运作模式下,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同选定放贷企业,由信托公司成立信托受益权计划,银行购买信托受益权,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发放给企业。在银行的会计科目中,现金及准备金存款科目减少,应收款类投资增加;在原来对企业直接放款模式下,同样现金及准备金存款科目减少,贷款及垫款科目增加。两种方式相比,资产负债表规模未发生改变,内部结构变化。对银行而言,贷存比指标因分子贷款的减少而下降,同时由于投资类项下风险资产权重降低,资本占用减少,达到资本缓释目的。
在信贷规模已经受限的情况下,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合作可以分两步进行。首先信托公司发起信托受益权计划,银行利用自身的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就这一步而言,银行可要求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在本行清算,银行的会计分录中同业借款和现金及准备金两个科目同时增加;第二步银行购买信托计划,现金及准备金科目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加,资产负债表规模不变,结构变化。在银行直接对企业放贷的情况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现为储蓄存款和贷款两个科目同时增加;而通过信托媒介后,银行资产负债表表现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同业借款的同时增加;两种方式都可以使得资产负债表扩张,但结构明显不同,在后一种方式下,贷款项并不增加,贷存比得到控制,资本占用也相应减少。
由于银信合作产品的投资标的多样,投资方式灵活,它已成为银行实现信贷出表的重要工具。尽管监管层收紧银信合作,但银行依然可以通过结构变换,在表内进行资金腾挪,巧将贷款转化为投资。
2012年上市银行中报有9家银行投资了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共涉规模达2932亿元。其中,光大银行1052亿元,兴业银行818亿元,浦发银行375亿元,平安银行366亿元,南京银行170亿元,民生银行63亿元,北京银行44亿元,宁波银行25亿元,华夏银行20亿元。在这2932亿元资产中,光大银行的1052亿元列于“其他资产”下的“代理理财资产”;兴业银行的2.69亿元和142.55亿元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其余理财产品均位于“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在“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各银行所起名目不尽相同,分别为“理财产品”、“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受益权”、“资金信托计划”、“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等。
2.银银合作模式
银银合作具体包括三种方式:同业代付、银银之间进行票据双向买断以及贷款转让。
同业代付业务始于2009年,它的出现也是迫于信贷规模受限,银信合作、票据贴现被严格控制条件下的金融创新。同业代付是指委托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以自身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他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委托行在约定日期偿还融资行代付款项本息。具体类别包括信用证、国内保理、票据等。在同业代付时,代付行的会计分录为现金及准备金存款减少、同业存款增加;委托行会计分录为同业存款减少、其他应收款增加。对于委托行而言,它属于表外业务,资产负债表规模不变,原本应计入贷款项下科目内的计入了投资项下;对于代付行而言,由于有委托行的担保,它增加了一笔同业资产,也不计入贷款项下。由此达到绕过信贷规模的目的。
从2011年以来,通过同业代付获取放贷资金的做法被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广泛使用。根据测算,2011年全年代付业务增长了4000亿元至5000亿元,截至年末总规模约1万亿元,占到了银行贷款的2%。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2011年三季度末季报显示,兴业、中信、浦发、招行、光大、北京银行等,同业代付拆出余额均超过400亿元。
银银之间票据双向买断又称为银银对敲。即A银行买入B银行的票据,B银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后回购,买入时A银行会计分录为现金及准备金存款减少、买入返售证券增加;与此同时,B银行买入A银行相同金额的票据,同时A银行承诺相同期限后回购,这是A银行会计分录为现金及准备金存款增加、票据减少;最终结果表现为票据减少,买入返售证券增加。由于票据贴现计入贷存比计算的分子,同时经风险暴露也须计提资本,在经过双向买断后,两个监管指标都得到改善。B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变化与A银行一样,它也从对敲操作中获得监管缓释的益处。实际上上述操作类似于互换协议,但经过操作后本来位于贷款项下的科目却转入投资项下。
2012年上半年同业代付规模被要求纳入表内的监管政策酝酿出台,一度抑制了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的扩张。可反映银行通过与农信社票据“双买断”降规模情况的“买入返售票据”在2012年上半年又出现了大增。2012年6月末,14家上市银行(中行和中信银行未披露)买入返售票据规模合计达2.38万亿元,相比年初增加1.17万亿元。
贷款转让模式是相对透明的缩减资产负债表的方式。2010年9月,央行在上海批准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系统,以期对商业银行之间的贷款转让提供风险可控的交易平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21家金融机构签署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该协议对贷款转让的结算方方式、违约处理进行了标准化规定,这对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透明化和可交易化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3.银企直接对接模式
银企直接对接模式是指银行通过自己持有的投资公司或以阳光私募的渠道将资金投放给企业。与直接贷款所不同的是,资金的投放以私募股权的形式,与此同时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即企业不能达到收益率条件或上市条件时,银行从中退出并获得固定收益率。这种方式是以“股权投资”之名,行“贷款发放”之实。
二、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思考
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源起和发展均与监管水平落后有关,期望金融机构和市场回到过去的状态恐怕并不现实,倒是大禹治水的方法为监管改进提供了思路。监管层只有适应市场发展的趋势,方能形成“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局面,如果逆市场趋势不仅难以达到监管目标,还损害了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具体来讲,应该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
加强信息统计分析能力,弥补信息缺口。在2009年4月召开的20国集团峰会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提交了《金融危机和信息缺口》的报告。尽管报告并不认为导致危机的原因是缺乏金融数据,但报告明确指出“好的数据和好的分析是有效监管和政策反应的血液”。从中国影子银行发展的态势看,目前最为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恐怕不仅是社会融资总量,更重要的是统计各类交易的对手方信息。因为当前逐步发展壮大的影子银行正改变着中国系统性风险的内涵,过去中国系统性风险主要来源于经济周期变化的纵向风险,而信贷资产的转移使得金融机构的横向联系逐渐加强。《金融危机和信息缺口》报告提供了20条减少信息缺口的建议,其中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和系统性重要机构即是对这种横向风险的关注。此外在弥补信息缺口之后,更重要的是进行全面深入的统计分析和压力测试。比如2011年底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存量约20万亿元,假设其中40%(8万亿元)是贷款类转换工具。这些工具如果转换贷款项下按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假设不良率为1%,综合计提的专项准备权重为50%,照此计算银行将少计提1200亿元的拨备,而2011年底银行业的整体利润为1万亿元。由此可见,影子银行对银行业利润虚增的影响较为明显。
针对创新业务,增加相关监管资源投入。当前银信合作是影子银行的最主要形式,受益于这一轮金融创新,信托业管理的资产已经超过保险业,位居金融业第二的位置。然而信托监管者的地位与整个行业地位是不相匹配的,负责信托监管的部门是银监会下属非银部的信托处,因此无论是从监管人员配备还是理论研究上都难以满足监管需要,这也难怪当业务发展过快时会采取简单压制的措施。顺应监管模式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需要,首先应该增加相关业务的监管资源,其次由于功能监管还涉及不同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问题,在中国的监管权力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条件下,还应提高这一业务监管部门的地位。
努力培育各类金融市场发展,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全文的分析已经表明,中国式的影子银行体系是应对数量型货币调控以及由此衍生的各种监管范式的结果。货币理论的研究告诉我们,信用创造活动的内生性越来越强,寄希望于数量型的政策是没有出路的。此外,绕开监管的影子银行必定要承担一定的成本,这对于实体经济中资金渴求的小企业而言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因此,尽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增加企业和居民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完善价格型工具发挥作用的条件,从而为当前越堵越高的“监管之墙”松绑和减压已成当务之急。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式影子银行是“体系内影子”,这也意味着他们“离家并不太远”;又好又快地完成利率市场化,就是迎接当前的影子银行回归体系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