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看似积极的改革政策,一切看似稳步推进的规则,目前却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简称“巴Ⅲ”)正处于这样尴尬的境地。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巴Ⅲ正式出台。在2011年11月的G20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又承诺于
近日,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突然宣布,由于存在较大资金缺口,美国将无限期推迟实施巴Ⅲ。无独有偶,据悉欧盟也正在考虑将巴Ⅲ的实施截止期延长半年或一年。之前信誓旦旦的誓言,现在却都不认账,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在目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大多数的欧美银行都无法满足条件苛刻的巴Ⅲ提出的核心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曾在今年早些时候表示,全球最大型银行将需额外筹集约6385亿美元的核心资本、2.32万亿美元的易变现资产,才能满足巴Ⅲ有关核心资本和流动性管理规定。其中,仅美国最大的19家银行控股公司就存在50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面对巨大的资本金补充压力,再加上欧债危机和美国经济复苏乏力等因素,本来岌岌可危的欧美银行业将再遭重创。
事实上,金融体系本身存在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危机的爆发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的加强,而监管的趋严需要通过提高具体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加以体现,但是更高的监管要求又会削弱银行的流动性和活力,不仅使金融业本身受到制约,更无法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复苏的效能,这个死结就是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效应。一直以来,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都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博弈的焦点,也是理论界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这次也不例外。
让我们把目光转回中国,我们目前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从2011年5月银监会颁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来,中国版巴Ⅲ框架逐步显现。2011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并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2012年6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并计划按照巴Ⅲ要求,于
但笔者认为,巴Ⅲ并非“一无是处”,中国银行业不应该把实施新监管标准视为监管机构为其设置的障碍,而更应该将其看作千载难逢的机遇。首先,巴Ⅲ规定的监管标准本身就是最低要求,新加坡、瑞士等国家对核心资本的要求均高于中国。更何况,从短期看,中国银行业的“核心”和“一般”资本充足率均已达到新要求,而从长期看也有充足的时间予以补充。其次,与国际大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经营理念以及风险管控相对陈旧,巴Ⅲ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实现战略转型。第三,推进巴Ⅲ在中国落地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银行体系中的地位,如果在这类重要指标上不同国际接轨,中国很难融入国际金融体系。
当然,在实施巴Ⅲ的时候,我们不应该一意孤行,而应审时度势有选择、有计划、有策略的推进。具体来说,笔者有以下四点建议。一是,学习和实施巴Ⅲ不应仅关注几个指标的高低,更应该关注新资本协议所反映出的金融监管趋势、银行经营理念及风险控制框架。抓住国际标杆银行的管理核心,比盯着几个枯燥的指标更有意义。同时,方法学会了,结果自然不难实现。二是,监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应该突出中国特色,并进行充分的情景测试和评估。不管是巴Ⅱ还是巴Ⅲ都是针对欧美银行业特点及西方银行业危机而提出的监管要求,其构建思路和具体工具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新兴市场国家和中国的金融实践。在引入巴Ⅲ的时候,不仅是指标高低选择的问题,甚至指标的定义都应该根据中国金融体系的特点进行重新调整。三是,在推进时间表上,我们不应该“盲动”,同样应该采取相机抉择的策略,灵活掌握推进的速度。在认真执行巴Ⅱ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巴Ⅲ的过渡期安排,视其他国家的举动而采取相应调整。四是,在实施步骤上,应首先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管理条例》,并对其先期实施巴Ⅲ。而对于其他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则应暂缓实施,使其更好的发挥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