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火爆改变了我国金融格局,也引发了种种“审美疲劳”,当下政策层、业界和学界对其认识已逐渐趋于理性。无论过分夸大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体系的颠覆作用,还是因为频频发生的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而对各种相关创新“一棍子打死”,都不符合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与金融结构变迁所带来的新趋势与新需求。
讨论互联网金融,先得厘清几个基本问题。
要弄清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还需回到金融或金融体系的内涵上来。黄达教授在《金融学大辞典》中提出的概念相对比较清晰,即“金融体系包括一些基本要素:制度、机构、工具、市场和调控机制。”根据这一定义的思路,则可看到,互联网金融体现在互联网对于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调控机制所产生的影响与改变。在这些影响中,有些仅仅是互联网的存在使得金融体系需要为之服务或做出改变(如由于互联网推动商业活动而带来的融资与支付需求数量与特征的改变),有些则是互联网直接构成了金融运营的一个部分(如基于互联网进行的支付与P2P融资)。在现实中,互联网金融应该更多地指后一方面。
从严格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中的“互联网”概念也需厘清,如银行运营的网络化(包括银行间的支付清算系统),其依托的是内部网,与互联网的开放性有所不同。所以,互联网金融与“电子金融”或“网络金融”固然有历史渊源,但却有所区别。
货币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是各种货币功能,而金融经济学则研究现代金融的支付清算、资金与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功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同程度地冲击了这些功能,进而对组织架构、产品服务、效率与安全都有深远影响。就此而言,当前值得研究和关注的最重要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是互联网货币、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资金配置、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
互联网使电子货币逐渐演变出虚拟货币形式,进而深刻影响货币概念及流通;从资金配置来看,基于互联网的低成本金融创新和应用,抵消了主流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和网点上的优势,促使传统金融组织不断采用新技术来改善服务渠道;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现代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不断提高,以非金融机构支付为代表的零售支付渐渐融入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对冲需求下降,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加强,单个主体的风险更易被分散,衍生品不再成为主流;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能发掘和集聚全新的信息资讯,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各类价格的发现与均衡。
虽然互联网全面影响了金融体系与金融运行,但在迄今为止的各国实践中,现有的某些完全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仍然还主要起功能补充的作用。另外,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动因,除了技术层面的因素,还多了制度层面的推力。之所以要认清这些,是因为技术因素促成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往往在中长期具有生命力;而制度层面因素引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则许多是经济金融市场化改革过渡期的中短期现象。
如果顺着“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来讨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功能作用,找出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短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微金融服务”领域。
目前,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在“做大做强”的传统企业与金融文化影响下,我国许多互联网金融组织也走上了“求大”之路,这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拥有相对模糊而宽松的监管与制度环境,也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组织期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机,更希望在市场规则明确下获得“大而不倒”的地位。
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分散化、去中心化的特点,并且能通过特有的信息优势发掘,更好地为“小微客户”提供服务,但客观上说,互联网金融并非一定是服务小微企业的。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会出现“巨无霸”和“小微机构”的并立。鉴于个人借贷或投资者发挥的作用逐渐变弱,而包括对冲基金和银行在内的大型机构则逐渐成为游戏主角。国外一些典型的大型P2P网贷平台都在逐渐考虑放弃“PEER”的提法。
例如,美国最大市场贷款平台贷款俱乐部总裁Renaud Laplanche曾建议将行业名称改为“市场贷款”。《纽约时报》此前借用了第二大贷款平台Prosper Marketplace总裁对该行业的另一说法——“在线消费者金融”。
但在我国,金融体系的“高大上”仍居于主流,而小微企业、居民金融需求仍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所以,我们其实并不需要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多“大而全”的平台,而更需要“小而美”。小微领域是最典型的普惠金融,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最大短板;恰恰我国的技术创新最缺少自下而上的“草根创新”,而草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又最需多元化的小微金融支持;随着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优化,与大工业、大企业相应的金融体系已不适应需要,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变得愈加重要,而小企业将来逐渐成为解决就业的主体,这尤其需要包括融资、投资、支付、风险管理等在内的小微金融服务,成为与经济转型相配套的新型金融体系的核心。
由此来看,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资金配置模式,在我国当前的真正价值,还在于“微融资”和“微财富管理”。如果过于寻求做大,必然带来更高的潜在风险,还需要有更严格的市场准入与运营监管,因为其业务特征逐渐与现有持牌的类银行组织接近。另一方面,支付和信用信息环境都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对此,互联网对于零售支付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深刻改变着个人的消费行为与习惯;源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与信用发掘技术,能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草根”基础,这些同样也是重要的互联网“微金融”创新。
可以预期,未来随着制度环境的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组织发展也会出现某些“巨无霸”,但不管大还是小,在将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仍会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独擅胜场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