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证金融安全高效地运作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银行等存款机构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安排,也得到越来越多中国家的认可。
存款保险在全球的盛行,主要基于其在美国的成功经验。存款保险的历史要追溯1929—1933年大危机期间,当时美国共有9096家银行破产关闭,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和信心均遭到重创。迫使美国国会随后迅速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IDC)。虽然在此前,前捷克斯洛伐克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保险金不足,于1924年停止营运。由于前捷克斯洛伐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很短,不具有代表性,因此,通常公认美国为全球首个正式建立存款保险的国家。
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从1921年到1929年,银行经常采用暂停兑现,来缓解流动性问题。但当股票市场崩盘引起30年代初全国性银行恐慌时,暂停兑现的结果导致存款人的心理恐慌并使之日渐扩散,因此出现了银行大量破产。从1931年1月起,美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但均于事无补。银行体系需要进行永久性变革,即除了实行国家担保外已别无选择。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一经建立就立即使美国银行业明显改观:失败数目降至最小程度,经营状况显著改善。
在FDIC成立以后长达近50年(1933-1981)的时间内,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美国银行系统的稳定和促进其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这时期每年银行倒闭的数量都不超过10家,仅有1976年为17家。这一阶段是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建立以来发展的黄金阶段,这一阶段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稳定与当时世界经济环境的稳定有很大关系,二战期间美国本土未受影响,相反战争极大促进了需求增长,带动美国经济的增长,使银行业稳定发展。二战后国际货币体系进入布雷顿森林体系,期间几十年世界经济发展稳定,对银行的稳健经营极为有利,也有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1981-1991这个阶段实际上是个过渡阶段,FDIC经过50年的平稳运作之后,问题和矛盾开始深化,其设计上的及运作中不合理之处日益遭受批评.而这一切发生则是以美国银行体系新的不稳定时期的到来为标志。当时的国际经济环境则表现为随着布雷顿顿森林体系的瓦解。经济波动性日益加剧。表现在欧洲货币市场的兴起,资本流动的加快,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加剧;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随着Q条例的失效或是部分失效,银行更多的依赖于价格(利率)来竞争。导致融资成本上升风险加大;拉美国家的债务危机出现;浮动汇率制形成,汇率波动剧烈;全球通货膨胀率升级,减少了银行的利差。这些均给银行业带来猛烈冲击。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银行业的运营是比较平稳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得到了公众的认同。如果说在前50年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尚能被在宽松环境下稳健经营的银行业所掩盖,则随着银行的倒闭风险的加剧,美国银行体系进入新的不稳定时期。
1989-1991年的第三阶段可以说是联邦存款保险制度问题严重的阶段。由此引发种种改革的争论。1989年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因破产而被撤消,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保险基金已出现严重赤字,几近崩溃。《1991年存款保险改进法》(FDICIA)的颁布,就是希望对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一次大手术,使其重新焕发出生命力。在1991年后则目标直接定在减少道德风险的改革措施上,并进入了实质的实施阶段。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的颁布,主要用于改进80年代银行业在危机中出现的问题,其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重新调整最近资不抵债的FDIC的资本,为最小化未来纳税人的损失而重新设计该制度。二是限制“大银行不能倒闭”的原则,要求FDIC在一家银行的资本降至某一水平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存款保险在全世界的推行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运作,并未立即得到其它国家的效仿,直到1980年前,全世界只有6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80年代到90年代末,全球金融危机事件频频发生,给发生危机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从1980年到2000年这20年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猛增。
此外,以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取代政府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成为全球新的发展趋势。根据IMF的统计,截止2000年,全球共有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外还有68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或监管上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国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如美、英、法、德等国,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哥伦比亚、台湾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印度也早在1961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随着八、九十年代以来,银行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问题日渐显现,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防范金融危机时选择采用的制度安排。中国央行近期也明确指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经成熟。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历经几次改革。以下就存款保险公司的规模、BIF和SAIF两个基金的分设问题、DDR(指定储备率)的确定等多个方面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考察。
1.FDIC存保机构的构成及变化
在FDIC存保的机构构成中,既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储蓄贷款协会的成员。
2.存款保险基金规模
90年代美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促进了银行业的复原,速度之快超出了FDIC的预料。在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如由于保险基金的快速累积,从1996年开始,大部分银行已没有再交纳保险费。
存款保险其实并不局限于保险基金的规模,如果保险基金用光了,为了稳定金融体系,国家信用即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必然的,情况就象80年代的FSLIC危机,因此存款保险基金其实就是一个管理机构独立处理危机的能力象征。基金规模越大,管理机构独立处理能力就越强。因此保持一个庞大的存款保险基金收益是:可以保护纳税人的钱;可以给予管理机构更大的自由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的规模不能太大,一个庞大的基金会增加银行的成本,意味着会间接损害存款者和资金使用者的利益。保险金对于银行来说等同于税收,增加保险费的结果会影响银行的行为,费率大到一定程度还会降低银行吸收存款的动机。增加的保费会被银行转嫁到存款者和贷款者身上,因此会表现为银行服务的成本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存款者获得利息更低或贷款者的利息更高,三者必居其一。
但是要量化上述讨论的成本和收益是困难的,因此也就很难会估算基金的合适规模。学者们普遍认为,指定储备率DDR是一个合适的指标,而且美国目前的DDR(1.25%)在最近10年的运作都不错,问题是需要赋予保险基金多一些弹性,即允许基金规模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波动。以下将对DDR的问题进行讨论。
3.BIF 和SAIF两个基金的分设问题
1989年美国《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巩固法》撤销了FSLIC,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储贷协会保险基金(SAIF),将其与银行保险基金(BIF)一起统归FDIC管理。
4.存款保险基金的偿付
(1)保险范围
1933年美国开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时,联邦储备体系成员银行强制性加入,州注册银行自愿申请;1935年银行法规定,所有银行自愿申请加入存款保险,由FDIC对银行申请进行审核,准入标准非常严格。后来颁布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所有国民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州注册的银行可以自愿参加,由银行提出申请,FDIC审查批准后才可参加。事实上,由于存款人非常关心存款是否得到保护,大部分存款人会选择将存款存入参加存款保险体制的银行,这使得银行为了不失去客户,积极参加存款保险。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州注册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储蓄协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等都要参加存款保险。
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
(2)偿付限额
存款保险开始实施时,存款保险的赔付是按照倒闭银行存款人赔付,而不是按每个账户赔付,一个存款人在同一倒闭机构有多个账户时,合并计算。1934年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加剧,保险限额不断提高。1980年的《放松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FDIC提高了存款保险限额,对所有种类的存款账户保险限额都提高到10万美元,即在FDIC保险的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储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合并在一起,保险的最高额度达到10万美元。
实行10万美元的存款保险赔付标准后,八十年代美国银行大量倒闭,使处置有问题银行的成本很高,不得不允许应该倒闭的机构继续经营,拖延了处置时间,增大了处置成本,这也导致1989年联邦储贷协会存款保险公司破产。
1980年,美国调整赔付金,从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调整的原因为是为抵销通胀对名义赔付金的影响。而经过了20年,目前赔付金的实际价值也只相当于1980年的一半左右了。
5.DRR(指定储备率)的确定
目前,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所采用的评估体系是依据1991年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FDICIA)。根据FDICIA要求,为了保障FDIC的偿付能力,保险基金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保险基金必须与所有被保险存款的比率要维持在一定水平,即目标比率DRR,其计算方法是:目标比率DRR(%)=存款保险基金额/被基金保险的存款额。目前规定的目标比率(DRR)是1.25%。这一比例是FDIC根据下列五类因素确定的:基金可能遭受的损失、基金运营费用、处理失败银行的支出和收入、保费的收取对被保险机构收入和成本的影响、存款增长等其它相关因素。
当基金低于规定的目标比率水平时,FDIC将采取两种方式补足:一是在一年内收足基金达到规定的目标比率,二是FDIC收取最低不小于存款2.3%的费率,在15年内收足资金使基金达到目标水平。当目标比率超过1.25%时,根据FDIC对受保银行的评估,对资本充足状况良好及监管评级较好的受保银行可以免交保费,从1995年以来,免交保费的受保银行一直占90%以上。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可分为以下以个方向:
1.BIF和SAIF两个基金的合并
事实证明,分设两个保险基金不合时宜。首先,银行和储贷协会之间不仅业务界限日益模糊,而且特许权的许多法定差异己经缩小。确实,早在20世纪30年代FDIC和FSLIC建立之初,储蓄和贷款协会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储蓄帐户和房屋抵押:受特许权限制,其贷款全部是长期、利率固定的住宅抵押。而商业银行2/3存款是活期存款,住宅抵押非常少。但是,现在银行和储贷协会之间的区别已经很模糊了,彼此向对方领域渗透后现在基本上提供相同的存款帐户。因此,继续维持两个不同基金势必增大市场成本。
其次,许多机构同时持有出BIF和SAIF承保的存款,SAIF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混合基金。SAIF建立之时,由其承保的存款全部由SAIF成员储蓄协会持有;但近10年来,由SAIF保险的存款有相当部分是银行负债。到2000年3月底,40%的商业银行和8%的州特许储蓄银行持有47%以上由SAIF保险的存款;而且,在50家SAIF保险存款的最大持有者中有27家是BIF成员,包括排在第二位的第一联邦国民银行和第三位的美州银行。因此,当SAIF变成名副其实的混合基金时,继续对基金进行区分实际上徒然增大其操作的复杂性。
因此,两个基金的合并是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
2.承保额度的实际价值维护
美国自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已先后进行6次承保额度调整,以期维持适度的保额实际值。但是,(1)尽管承保额度的名义价值呈不断增长之势,其实际价值却波动无常,不仅增长缓慢而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2)究竟怎样才算适度仍然不确知,也没有一个准则。因此,FDIC准备下大力气解决这两个问题。
解决第一个问题是通过指数化方案来确保保额实际值的稳定增长。在物价、财富、收入等指数中,FDIC倾向于CPI。他们认为,指数化方案除了减少突然大比例变动以外还能增加预期性—一银行和存款人都能更好地预测增加保额的时间和数量从而能更有效地制定财务计划,降低成本。CPI内涵易于理解和接受,基本上反映了通货膨胀水平,也能及时获得,因此较为合适。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包括参照体系(如究竟是截面数据参照还是历史数据参照,还是两者兼顾)和时间选择。尽管两者兼顾可能最佳,但FDIC倾向于选择历史数据指数化,即选取适当的初始保额水平后再选用尽可能及时的物价指数来调整。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应该在确定初始保额以后必须保证其实际价值不至于下降。因此起始保险水平确定是否适当相当关键,它涉及到当前水平是否适当与道德风险是否严重两个方面; FDIC拟将经济增长因素考虑进去以调整当前适度水平,并尽可能抑制道德风险的危害。
3.保险基金DDR区间设定
一般来说,对于存款保险基金储备率设定目标范围比单一值的缓冲作用要强:如果此时在目标区间偏离时通过适当增加或返还保费来调节而逐渐恢复至目标水平,则基金储备率的变动就不可能引起费率的巨大波动。为此,FDIC拟在原来储备率1.25%基础上,上下各增加10个基点波幅,将1.15-1.35%视为储备率的合理变动范围。只有基金储备率低于1.15%时,才再征收储备率与1.15%之差的30%的保费;也只有高于1.35%时,才可以返还两者之差的30%的保费。当然,具体到每个存款机构,附加保费或者保费的返还主要还是依据各机构实际评估的费率和过去支付的保费来确定;但所支付的保费和得到的返还的净值不应该是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