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把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落在了改善民生上,落在了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上,这是我们党在制定经济发展目标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表明我国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民生问题正成为全党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快与改善民生息息相关的微型金融发展,就成为我们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微型金融的兴起和发展
根据世界银行扶贫咨询委员会(The 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CGAP)对给出的解释:微型金融(Microfinance),通常是指向穷人和低收入人群(Poor and Low-income Cileents)提供的金融服务。微型金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微型金融是指由专门的微型金融机构(Providers that Identify Themselves as“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MFIs)向穷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的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广义的微型金融则是指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一系列旨在支持其生产、提高其收入、稳定其消费、防控其风险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微型金融定义为,旨在向弱势群体和小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包括小额信贷、合作医保、助学贷款、扶贫开发、保证保险和资金划汇以及其他的金融服务等。
从微型金融的形成来看,其兴起的直接动因是缓解贫穷,这也是微型金融出现在世界政治舞台上的重要原因。与此相对应,微型金融机构(Microfinance Institution,MFI)一般由国家政府,非政府组织、捐赠者或多边发展银行资助建立,大部分机构不能实现资本的独立运营,因为它建立的初衷是缓解贫困,这也体现了微型金融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初衷。各国的实践证明,微型金融是一种向社会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提供帮助的有效方式,它的兴起代表了金融环境的改善,树立起弱势人群也是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全新观念,并由此创造出一系列向弱势人群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创新产品。
从微型金融的发展来看,向穷人和弱势群体提供贷款,可以追溯到 18 世纪爱尔兰民族主义者约纳姗·斯威福特发起的信贷基金制度(Loan Fund System),到 1840 年,全爱尔兰共建立起约 300 多个信贷基金,其目标是有偿地向穷人和普通家庭提供短期的小额信贷(Microcredit)。到20世纪50年代,这种小额信贷都是以政府和捐助者的资助为主要资金来源,其金融服务的特征是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根据相关研究,当时这种模式并不是特别成功,相反由于利息补贴以及还款约束的软化,这些微型金融机构都遭受了巨大的资本损失。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为代表,主张微型金融机构必须注重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此之后,微型金融已不再是最初意义的只提供小额贷款等相关服务了,其内涵扩展到更广的金融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弱势群体,而是针对扶贫的技术支持、群众教育和社区服务等等。
二、微型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
总结世界各国微型金融发展的实践,其成功的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要构建起有利于微型金融健康发展的组织体系,这包括各类NGO组织、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等,也包括各类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也包括以成员为基础的社区金融组织(如社区发展基金、社区信用社、社区银行等),还包括各类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微型金融服务机构。
第二,要构建起保障微型金融有效运转的制度机制,包括为微型金融服务的客户诚信体系、微型金融评级体系、审计监督机制、清算支付体系、流动性保障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等,也包括有利于微型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外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资机制,比如创业投资基金、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机制,还包括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微型金融健康运转提供控制风险的保障机制。
第三,要建立健全促进微型金融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这既包括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也包括政府对微型金融实施非审慎监管的制度,以及逐步完善的监管手段和监管制度,以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监管的有效性。总之,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诚信文化,是保障微型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
三、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的实践
为加快微型金融的健康发展,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并选取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部分基础好的县(市)区,开展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2010年,人民银行又联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此项试点工作。全国各地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了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组织+农户”等多种方式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这对当时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拓宽农村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覆盖体系和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的不断放宽,除原有服务农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网点不断增加外,众多的微型金融机构和组织也大量出现。截至到2011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起设立了78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设立村镇银行726家(其中60.2%设在中西部地区),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累计吸引各类资本36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316亿元,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20亿元,农户贷款余额432亿元,两者合计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0%,已发展成为支农支小的生力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为29.5%,不良贷款率仅为0.15 %,风险总体可控。目前,我国微型金融的发展已由项目扶贫模式发展到进军综合金融领域模式,在众多鼓励政策的引导下,一批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大举进入我国的微型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非政府组织、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等共同参与的微型金融组织体系,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四、我国微型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支持政策不配套问题
自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出台以来,中国银监会又陆续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多项加快微型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办法,但是,针对微型金融组织发展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业务管理等具体支持政策还没有明确,造成各地对政策的执行不尽相同。支持政策不配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还没有建立起支农奖惩机制,对支农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单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影响了其支农的积极性;二是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尚不明确,能减多少税、免税多少年,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支农再贷款向村镇银行倾斜程度较低;四是村镇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能否享受国有商业银行关于剥离、核销呆账的同等待遇,农信社能否享受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的政策等。
(二)监管政策不协调问题
首先,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最初的试点是由人民银行推动的, 2008年5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至此,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人民银行移交给了地方政府。但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及时制定准入条件,对其责权利职责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种不完善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微型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与长远发展。
其次,监管目标不够清晰。1999年7月,人民银行出台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并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用途、次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资信评定标准。2000年1月,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在借鉴非政府组织开展微型金融试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小组联保、强制储蓄、小组基金、分期还款、连续贷款”等一系列政策。但这些政策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和总体目标。
再次,监管政策不能兼容。2005年,人民银行推行小贷公司试点工作,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经研究发现,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都没有对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有规定但不能兼容。比如可以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制度设计上却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体系之外,使其资金链条陷入了难以持续的尴尬境地。为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又联合出台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图为小贷公司找出一条“监管政策”的兼容通道,比如允许规范运作和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的小贷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但是,目前并没有及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资金来源渠道狭窄问题
根据调查,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后续资金来源不可持续问题相当突出,有些机构甚至面临无法正常经营的境地。首先,由于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受注册资本规模偏小、存款额过低等因素的制约,造成组织存款困难、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对于被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规定却是杯水车薪。其次,村镇银行一般都是设立于“三农”比重较大的县(市)区,虽然是农民和小微客户自己的银行,具有本土发展的诸多优势和有利条件,但是,由于这些地区受资源禀赋和基础设施等限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尚不高,居民收入水平还较低,小微企业闲置资金更是有限,客观上也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第三,由于村镇银行成立时间较短,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在城乡广大居民中还没有形成较高的品牌认可度,也影响了吸纳社会资金的规模。第四,由于村镇银行经营网点少,信息化手段比较落后,更缺乏足够的市场吸引力,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其服务“三农”的水平。
(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问题
目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制约,参与微型金融的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普遍对快速变化的市场反应不够灵敏。因此,提高他们把握市场、掌握新技术和运用微型金融的能力至关重要。世界各国发展微型金融的经验表明,对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进行适应性教育培训是推动微型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为此,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微型金融的教育培训体系,可以大大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概率,同时,也可以减少投资项目的贷款风险。根据调研发现,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本身不具备对客户群体进行大规模培训的能力。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拨出专项资金,对参与微型金融的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进行适应性培训。
(五)信用风险防范问题
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村镇银行服务对象只能是服务“三农”,支持“小微”,但由于服务支持对象本身防范抵御风险的能力差,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因素,使得村镇银行的贷款很容易形成不良风险。首先,村镇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既符合银监部门“支农”的市场定位,又遵循银监部门“分散”、“小额”的风险防控要求。但存在农户联保贷款,由千万个农户这个“点”向地区性农业自然灾害这个“面”转化的风险。其次,在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中贷款一般是占较大比例,除此之外还有长、短期投资和票据等中间业务。这些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同,对其总资产风险的影响也不尽相同。而村镇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长、短期投资和票据等中间业务几乎没有,这种单一的资产形态必然形成一定程度的风险隐患。再次,村镇银行的有效运作依赖于信贷担保体系的完善,但现实情况是村镇银行所在地区担保资源相对缺乏,加之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用风险。
五、加快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确定微型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微型金融取得了快速发展,金融服务经济的水平不断提升。首先,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进一步推进微型金融改革,从战略高度提出加快微型金融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优化微型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机构体系、完善微型金融市场体系、构建产权清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和监管有力的微型金融体系。其次,在此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微型金融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制定微型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等。第三,结合规划研究鼓励微型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比如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政策、支持微型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的措施和完善适应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金融监管措施等。第四,国务院 “新36条”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对于加快我国微型金融发展将发挥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二)健全微型金融发展的组织体系
首先,加快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一是建立“在行摸式”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在总行成立小微企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事业部模式运营。二是建立“离行摸式”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实行独立经营、独立考核。该模式对银行现有的组织结构影响不大,改革成本较低,易于快速扩展。其次,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根据我国微型金融的发展需要,提高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效率,鼓励服务小微企业的城商行建立跨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小微企业专营银行。第三,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通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农户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完善涉农贷款增量补贴政策,降低奖励起点,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完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按机构贷款规模有差别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农户小额贷款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建立累进所得税优惠办法,并适当延长政策期限;调整支农再贷款地区结构,并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第四,探索创设专职服务于小微企业的社区银行。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参照设立村镇银行等做法,设立服务于小微企业的社区银行等法人机构。新设的社区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服务范围仅限于其社区范围内的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社区银行可以从事吸收存款、支付结算等职能,改变过去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只能提供贷款的做法。
(三)完善微型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针对我国微型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制度不够完善、监管目标不够清晰和监管政策不够协调等突出问题,首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加强沟通,成立联合调研组展开研究论证,尽快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起适合微型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其次,我国过于集权的监管不利于微型金融开展产品创新,也不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应加快改革创新步伐,针对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特点,探索实行分类监管、功能监管和兼顾发展与风险可控的“非审慎”监管等。第三,进一步研究对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争取在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风险容忍度、现场检查、监管评级方式等做出相应的政策放宽。第四,针对各类新型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合法金融身份的现状,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管目标和措施,界定其合法身份,争取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
(四)建立微型金融发展的信用体系
首先,加快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建立起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法制部门研究制定针对小微企业的征信法规,在对小微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提供法律保障的前提下,为跨部门信息的联通或共享创造有利条件。其次,加快建立针对微型金融的信用评级体系。由于微型金融服务对象数量众多,即包括弱势群体,也包括小微企业,而且他们经营管理能力参差不齐,迫切需要建立起针对微型金融的信用评级机制,包括对微型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实行分级管理,促进优胜劣汰,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资金支持、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等。
(五)创新微型金融的财政补贴机制
根据调研发现,我国微型金融组织不愿意发放小额信贷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小额信贷的成本高、风险大和亏损多。因此,在微型金融组织自身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就应该由财政拿出一定资金牵头建立政策补贴和风险分担机制。这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向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首先,实施政策性补贴机制,要实现在财政补贴后的可持续,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财政补贴规则要事先确定,对市场要有透明度,凡是具备条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均可以通过竞标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其次,财政要出台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微型金融业务,包括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市场、担保公司等一系列风险分担的长效机制。第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享受财政部有关涉农贷款给予2%的奖励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形成微型金融的教育培训制度
发展微型金融,就从业者而言,加快提高微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对于推动微型金融的健康发展极为重要。就需求者而言,微型金融的需求主体是农户、城乡小微企业、城乡创业和失业人员,如何提升他们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负债意识等也是促进微型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为此,首先,需要加强对各类微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适应性的业务和技能培训,以尽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其次,需要开展对城乡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负责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教育活动,以尽快提高他们对微型金融的业务流程、贷款服务、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所倡导的“要用金融教育来推动经济发展”。第三,国家人社部应将小额贷款列入劳动职业岗位序列,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第四,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系开设微型金融专业,加大培养专业人才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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