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商业银行市场化意识(关铁军;2004年3月2日)
文章作者:关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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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化是指在完善的市场化企业法人治理环境中,树立市场化的企业意识、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方法,目的是通过科学决策和战略管理,实现协调、稳健、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目前最为重要的是树立以下几种意识。
一、法人治理意识
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公司制企业都必须建立的较为规范的企业治理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制衡,监督管理者的绩效,保证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对商业银行而言,是实现市场化经营管理的基础,而从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整体运作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不仅要在形式上建立,更重要的是要在实际的经营管理实践中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公司治理,大多存在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委任权缺位、董事会和股东对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缺位、银行经营业绩与经管层的收入及升迁等关联缺位、对经管层的监督评价缺位等现象,从本质上看,则是商业银行所有权的缺位,其后果必然是经营权凌驾于所有权之上,代理和被代理角色扭曲,股东权利虚化,经管层的经营权异化为经营特权;资金来源于各类储户,权利来源于各家股东,只要不出大问题,银行业绩好坏谁也没责任,对其经管能力、绩效缺乏客观评价,在符合监管要求下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实际常常流于空谈。
因此,必须让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充分发挥职能,通过确定商业银行高管任职、对银行经营管理层做出包括年度经营目标、远景发展目标等在内的具体要求,并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责、权、利关系明晰化,从而真正体现商业银行的所有权,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层的任职、收入甚至职业生涯与其经营管理能力及所经管银行的业绩挂起钩来,强化其经管职责和动力,并在规范的法人治理体制基础上,形成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和有效运营机制。
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意识
必须明确,发展是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的动态组合,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银行是高风险企业,因此,防范风险、规范经营管理不仅是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根本目的是要追求发展的高质量。但在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常常会走入把上速度、上规模当做是发展的误区,甚至把发展与扩张冲动等同起来,片面追求资产负债规模或存贷款等业务指标的高增长速度,出现了重整体规模扩张轻盈利能力提高、重总量轻结构、重速度轻效果、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等种种问题,归结起来,就是缺乏质量并重的科学发展观。
因此,与整体经济发展相适应,形成适当的资产负债规模,包括客户结构、区域结构、业务种类、期限和业务量结构、收支及利润结构等在内的合理的结构,占有能够支撑继续有力参与竞争的市场份额,确保盈利水平和能力,并以适当的速度不断扩大、创新、调整、优化,应成为商业银行高质量经营的基本标准,也应该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经管水平高低、效果好坏的重要依据。
商业银行高质量运营的过程,实际就是动态协调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的优化平衡过程,也是有效配置有限资源保证长足、长远发展的过程,因此,归结起来,就是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意识。
三、经营战略意识
无论按照企业管理理论还是企业经营实践经验,总体的、长远的企业战略都是企业经营管理和生存发展的基本出发点,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要保证自身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并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更需要有“精密”的战略管理。但在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种种原因使然,重战术轻战略的现象普遍存在,结果是商业银行发展方向不够明晰,定位不够准确,发展重点不够突出,经营管理的自发性强而自觉性弱,经营管理过程中贯穿始终的核心理念少、延续性差而因人因事而异的变化多且随机性强,在竞争中被动反应多而主动布局出击少,竞争手段以“散打”多而“组合拳”少,有限资源通过优化配置使效用最大化无从谈起也无法衡量,这同时也是众多商业银行面孔相似服务趋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商业银行要真正做到市场化,必须从战略部署的高度出发,制定具有操作可行性的总体战略、运营战略以及职能战略三个层级在内的企业战略。其中,银行总体战略作为最高层次的战略,应主要来自于董事会,包括商业银行远景发展目标,人财物等各类资源配置原则,及对职能单位、业务领域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和相互渗透的依存推动关系的总体要求;作为二级战略的运营战略是指将一级战略所包括的银行远景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措施具体化的过程,期间形成商业银行独有的、包括战略规划、总分行制、资产负债管理、风险防范、产品创新及研发、品牌建设等在内的具体的竞争或经营战略,主要应来自于经营班子;而在此期间所涉的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如财务收支、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产品定价、客户细分、信贷投放、市场营销、考核激励、企业文化等具体领域或环节的策略安排,则是职能战略或服务运营战略,应来自于各分行或职能部门。
解决经营战略意识的问题,就是要把商业银行的发展从容易漂移摇摆的状态规范到相对持续、相对系统的战略目标管理上来,从而保证经营管理主线明朗、目标明确,经营策略不朝令夕改且具有相对的连贯性,有效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使全员真正归属于银行及其发展目标,在做事中做人,而非在做人中做事。
四、知识产权意识
随着入世后各项承诺的不断兑现,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开放,银行业是其中竞争激烈的行业之一,因此,中外商业银行的竞合正在全面展开。尽管如此,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却并未引起商业银行的足够重视,即便是花旗银行自1992年开始就在我国不断提出商业方法类专利注册申请、并在去年以共达19项的具有前瞻性的配合网络技术的金融服务系统方法中电子货币系统和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及操作系统等两项方法获得注册,在国内及业内引起热烈反响,今年银行业监管部门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管理组织,但除了工商银行完成了一卡双币信用卡系统专利注册、招商完成了信用卡申请表专利注册外,商业银行保护自身商业方法类知识产权方面的实质性举措还并不多,其结果一是自有商业方法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为他人抢注,需要支付巨额的专利使用费,从而使我国商业银行竞争起点就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战役中留于不利地位。
笔者认为,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除了上述商业方法类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是高管人员或客户经理跳槽时的商业秘密保护也应给予高度重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而银行又曾是计划性最强的行业之一,因此,市场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对市场化的认识还是市场手段的娴熟运用都有所滞后,对自身形象及产品的品牌管理工作也刚刚开始,为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命名,并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还未在商业银行各级分支体系内规范并深入实施,尤其是考虑到商业银行众多服务的易模仿性,商标注册便显得更为重要。另外,银行业的竞争和发展也为人才流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可能,人才流动伴随着信息转移,因此,商业银行必须要从劳动合同的规范入手给予相当重视,使在事故发生时的维权获得起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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