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如何发挥金融稳定的作用(张启阳;2004年8月10日)
文章作者:张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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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稳定职能
英国:1997年成立了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FSA)后不久,英国就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建立了一个制度性框架。《备忘录》首先明确规定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共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同时提出了三者之间分工协作的指导原则,即明确责任、充分透明、避免重复和共享信息。《备忘录》规定英格兰银行要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负责,具体包括:英格兰银行应通过市场操作来解决日常流动性波动,以维持货币体系的稳定;英格兰银行作为支付体系的核心,有责任维持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稳定,并致力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与完善,以降低系统性风险;英格兰银行将负责货币稳定,并通过在金融监管机构中设一高级别代表(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副行长将为FSA理事会成员)及时发现支付体系中的潜在问题,就国内和国际市场中影响金融稳定的迹象提出警告,并就金融部门相关事件对货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估;为限制存在于某些金融机构或对这些机构产生影响的风险向金融体系的其他部分传播,英格兰银行可以根据《备忘录》的相关条款进行官方操作。
欧洲央行:1、金融稳定的研究和分析。欧洲中央银行(ECB)对区域内金融稳定的研究和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法规制定情况、监管和监测框架、各国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的报告;银行监管委员会(BSC)负责与有关国家的央行和银行监管当局合作,对银行业运营状况进行分析;ECB负责对欧盟各国金融稳定监测的报告(包括年度、季度报告以及资料的更新)进行分析。ECB金融稳定评估报告的主要数据来源,包括欧盟各国央行和监管当局的评估报告,召集或参加欧盟有关会议或论坛,以及与主要金融集团进行联系时所获得公开的金融市场信息。2、金融稳定的管理。ECB在经济金融的许多领域建立协调指导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机制;金融稳定管理的范围包括对欧盟区域内所有金融机构,即银行机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和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测;金融稳定法规制定的咨询。欧盟各国中央银行的实践证明,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关系密切。货币政策主要有助于改善经济前景并且可以通过长期保持物价稳定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物价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表现之一。欧洲中央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并认为支付体系的安全是金融稳定的另一个重要标志。3、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和金融危机处置。ECB要求各国信用机构必须在各国中央银行账户上强制性地保留一部分存款,称之为“最低”或“法定”准备金。
日本银行:1997年颁布的《新日本银行法》第1条规定,“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发行货币,通过调节货币市场和金融市场维持市场的稳定;日本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要保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顺利进行以维持信用的稳定。”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清算体系以及信用的稳定,日本银行在金融监管行政机构以外一直在单独从事对与其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日本银行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检查。日本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二、我国中央银行如何发挥金融稳定的作用
(一)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最后贷款人”等职能,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1、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奠定金融稳定基础。首先,货币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因素。其次是保持物价稳定,物价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表现之一。在长期价格稳定的总体目标约束内,我国中央银行可以采取灵活盯住通胀率的操作策略,将CPI增长控制在2%以内。第三是创新货币传导机制,提高实施货币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完善金融服务,促进全国支付清算体系的顺利运行,确保金融稳定。首先,央行有责任维持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稳定,并致力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与完善,科学地论证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设立范围,加快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推广进程,防止一家银行的问题蔓延到整个支付体系,导致支付瓶颈和广泛的“多米诺效应”;其次应创新支付结算手段,加速资金流通,增加金融系统的流动性,保证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畅通。
3、切实发挥“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发生危机时,央行对机构进行复查,分析危机产生原因,对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偿付能力的机构进行救助,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
(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消除金融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
1、加快发展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大力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一方面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步伐,加快股份制改造进程,尽快解决目前在治理结构方面的制度性缺陷,切实建立起产权关系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金融稳定;另一方面要着力发展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非银行金融结构,满足市场经济中的多样化金融需要。
2、大力发展银行信用以外的多种信用形式,特别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等基础信用形式,通过重建社会信用基础,增加金融业的稳定性。同时加快货币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增加商业票据、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投机性较小的基础性金融工具的发行量和流通量,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3、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竞争的需要,是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的需要,是为了放开外汇管制和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需要。但国际经验表明,过早地放开利率管制,会加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根据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利率管理现状,利率市场化改革过早、过急,很可能引发抬高利率的无序竞争,加大银行风险。为了稳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应首先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再实现利率的市场化,最后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
(三)加强金融制度建设,维护金融稳定
1、加强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针对我国目前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法律制度建设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增加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政策环境,有利于投资者作出长期预期和投资决策,减弱市场中投机性趋向,加大市场稳定性。二是明确法律责任。用刚性条款明确金融市场各类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惩治制度,使受损者得到合理的风险补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威慑,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产生的金融风险。
2、实行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为了加强金融风险的监管,必须实行公开信息披露制度,而且要通过会计制度、统计制度的改革,提高信息质量,使得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助于金融机构决策者和全体员工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避免风险发生。建立高效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分析和信息披露,有利于防止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后的道德风险。
3、加强社会信用基础和市场诚信制度的建设。激励诚信行为,促使各经济主体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养成守信习惯,彼此间建立起互信、互助、互利的信用关系;确立失信成本递增的违约制裁机制,严惩欺骗和违约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起诚实守信的氛围和环境,促进金融稳定。
(四)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跨部门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等
1、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设计一套科学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涵盖全国性、区域性指标,主要包括货币供应量增长与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的关系、有价证券交易涨跌幅、国内总储蓄率和居民储蓄率、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不良贷款比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和经营效益状况等指标,密切监测金融业的风险;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查询作用,加强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
2、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稳定的协调工作,涉及面宽,范围广,仅仅依靠中央某一部委或某一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建议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各金融监管部门成立一个金融监管协调管理机构,协调全国金融稳定工作。另外,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沟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相互间及时了解、掌握相关金融机构监管情况;商定具体工作合作事宜;分析金融数据信息和地区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状况,研究维护金融稳定的各项措施,制定防范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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