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金融新周期
1.关于金融周期的定义
金融周期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主要是指金融经济活动在内外部冲击下,通过金融体系传导而形成的持续性波动和周期性变化。一般而言,金融周期可分为高涨期、衰退期和正常期等阶段。在金融高涨期,杠杆率较低,信用扩张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较大;在高涨期的顶,信用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下降,但担心通胀压力挤压资产泡沫或促使央行加息。在金融衰退期,则表现为监管加强和信用紧缩等特征,可能会引起泡沫资产价格下降。
2.我国金融业增速有所回落,分化较为明显
2016年,我国金融业增加值同比增速回落至5.61%。2016年,国内银行业平均ROE(净资产收益率)降至12.71%,低于2006年至2014年之间的15%至20%水平。上述指标的变化说明, 2003年以来国内银行业的高速扩张已进入边际减速期。一方面,监管套利,驱动非银机构和中小银行寻求快速扩张,导致同业存单、非标业务和委外业务等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产业结构调整,金融脱媒时有发生,商业银行已难以维系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导致其利润率明显下降。
3我国进入以严监管和去杠杆为标志的金融新周期
近年来,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风险逐步积累,严监管成为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基调之一。2017年以来,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范围,银监会针对“三套利”、“四违反”、“四不当”和“十乱象”等进行专项整治;央行等部门联合发布资管新规等。在金融严监管政策约束下,以高速发展为特征的金融扩张周期迎来发展分水岭,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双双收缩,市场流动性趋于结构性紧张,资金价格也逐步上行。
金融严监管态势在2018年还有望延续。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之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以及有关委托贷款、银信合作和“现金贷”等规定相继出台,上述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标志着商业银行的同业、资管和表外等业务将受到严控。
金融严监管主要特征及对金融业影响
1.本轮金融严监管的主要特征
第一,改革监管组织架构和监管模式。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在明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同时,还公布设立最高层面的协调监管机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同时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的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被纳入监管体系之中,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
第二,在“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双支柱框架下建立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从货币政策角度来看,央行积极稳妥推动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不断增强利率调控能力。例如,2017年期间,央行连续3次抬高MLF(中期借贷便利)和逆回购的招标利率。M2增速自2017年以来明显下滑, 2016年末和2017年末M2增速分别为11.3%和8.2%,表明央行维持货币政策的稳健中性态度较为坚定。
同时,着力于建立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框架。央行从2016年起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2017年第一季度将表外理财正式纳入MPA广义信贷指标范围, 2018年一季度起将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考核。
第三,以穿透式监管为基本原则,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转变。2017年,人民银行明确提出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穿透式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原则和责任。原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将各类表内外业务以及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证监会通过穿透式监管严控内幕交易,打击虚假信息披露。
第四,本轮金融监管政策的执行与落地可分为先“破”而后“立”的两个发展阶段。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将“防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的首要任务,表明还将继续深入推进金融监管。在第一阶段,本轮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破”,即拆解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高杠杆问题;在第二阶段,本轮金融监管的重点在于“立”,即在清理整顿问题之后,建立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从目前来看,对于金融系统杠杆的拆解工作已初见成效,下一步重心之一是陆续出台各项监管细则,另一个重心是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的长效机制。
2.本轮金融严监管对金融业的影响
经过近一年金融监管治理,整治金融乱象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自2017年3月末以来,共查出问题5.97万个,涉及金额17.65万亿元;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罚没29.32亿元。2017年,在新增贷款增长12.6%的情况下,银行业总资产仅增长8.7%,较上年下降了7.82个百分点。商业银行的同业资产负债自2010年来首次收缩,同业理财比年初净减少3.4万亿元,银行理财同比少增5万多亿元,表外业务总规模增速由高值50%以上降到了15%左右。此外,100多家银行主动“缩表”。
总体来看,本轮金融严监管的思路和特征体现为对主要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要求。
金融严监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新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形成
目前来看,金融委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已形成新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委将协调“一行二会”,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框架。
第一,完善现有金融监管框架。
在新金融监管体系中,金融委处于中心地位,应当做好统筹、稳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工作,重点履行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等职责。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加强对金融市场统一监管,提升部门监管合力,提高金融执法水平,推进现有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和完善。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央行要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监管。首先,利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从总量上限制商业银行的杠杆规模,从机构层面上限制商业银行的杠杆水平。其次,适时纳入房地产融资、个人按揭贷款、跨境资本流动、信贷集中度以及其他重要金融指标,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现有宏观审慎框架,以覆盖更多的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提升金融稳定维护力度。
第三,加强微观审慎监管。
“二会”要加强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出台,呈现两大主要特点:一是规定了大量量化监管指标,进一步明确了杠杆红线;二是强化并重视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对银行业的杠杆率监管。
可见,在金融委领导下,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正由条线监管逐步转为协同监管,以有效应对和监管跨市场、跨监管体系和跨业务的金融机构行为。
第四,推进“穿透式”监管和行为监管。
加强对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资产证券化等基于信托和委托代理的市场行为监管。通过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监测核查资金的最终去向及流动性情况;通过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甄别金融产品最终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通过中间穿透,核查融资交易全链条,核查产品整体杠杆情况,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进行全面、精准的监管。
以行为监管为核心,完善信息披露、价格透明、风险说明、投资者适当性、金融机构尽职履责和投资者争议解决等机制。
第五,适应金融科技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和数字货币监管。
金融科技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必须形成一个以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规则框架为基本内核的全金融服务生态和产业生态的监管体系,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纳入到一个框架里面。2018年以来,央行加强了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未来央行还将继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资质整治,严禁“首付贷”和“现金贷”等业务。
第六,健全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基础,明晰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规则,统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将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建立对金融市场设施统一的管理规则和指引,建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注册、登记和认证等准入制度,发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监管作用等。
第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能。
要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职责范围,在各省市基本已设立金融管理部门后,可考虑对地方金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设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赋予地方金融监管局拥有与风险防范处置责任相匹配的独立监管权。
2. 金融严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第一,银行负债:扩张放缓,结构调整压力较大。
总体来看,近年来商业银行负债的重头在“存款+同业存单”,但存款减速是大趋势,同业存单纳入MPA监管,流动性结构性紧张的市场格局或将持续。
一是银行理财增速将趋势性放缓。伴随美联储持续加息,我国央行仍有可能上调逆回购利率。随着利率中枢上移,从同业获得资金的成本将提高,商业银行不得不上调存款利率和理财产品收益率,理财产品规模扩张将明显放缓。从流动性来看,受封闭式理财期限不得低于90天规定限制,同业负债比例的考核要求也加大了流动性管理压力。
二是对央行负债可能持续攀升。近年来,央行货币投放机制转向日常公开市场操作、MLF和PSL(抵押补充贷款)等质押型融资工具,主要是通过央行—大型银行—中小型银行—非银机构的传导路径。这种货币投放机制增加了银行与非银同业往来,导致商业银行对央行的负债规模激增。自2018年1月29日起,人民银行新版《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从而扩大了成员机构的融资空间,也扩大了质押券范围。可以预计,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行从央行通过清算便利安排融资的规模将较目前进一步提升。
三是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来自居民和企业的负债存在分流的压力。中国新金融机构将给金融服务带来颠覆式创新,居民和企业完全可以绕过银行直接对接到最终的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和需求方直接对接是大势所趋。
综合而言,随着金融严监管政策延续,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银行从居民、企业和同业获得负债的空间受到一定的挤压。
第二,银行资产将保持一定增速,但资产配置或呈现“保信贷、增债券、压同业”的趋势。
在去杠杆和银行存款增速放缓的背景下,未来银行将进一步把“有效资金配置高效能资产”。具体来看:一是“存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将压缩明显,一方面是部分非标资产的到期,另一方面是MPA考核下压缩回购资金的融出;二是资产端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可能压缩较为显著,其中主要是各类受益权以及同业理财等,对应交叉金融业务的下降;三是债券投资重点增持地方债、国债和政金债,减持同业存单和信用债。
第三,银行交叉金融业务:监管趋严后快速收缩,未来更多转向规范发展。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和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载体,承载基础非标资产、非标债权(如信贷类资产、票据和各类收益权)、权益投资(股票、股权和两融)以及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同业理财、资产证券化、债券委外和公募基金)等。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并严格参照非标的投资要求或比例执行,意味着非标将受到严控,并杜绝灰色地带,影子银行业务将受到严格限制。
第四,从银行流动性看,银行或面临资本补充压力。
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更加强调穿透监管,在资本计提要求上更加严格;另一方面,巴塞尔协议III以及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IFRS9)的修订,也会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本补充率要求上更加严格。综上,在金融监管从严的趋势下,加上非标回表的潜在压力,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通过发行商业银行债和次级债补充资本或流动性的需求将趋于上升。
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
1.目前国际金融监管仍处于紧周期
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主要经济体的监管当局都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了反思,催生了对金融监管体系的“亡羊补牢”式监管变革,旨在改善金融体系的透明性和增强金融机构的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限制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设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简称“TLAC规则”)。2017年12月,《巴塞尔协议III》完成修订,将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其一,设定了内部模型法的最低输入值和最低测算值,减少了高级内评法的适用范围,简化了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其二,对于信用风险计量的资产类型和风险权重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其三,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杠杆率监管要求。
2.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开始由审慎金融监管向局部放松逐步过渡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设立专门的监管协调机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统筹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该委员会享有人员调配权、监管机构管辖争议裁判权、宏观审慎监管规则制定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权以及对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建议权。
第二,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明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标准,以便对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二是附加资本要求,入选银行在符合巴赛尔委员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需要额外计提附加资本;三是高密度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以及多情景的压力测试;四是提交恢复与处置计划(生前遗嘱)并定期更新,以防止风险外溢,避免政府被动介入救助。
第三,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必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
第四,打击内幕交易。一是禁止政府职员或任何机构及其代理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在期货、期权和掉期等交易中获利;二是禁止利用掉期欺诈;三是对内幕举报人员按罚款总额10%至30%进行奖励;四是禁止披露举报人信息,禁止雇主报复举报人员。
第五,遏制掠夺性贷款。一是针对掮客操纵问题规定贷款人不得收取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二是禁止贷款人操纵缺乏还款能力的消费者办理抵押贷款;三是对贷款利率进行限制,规定不得超出行业可比优惠利率1.5到3.5个百分点,后者为次级抵押贷款的利率浮动最高值。
上述规定限制了进行高杠杆和高风险投资的商业银行行为,从源头上干预了金融业的自循环泡沫膨胀。在法案实施后,银行严格限制其对高风险交易机构的控股比例和交易额度。除了基于风险对冲目的的利率和外汇互换交易业务,相关业务都被要求限期剥离。同时,严格管制银行的杠杆比例,实行逆周期的资本监管政策,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合约规模从2013年开始快缩萎缩。这些变化导致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下降。此外,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增加核心资本以及低利率环境,使得银行业的资本回报低位徘徊。
2017年之后,随着美国经济稳健复苏,《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个别具体条款开始“松绑”。2017年6月,美国财政部发布报告,阐述其金融监管核心原则:一是放宽年度压力测试要求;二是缩小辅助杠杆率分母口径;三是简化沃克规则合规机制;四是改善信贷环境;五是对资本和流动性规定、流动性覆盖率进行调整;六是加强对消费者金融保护者的管理。
3.国际金融监管政策演变的若干启示
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变化来看,金融监管的重点是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培育微观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实现金融稳定目标。这些做法可以为我国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一些思路与操作路径。
一是建立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体系。结构化金融产品日益复杂,会导致风险传染,必须通过宏观层面的监测和预警来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是建立以资本为核心的多层次损失吸收体系。市场化约束机制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风险回报平衡机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能够通过拨备和资本有效覆盖;另一方面是经营失败后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其中资本管理是核心。
三是强化问题导向的行为监管。监管范围不仅包括单个机构和某种业务中的具体问题,而且还包括市场、行业和区域层面等不同维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系统风险的重大问题。
四是坚持重罚违规,增强监管威慑力。例如,在国际金融危机中,美国银行和花旗集团等5家机构因涉嫌不当销售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被美国监管机构罚款448.5亿美元。
总体来看,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主要集中在对金融业的过度投机和监管的失控等进行有效干预,起到了较好的监管作用。但在强化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加强银行业监管在短期内势必会削弱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从未来看,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克服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还需要科学定位金融监管与市场的边界,强化市场纪律,推进监管协同,明确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本文系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载《上海证券报》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