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日本金融机构没有遭受太大的直接损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经济衰退导致日本金融业未能及时跟上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日本金融机构仍处在挤泡沫的最后阶段,尚未来得及参与全球资本的狂欢,”从而侥幸躲过了这次金融危机的冲击;而在另一方面,过去十几年中经历了泡沫经济崩溃和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政府加强了金融监管,实行了早期调整和强化金融机构的检查制度等措施,使得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从全球角度来看相对比较健全。
日本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的受冲击情况
1.全球金融危机对日本金融体系的直接影响
2.全球金融危机对日本金融体系的间接影响
金融危机虽未对日本金融机构造成大的冲击,但导致了日本实体经济的恶化。出口的大幅下滑、日本股市和汇率的剧烈变动,这一切都间接影响到了日本的金融部门。2008年底的报表显示,坏账的増加和持有股票的市值损失导致日本的银行利润大幅下降甚至于亏损。另外,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地方经济的恶化也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收益。
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
日本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日本金融厅是日本的金融监管当局,全面负责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
1.金融厅的设立过程
日本金融监管当局的沿革经历了以下阶段:
第一,1998年6月,金融监督厅正式成立,在总理府直接管辖下,负责对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监管。大藏省负责金融制度方面的宏观决策、检查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监管存款保险机构等。金融政策制定权仍然属于大藏省。
第二,1998年12月,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旨在整顿金融秩序、重组金融组织、再造金融体系。该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负责执行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法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和危机管理等方面的立案,并负责处置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等几家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同时,将在此之前成立的金融监督厅归并到金融再生委员会之下,但仍继续行使其原有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大藏省继续负责金融制度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财务制度检查,而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则由以前的大藏省单独监管改为与金融再生委员会协同监管。这时的大藏省权力已被大大削弱。
第三,2000年3月,日本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由地方政府上收至中央政府,交由金融监督厅负责。
第四,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厅,并将原属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权(包括金融制度的规划、提案,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等)、企业财务制度检查等职能转移至新成立的金融厅,大藏省仅保留与金融厅一起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权,以及参与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的制度性决策(但重点放在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方面)。金融厅同时拥有金融监管权和金融政策制定权。
第五,2001年1月,在全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时撤销金融再生委员会,其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的职能也归到金融厅。至此,日本的金融监管权再一次高度集中。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地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同时,协助财务省(原大藏省)共同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财务省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职能,其下属地方财务局则以接受金融厅委托的形式重新对地方金融机构行使金融监管职权。至2001年为止,一个以金融厅为核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受托监管的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框架正式形成。
2.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协作关系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日本银行的法定职能是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在法律上并不兼负银行监管责任。但由于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了解和把握金融业的运行状况,因此,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规定,日本银行为行使其职能,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检查。日本银行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尽管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有所不同,检查重点明显不同,但银行监管事实上变成了双重监管。为了“各司其职”而又有交流合作,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国际金融危机后日本监管体制的反应及原因
总体来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金融厅虽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但日本仍然坚持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没有采取过多的金融监管调整措施,这与美英等国积极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形成鲜明对比。
为了缓和市场价格过度波动对日本实体经济的打击,日本金融厅制定了以下稳定市场的短期应急措施:
第一,会计措施。对应国际会计动向。
第二,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措施。金融厅修改了监管指导和金融检查手册,扩充了变更贷款条件后的中小企业融资中不属于坏账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三,修改《金融功能强化法》,推动中小企业融资。金融厅向国会提交了修改法案,以求通过国家注资增强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功能,达到支援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目的。该修改法案于2008年12月通过后迅速实施。
第四,部分放松自有资本比率监管。作为有时限的措施,日本国内基准行停止从自有资本中扣除有价证券的评估损益,国际基准行在巴塞尔协议的范围内,认可国债等信用风险为0的债券的评估损益不反映于自有资本的处理选择。
在这些短期措施的基础上,日本金融厅同时制定了中长期监管结构的治理措施:将行政资源尽早投入到对金融危机影响的把握和分析上,尽早采取应对措施;明确证券化商品的原资产的可追查性,充实监管方针中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公开;对评级公司进行加强监管的讨论;强化金融厅的内部体制,设立新的部门来专门负责把握市场动态。
日本没有采取大的金融监管调整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推出各种各样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之时,日本并没有采取大的金融监管调整措施,而是基本维持了原有的体制,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泡沫经济崩溃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
1991年日本泡沫经济崩溃,日本企业以及金融机构都遭受了沉重的打击。金融机构的损失源于两方面:一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变成了坏账;二是银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土地抵押的价值急剧贬值。泡沫经济崩溃后,实体经济陷入长达十年的衰退,金融机构则因为坏账缠身而长期挣扎在破产边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令资产负债表极其虚弱的日本金融机构更是雪上加霜。直到2003年之后,日本金融业才伴随着企业界走出衰退,通过合并、改组等开始逐步走向振兴。
总体上看,对过往金融危机教训的总结使得日本各界对于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有比较清醒、理性的认识,不盲目夸大金融以及金融市场的作用,对于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持谨慎态度。传统上,日本的银行为日本企业的高速发展和扩张提供了大量资金,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泡沫经济崩溃后的大衰退则从反面证明了,金融体系流动性的泛滥不仅会导致金融危机,而且会引起实体经济的衰退。因此,已往的经验教训使日本的金融机构增强了控制风险的意识。
事实上,在2007年经济开始好转之前,日本政府和社会主要忙于应付解决自身经济危机的问题。无论是日本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还是《金融商品交易法》,都没有关于购买类似美国次级贷款资产证券的直接限制。然而,根据2008年1月的统计,日本一共购买了140亿美元的美国次贷,其中商业银行占63亿美元。在主要经济体中,日本是最少的。
2.金融机构通过重组而得以发展壮大
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政府起初只是对问题金融机构注资,而不愿意对银行坏账进行彻底清理。2002年,小泉政府终下决心来清理银行系统的坏账。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从一些大银行手中接收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限制银行、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交叉持股比例从1991年的27.7%降到2003年末的7.4%。此后,政府又推动甩掉了坏账包袱的银行之间进行大规模的合并重组,形成了三菱UFJ集团等金融巨头。这些措施提振了公众对日本金融机构的信心,也夯实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基础。如今,手头相对充裕的资金让日本金融机构有能力接手华尔街风暴中资金窘迫的美国金融巨头,扩展全球业务。
3.完善的金融法制与全面监管体制
日本在金融法制的横向监管、纵向监管以及金融市场统一立法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了《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该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基本框架,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监管法。这种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式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成就了日本比较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和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此外,日本金融厅对所有金融行业和金融产品进行全面监管,泛滥于美国无监管的场外交易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在日本都必须接受监管。
日本的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
日本在金融监管的发展上,将会继续注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避免因过度监管而损伤日本金融市场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日本在金融监管上的中长期政策目标为“强化市场”和“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
1.强化市场
2007年12月制定的强化市场方案是以刺激日本金融市场中的民营主体来促进日本市场繁荣为目的的综合政策提案。其内容有四点:第一,构筑值得信赖和有活力的市场。确保公平、透明,整顿交易市场以提供多样的运用资金和筹集资金的机会,实现ETF的多样化。第二,整顿商业环境以促进金融服务业的活力和竞争;整顿环境以使商业从事者能充分发挥能力;修订银行、证券和保险间的防火墙监管;扩大银行、保险公司的集团的业务范围。第三,创建更好的监管环境。监管当局要时常注意调整监管以适应时代要求。第四,整顿金融市场环境,确保专业人才,充实城市基础建设。
2.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效率、统一性和透明度。日本金融厅从2007年夏开始将其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并提出了四点措施:第一,规则基准监管和主要原则基准监管相配合。将这两种监管进行最佳搭配,以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2008年4月,金融厅与金融机构之间就《主要原则基准监管》的14项主要原则达成协议。第二,尽早确定优先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第三,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权以及激励金融机构。第四,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本文系李扬主持的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标课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现代化”(批准号:07&ZD013)的子课题“金融监管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组主要成员:李扬、王国刚、殷剑峰、胡滨、全先银、程炼、闫小娜、汤柳、宣晓影、尹振涛、孙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