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金融市场高度全球化,肇端于美国、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必然会冲击法国的金融市场;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倍受诟病的金融监管问题,也同样摆在了法国面前。
危机前的法国金融监管体系
法国的金融业发展历史悠久,其监管体系也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得较为庞大,监管机构较一般国家要多,相互间的关系也更为复杂。到20世纪末,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就有依《货币与金融法典》成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COB)、金融市场理事会(CMF)和金融管理纪律理事会(CDGF)。2003年颁布的《金融安全法》授权设立了金融市场监管局(AMF),取代了上述三大委员(理事)会的相关监管职能,成为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机构。
银行业的监管此前主要依据《银行法》。1984年出台的《银行法》对银行监管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授权建立了4个监管机构:银行规章委员会(CRB)、银行委员会 (CB) 、信贷机构委员会(CEC)和全国信贷理事会(CNC)。此后,依据法律的修改,监管和相关咨询机构有些小的调整,如信贷机构委员会调整为信贷机构与投资企业委员会(CECEI)等,银行规章委员会调整为银行与金融规章委员会(CRBF),2003年的《金融安全法》又授权将CRBF和全国保险规章咨询委员会(CNA)重组为金融管理与立法咨询委员会(CCLRF),但监管的总体柜架未变。作为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
监管保险业的机构设置则相对简单,在2003年《金融安全法》将全国保险规章咨询委员会(CNA)并入金融管理与立法咨询委员会(CCLRF)后,主要监管机构还有保险与互助保险监管局(ACAM)和保险企业委员会(CEA),政府的主管部门也是经济部。
从以上监管机构的设置、各自职能和相互关系中也能看出,其监管主要还是以分业监管为主,而且在具体的行业领域也倾向于两个以上的监管者。法国金融监管的一大特色是,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实行牵头协调的监管,即协调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在制度设计上,中央银行发挥了核心和牵头作用,组织协调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者,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监管信息、协调监管行为;CACES则在金融控股集团多行业经营的监督上起到重要作用。
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
第一,监管的交叉与相互推诿。多个监管机构在职能上进行较细的划分,为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并达到协调和配合的目的,采用了监管人员交叉任职的制度,但这样庞杂的系统在实际中难免出现运转不畅的情形。特别是在金融高度创新的情况下,一些超出了传统业务界限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监管者,此时,监管者可能会因为监管范围的交叉而实施重复监管或者是相互推诿,从而可能导致金融组织经营成本的增加,或者导致监管欠缺和系统性风险大量累积。
第二,降低了监管效率。在监管机构众多的情况下,某一综合性的经营行为可能要由多个机构分别来实施调查、许可和监控等不同内容的监管,而不同机构之间在时间的选择、程序和方法的运用、调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分歧甚至是冲突,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而另一方面,应付这些调查、许可等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才、物力和财力,这样也会增加金融企业的支出,从而增大监管的社会成本。
第三,牵头监管者并不能成为全面监管合作和统一监管政策的最终决定者与组织者,难以指挥抵御全球金融危机这样严重的外部冲击与系统性风险。
第四,分业监管为主的体系设计,使得一些跨业经营和创新金融活动可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和监管。法国现行的监管体系,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之上的。由于法国现在已允许混业经营并已实际涌现出大量的跨业经营活动,以分业监管为主的体系设计,一方面可能因为某个环节的监管出现问题而影响到整个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一些金融机构的诸多经营行为无法得到全面的跟踪,专门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部门企业监管机构会(CACNES)机制也显得不足,还有一些行为由于不太好归类而被监管机构忽视;而实践中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可能不断地有针对性地设立专门监管期权、衍生品等市场行为的监管机构又会导致机构更加臃肿、协调更加困难、实施紧急措施的效率更低。这一体系也使监管者对对冲基金、私人投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等的重视程序不够,而是侧重于传统的证券、银行和保险业务。在混业经营和高度的金融创新已成为全球潮流的背景下,分业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多少显露出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五,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过分复杂,也增加了在欧盟和全球范围内监管合作的难度。
法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法国针对金融危机的金融监管改革,从2008年起就由经济、工业和就业部负责逐步推进,但还没有形成像美国或欧盟那样一个系统的计划和方案。考虑到在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不景气、政府支持率不够的情况下推行社会变革的难度较高,法国以自己的监管体系还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为借口,在各监管机构分别地、局部地进行监管改革和完善的情况下,迟迟未出台一揽子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而是将主要目标放在推动欧盟和全球建立合作的监管体系,以及出台欧盟整体的监管改革措施上。但在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和欧盟的改革计划推出后,法国又唯恐落后而丧失话语权和所谓的主导权,其财长紧跟着也宣布加速推进包括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等一些实质性的改革计划。从整体上来说,法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主要体现在相关监管机构从2008年开始陆续推出的一些政令,以及议会通过的相关法律和政府向议会提交的法律草案中,后者主要包括《经济现代化法》(2008年)、《消费信贷改革法草案》(2009年)等。此外,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计划中,也有相当部分是法国所提出或加以推动的。法国这样做,除了因为相关改革需要欧盟的统一行动外,也是要充分利用欧盟法令在法国需得到执行这一制度来减少其在国内单独通过立法和直接推行的难度,以及避免自己单独推进会“吃亏”的情况出现。具体来讲,法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颁布禁令限制证券卖空并要求加强相关披露。在美国华尔街危机不断涌现的背景下,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于2008年9月以公报形式发布临时限制卖空令,暂时禁止卖空行为,并要求投资者持有超过目标公司资本0.25%的净空头时最迟不能晚于第二天向AMF和市场披露。这一政令的目的是防止大量的卖空导致股市迅速下跌。由于危机持续蔓延,AMF又不得不分别于2008年12月、2009年2月和2009年7月在禁令即将到期时,宣布延长禁令期。禁令经最近一次延长后,将于2010年1月再次到期。当然,作为一种交易机制,卖空不宜被完全禁止。美国和欧盟立法禁止的也主要是“裸卖空”,法国则采取了一方面限制证券借入的情况和加强披露要求,一方面根据金融市场状况决定禁令期的做法。
第二,合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机构。针对金融危机体现出的银行业与保险业监管机构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法国议会2008年8月通过的《经济现代化法》中,明确了此前分别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将予以合并。但这一规定在实施中遇到较大阻力,特别是来自保险机构的抵制。经法国财长主持多次特别会议讨论研究后,在美国和欧盟分别推出改革计划的压力下,法国经济、工业与就业部于
第三,进一步突出法国中央银行的作用,并力促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主导健全欧盟范围的金融监管体系。2008年8月出台的《经济现代化法》规定,金融监管机构调整的最终目标,是将分别监管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机构合并组建成一个暂名为“审慎监管局”(Autorité de contr?le prudentiel ,简称ACP)的机构,并置于其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的监督之下。这一计划进一步赋予中央银行以系统性风险和危机处理的管理权,从而将其从一般监管事务的牵头地位提升到了负责应对系统性风险和强化金融稳定的地位。同时,法国也极力主张欧盟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作为欧盟金融宏观监管的基础。此主张已获欧盟初步通过,但未加入欧盟央行体系的英国并不太愿意以欧盟央行为主导,因而这一体系在实际中的最终建立和运行(包括领导人的选定)尚需进一步的协调和相互妥协。
第四,发挥市场上调解、认证等中介机构的协管作用。针对美国雷曼兄弟等金融机构危机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的严重惜贷影响,2008年10月,法国总统宣布设置信贷调解组织(MC),专门解决银行和企业间的争端,以防止信贷急剧萎缩而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支持企业融资。MC并非官方监管机构,而是一个中介组织,但能在市场上直接起到协调、配合监管的作用,类似于行业协会。2009年7月,法国财长以总统的名义宣布延长这一机构的存续期间,并在
此外,财长主持的金融改革计划还提出加强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与其认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提高各部门及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工作效率。在具体措施上,要求相关监管部门与认证体系之间加强沟通和协调,一方面更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增强风险抵抗能力;另一方面更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及时把握系统性风险,以便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第五,强化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指导作用,要求并指导大型银行采取加强内控体系建设、进行风险压力测试、完善审核支付限额、限制金融机构高管奖金发放、加强信贷管理等具体措施。
第六,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对对冲基金、私人投资公司和信贷活动商业化的监管。在危机的警醒下,法国金融监管当局一方面开始严格执行此前提出的13项监管标准,另一方面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将对冲基金、私人投资公司和其他相关金融市场主体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的建议,要求对冲基金和私人投资公司必须向监管机构汇报,并要求通过加强披露来增加透明度。特别是在麦道夫金融欺诈案曝光后,AMF直接要求对有风险敞口的基金在确定潜在损失前全部冻结基金交易。法国领导人还根据上述建议,与德国一起促成了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相关计划,并在G20峰会上同其他与会国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法国金融监管当局进一步考虑法国的具体实施方案。此外,2009年4月,经济、工业与就业部部长以总理菲永的名义向议会提交了《消费信贷改革法草案》,其中提出,通过法令授权政府在18个月内,对证券、银行与保险服务和产品、以及信贷活动的商业化,采取扩展和加强监控与惩罚的措施;还特别提及银行委员会加强对信贷活动商业化的监控。
第七,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跨国监管协调。法国呼吁欧盟采取措施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2008年7月的欧盟财长会议上,轮值主席国法国负责其本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济、财政和就业部部长提出,应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跨国协调,获得一致同意。2009年,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议会代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达成同意,并在议会通过监管新规则,即各信用评级机构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前,要统一注册登记,接受泛欧证券监管委员会的监管,并向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尽管相关协议具体内容的立法程序可能要在2010年才能完成,但法国已决定以协议内容为参照,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第八,提出加强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并大力推动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建构。法国是典型的高福利、高税收国家。法国部分周边低税收国家和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其他避税天堂纷纷建立起的离岸金融中心,对其构成巨大压力,因而法国以全球金融危机为借口,在各种场合强力推动对离岸金融中心的制裁和限制。不过,法国自己尚未正式单独出台对离岸金融中心加强监管的方案。如前所述,法国的金融市场与欧美国家紧密相联,因而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巨大。因而,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法国以挑战美国权威的姿态出现,反复提出要建立全球金融监管新体系的主张。
第九,落实或配合欧盟采取的其他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计划。作为欧盟的核心之一,法国参与并推动了欧盟其他一些加强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和计划,包括改采美国与欧盟相结合的会计方法、修改对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限制银行从事复杂资产再证券化业务、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建立CDS等场外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方并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等等。而作为成员国,法国自然也在其国内采取措施或准备落实欧盟这些措施和计划。
对法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相关评价
对于法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计划和前景,主导改革的财长、政府部门以及部分组织、媒体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是法国抗击金融危机、抵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现代化发展以及支持经济复苏和现代化的必要和有力措施。但也有反对的声音,如在保险业界,四家保险公司(CTIP, FFSA, FNM 和 Gema)组织起来公开声明反对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提出那样有损行业自治并会导致更大的系统风险。在财长决定推动合并后,这四家公司又提出一个折衷方案,希望在新监管机构下仍分设两个独立机构分别监管两个行业。不过,在法国保险业占据头把交椅的AXA公司则表示支持合并方案,并认为这样能有力地加强对银行和保险业务的监督。有媒体认为反对监管机构的合并是因为涉及到了行业特殊利益。
也有一些组织、专业研究人员和民众对改革措施和计划实施的实际效果持观望或谨慎态度。这首先是因为法国政府改革的民众支持度不容乐观。以大力改革为竞选口号获胜的萨科奇,在上台后力图推出医疗、教育和经济改革,但遭到越来越激烈的反对。在有着游行、罢工传统的法国,针对政府提出的上述各项改革措施,八大工会从2008年开始相继组织了多次大罢工和游行,一些大学教职员工和大学生还开展了封校运动,并对社会大众进行反对政府提出的高校教育等相关改革的宣传。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虽然直接涉及的群体范围并不广,但在部分群体持续反对政府实行相关社会和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部分反对金融监管改革的组织和人士却会利用对萨科奇政府及其改革措施的抵触情绪,增大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阻力。其次,相关改革可能受到法律制度的较大影响。在法国,重大改革要以相关立法(含修法)为基础,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就是法律授权设立的,监管职能也是法律授予的。这就需要在改革前完成一个费时较长的立法程序,并需要参与立法的多数议员能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才能通过。而在法国,对于传统的维护意识已经从文化领域向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广泛扩展,不少参与立法者并不愿意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出大修改;还有一些参与立法者持强烈的法国法更优越的理念,不希望对一些现行法律进行修改,特别是拒绝借鉴英美国家相关立法的变革。这样,实施改革前的立法环节就会体现出效率不高的情况。另外,法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还会涉及与欧盟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关系问题。一方面,法国极力想突出自己的主导作用,并在推动欧盟和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发出了强音,但是,法国自己的改革却并非政府能轻松主导的,这迫使政府在推出改革措施时可能避重就轻,寻找能较好在国内推行又能在欧盟范围和G20峰会等场合开出改革清单的方案,或是采用从欧盟立法到法国落实的路线图,这就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取得一些主要国家之家的同意。另一方面,法国的改革还会受到欧盟相关制度和改革的影响。此外,法国有着信奉自由社会和自由经济的思想传统与社会运行传统,民众和商事主体一向对严格的监管行为和理念持谨慎态度,即使以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危害和经济发展为借口,政府也较难在严格金融监管方面取得更多的支持和配合,加上法国人在西方社会中是最具变通性的,这样,即使改革措施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其最终成效也难以准确预测。(本文系李扬主持的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标课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现代化”(批准号:07&ZD013)的子课题“金融监管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组主要成员:李扬、王国刚、殷剑峰、胡滨、全先银、程炼、闫小娜、汤柳、宣晓影、尹振涛、孙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