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湖北宜昌调研时就强调要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依法打击金融违法活动,守住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从近期的宏观经济形势看,高位通胀有所缓解,经济增速波动不大,金融系统总体稳健,短期内出现影响全局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但由于上述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复杂性,在一些机构和区域仍蕴含着风险隐患点,存在爆发局部的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
综合研判,目前我国的区域性金融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泛滥、高利贷盛行。例如,近期温州、内蒙及郑州等地均出现地方金融市场动荡。二是,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持续,部分地区可能出现房屋滞销、价格暴跌的可能。三是,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动荡,及资金链条的断裂,出现大规模关门倒闭潮。四是,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整治及由于土地财政而引发的还款来源收紧,使得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不断出现“半拉工程”、“烂尾项目”。诚然,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金融体系本身所固有的结构性等因素,也有经济体制结构及发展周期等外部因素,但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不能忽视,那就是目前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不健全,没有充分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效配置区域资金的作用。
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类型看,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组织。就地方性银行看,目前我国的城商行、农商行同质化问题严重,一味谋求做强、做大,一心向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看齐,谋求上市和域外扩张。就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看,出于盈利、风险及监管等因素,村镇银行也存在“嫌贫爱富、抓大放小”倾向,有违服务于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设立宗旨。就部分准金融机构而言,在收紧银根的市场环境下,虽然资金大多在地方内部及小微企业中流转,但由于利益驱使及管理不到位,杠杆被无限放大,存在地下钱庄和高利贷化倾向。以上这些问题不仅没能使地方金融机构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引擎,甚至成为放大区域金融风险的诱因。
笔者认为,要正确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找准市场定位,立足当地经济发展,并在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地方金融机构能够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则必须注重三个方面。
注重政策引导,帮其找准市场定位。中国并不缺少大银行、大机构,而是缺少有特色的小型金融机构。因此,对大多数地方性金融机而言,应该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鼓励其发挥服务地方、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的作用。真正做到三个“立足”:一是立足地方经济,逐步摸索出一条地方经济与地方金融机构互动、共同发展的双赢之路;二是立足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树立“中小企业的银行”的形象;三是立足市民,强化“市民银行”品牌,稳步发展个人金融业务。
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标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引导地方性金融机构回归“服务于地方”的本源,则必须制定差别化的监管政策,例如,降低准入要求和个别监管指标、增加税收优惠、降低营业税、允许税前拨备和核销以及提供专项贷款支持等。通过这些政策措施,降低交易成本,使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和全国性金融机构相同的资本利润回报率,甚至更高的风险补偿金。
坚持谁准入、谁监管、谁买单的原则,即王岐山副总理提出的“谁的孩子谁抱”的原则。地方性金融机构如地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创业投资与产业基金等在成立之初便明确了其业务指导和监管部门,即分别由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商务部、发改委承担。因此,这些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应遵循政府审批机构负责的原则。对于无明确监管归口单位,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则应明确禁止其从事各类金融业务,违者以违法论处,吊销其工商执照,并处罚相关责任人。